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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姪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从者 採生拆割人為从者、若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亲、强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伤者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篤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姦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於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於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贩私盐拒捕者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军器輒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境内姦细、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驰驛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驛、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需管送违限、以致临敌缺乏、误军机者 造讖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眾者 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姦者 劫囚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昼抢夺伤人者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卑幼发尊长坟塚、开棺槨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弃毁家长死尸者 谋杀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因姦同谋杀亲夫者、姦夫 用毒药杀人者 故杀者 【餘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奴婢殴良人死者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奴婢殴家长緦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緦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妾殴正妻死者 殴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殴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妻妾殴夫之緦麻尊长、至死者 殴继父至死者 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至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诈為制书、及增减者 诈传詔旨者 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偽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偽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諫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姦緦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姦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 姦家长緦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係官积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罪人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妇女者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 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仗入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 私役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塚开棺槨见尸者 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因薰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姦夫自杀其夫、姦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 【餘条以斗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篤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殴长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緦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緦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篤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篤疾者 尊长殴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 强姦者 姦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姦亲属妾、强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闕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盗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四十贯 【餘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衝入仪仗内者 衝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八十贯 【餘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开棺槨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 【餘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 【附三十一年续增】 真犯死罪 斩罪 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盐徒聚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至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 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寇近边札营犹未入境、官军覘知寡弱、乘机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陞赏者 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 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军器出境、走洩事情者律擅造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极刑 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遇贼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被贼掩袭杀虏焚烧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两县同城、以贼从所管城分入城、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及原无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禁限内、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盗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 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係强劫者、比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 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姦细律 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 各边海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歛、及扣减入已赃私、至四百两以上者 若盗、及弃毁、偽造、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依诈假官律 私自净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斩罪、免死充军者 绞罪 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律 盐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夺下手者律 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臺哨瞭、半年还职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将军器出境律 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併论 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将人口出境律 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 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绞罪、免死充军者、 万历十三年定 真犯死罪 斩罪 盐徒聚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者、比照强盗得财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拒敌伤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以故杀论 各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遇贼攻围不行固守、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掠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若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掌印、捕盗官、亦照前律私卖硝黄与外夷、及边海贼寇為首者、比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係监守者 强盗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 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 绞罪 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律 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 充军人犯、逃回三次、通係著伍以后者依守御守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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