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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律例四 【户律一】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於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嚀省諭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為定 凡军民驛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若诈称各卫军令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一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於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官军舍餘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陪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菴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箇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於原寺观菴院、或他寺观菴院潜住者、并枷号一箇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者、发边远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捨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一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於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於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给财產。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產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於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餘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稟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姪、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徒 ○其合设耆老、须於本乡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於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產者、杖一百 【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產者、杖八十 【须期亲以土尊长亲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鰥寡孤独、及篤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 ○若将田土移坵换(土商)、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乡復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儘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 验力拨付耕种 一凡 宗室置买田產、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徵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於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土商)、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產、妄作已业、朦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 祖宗朝、俱听民儘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邇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寧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朧重復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為业。若重復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一告争家财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墻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係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係本处者、发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墻、私出境外者、枷号三箇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為首、佐职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纳税粮还官 【应课种桑枣、黄麻、苧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穡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穡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塋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墻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果 凡於他人田园擅食□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係官田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係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谓先已知夫身疾残老幼庶养之类】 而輒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盗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託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為子孙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 【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大明会典 律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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