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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四
大理寺 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十四年、復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审刑司官。十九年、审刑司革。二十二年、陞正三品衙门。二十六年、设司务。二十九年、寺革。后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评、副都评。司务為都典簿。永乐初、左右寺及官俱復旧。左右寺、职专主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门。务俾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二寺分属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復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诸司刑狱、惟二寺分审。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讞。其在京刑狱。係军者、属左寺。係民者、属右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衙门、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又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 内府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之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万历九年、以二寺事务烦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门、分左右二寺审讞。今左寺审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审江西等七司道。无外详日行、与军民之分矣 左寺分审衙门旧定 内府各监局六科 尚宝司光禄寺 宗人府中书舍人 五府六部 都察院通政使司 詹事府翰林院 国子监太常寺 太僕寺鸿臚寺 行人司太医院 钦天监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太仓等仓 大兴隆寺臺基厂 锦衣卫旗手卫 府军卫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金吾后卫 虎賁左卫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济阳卫 济州卫通州卫 彭城卫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武功中卫 武驤左卫武驤右卫 腾驤左卫腾驤右卫 江淮卫济川卫 留守中卫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神策卫 应天卫和阳卫 广阳卫蕃牧千户所 驍骑右卫镇南卫 龙虎卫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瀋阳右卫 瀋阳左卫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英武卫 龙江左卫虎賁右卫 武德卫广武卫 龙驤卫飞熊卫 天策卫豹韜卫 豹韜左卫兴武卫 牺牲所鹰扬卫 江阴卫横海卫 义勇右卫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武成后卫 忠义右卫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神武后卫 大寧中卫大寧前卫 蔚州左卫富峪卫 会州卫宽河卫 牧马千户所 万历九年更定 浙江司道 崇府中府 御用监司设监 内官监成国公 刑科神策卫 留守中卫和阳卫 腾驤左卫广洋卫 金吾前卫瀋阳右卫 武功右卫涿鹿左卫 涿鹿中卫蕃牧千户所 直隶和州浙江都布按三司 两浙盐运司 福建司道 户部户科 太僕寺都知监 印綬监甲字等十库 宝钞提举司 孝陵卫 献陆卫 景陵卫 裕陵卫 泰陵卫金吾后卫 武功中卫武成中卫 应天卫会州卫 牧马千户所美峪千户所 定边卫开平中屯卫 直隶常州府广德州 福建都布按三司福建行都司 福建盐运司 山东司道 鲁府 德府 衡府 涇府宗人府 左府兵部 兵科尚宝司 供用库戈戟司 司苑局典牧所 会同馆东直门外牛房 皇陵卫 长陵卫羽林右卫 瀋阳左卫金山口 奠靖所潮河川守御千户所 保定后卫德州左卫 寧靖千户所龙门千户所 中都留守司凤阳府 凤阳卫寿州卫 长淮卫泗州卫 沂州卫滁州 滁州卫安东中护卫 山东都布按三司山东盐运司 辽东行太僕寺辽东都司 广东司道 应天府锦衣卫 府军左卫水军左卫 留守左卫虎賁左卫 济阳卫飞熊卫 怀来千户所直隶延庆州 广东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 蜀府工部 工科巾帽局 织染局僧录司 道录司金吾左卫 济州卫永清左卫 府军卫武驤右卫 大寧前卫蔚州左卫 广武卫神木千户所 大名府怀来卫 怀安卫松江府 金山卫四川都布按三司 四川行都司 贵州司道 吏部吏科 司菜局忠义中卫 镇朔卫涿鹿卫 遵化卫兴州五屯卫 涿州巡捕指挥梁城千户所 万全都司大寧都司 保定府河间府卫 真定府顺德府 天津卫天津左卫 天津右卫保安州卫 永寧卫开平卫 蔚州卫宣府左卫 宣府右卫兴和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德州卫 苏州府卫太仓卫 贵州都布按三司长芦盐运司 右寺分审衙门旧定 顺天府并各属州县 应天府并各属州县 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大寧都指挥使司并卫所 万全都指挥使司并卫所 中都留守司并卫所 兴都留守司并卫所 皇陵卫 孝陵卫 长陵卫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茂陵卫 泰陵卫 显陵卫 康陵卫 永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陕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各 王府衙门 各行太僕寺苑马寺各盐运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门边外 外夷 万历九年更定 江西司道 益府 淮府 弋阳府 建安府 乐安府前府 御马监酒醋局 火药局麵觔局 留守前卫燕山左卫 永清右卫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龙驤卫 府军前卫宽河卫 龙江左卫龙江右卫 天策卫武清卫 宣府前卫龙门卫 庐州府卫六安卫 九江卫江西都布按三司 陕西司道 秦府 韩府 庆府 肃府后府 南和伯行人司 尚衣监鍼工局 西城兵马司 康陵卫 昭陵卫府军后卫 豹韜卫腾驤右卫 义勇右卫兴武卫 鹰扬卫江阴卫 横海卫保定中卫 保定前卫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紫荆关 太平府建阳卫 陕西都布按三司陕西行都司 陕西行太僕寺甘肃行太僕寺 河东盐运司 河南司道 周府 唐府 赵府 郑府 伊府 徽府礼部 礼科中书舍人 詹事府太常寺 光禄寺鸿臚寺 国子监兵仗局 灵臺司鐘鼓司 神乐观牺牲所 东城兵马司教坊司 府军右卫羽林左卫 彭城卫神武左卫 武德卫留守后卫 神武右卫寧山卫 淮安府卫大河卫 邳州卫扬州府卫 高邮卫仪真卫 武平卫归德卫 两淮盐运司徐州 海州守御所盐城守御所 通州守御所河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 晋府 代府 瀋府 怀仁府 庆成府翰林院 钦天监上林苑监 甜食房混堂司 南城兵马司北城兵马司 旗手卫金吾右卫 驍骑卫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大寧中卫 龙虎卫英武卫 瀋阳中护卫瀋阳中屯卫 镇江府卫徐州卫 平定千户所倒马关 山西都布按三司山西行都司 湖广司道 楚府 岷府 吉府 辽府 荣府 兴都留守司右府 司礼监尚膳监 尚宝监神宫监 天财库 茂陵卫 永陵卫武功左卫 忠义右卫虎賁右卫 神武中卫留守右卫 义勇左卫南水军右卫 济川卫江淮卫 寧国府池州府 宣州卫定州卫 茂山卫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渤海千户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湖广行都司 广西司道 靖江王府通政使司 宝钞局银作局 中兵马司富峪卫 镇南卫武驤左卫 大兴左卫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羽林前卫 羽林后卫通州卫 通州左卫通州右卫 通州?捕指挥延庆卫 延庆左卫延庆右卫 徽州府新安卫 安庆府卫广西都布按三司 云南司道 承运库惜薪司 太医院顺天府 广平府永平府卫 真定卫山海卫 抚寧卫卢龙卫 万全左卫万全右卫 大同中屯卫密云中卫 密云后卫蓟州守备都指挥 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卫 东胜右卫潼关卫 镇海卫蒲州千户所 乐安千户所平定千户所 宽河千户所云南都布按三司 审录参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俱由通政司掛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无异取。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递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收掌。然后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编、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但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駇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证佐。取责所诉词状、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行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李甲告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张丙一名。有照驳。谨具奏 闻 一照驳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之上律、杖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应律、笞四十。未审故失。已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据不当官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取自 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 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陈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 洪武年月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番异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 闻 洪武年月日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门具本发审。 【若原係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 闻 准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年月日 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 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 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凡每年审录。天顺二年令、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会官审录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姓名、开报本寺原审、并接管官、会审。如囚人称冤、即按原卷、从眾参详 凡五年审录。成化十七年、 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二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监生、即於来文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囚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议拟未当、囚犯番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於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参驳、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 凡每年天气暄热、奉 旨审录两法司及锦衣卫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会审。近例、每年热审、惟刑部专主其事。临期、止行手本、於本寺知会。遇五年大审、仍旧 请旨发落 凡律内该载请 旨发落者、本寺具本开写犯由罪名奏闻、取自 上裁。即将奉到 旨意、於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就写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 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 旨意、於平允内开写、回报各衙门施行 ○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 旨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发本寺审录奏请。若係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 ○十三年议准、两法司囚犯、若奉 特旨令问了来说者、开具招由、奏发本寺审录。其餘拟罪来说者、具本、发本寺审允、奏请发落。近例、 凡奉 旨送法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题 详拟罪名 凡各问刑衙门转详。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隶卫所府州、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合于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驳回再问 凡在京问刑衙门大小词讼。非经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门参送、不许听理。非由本寺评允、不许发落。若徇私拘审、及改易发落者、听本寺参究 凡天下问刑衙门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会审详允、方许转详。敢有故违、听本寺查出参究 凡内外问刑衙门议拟囚犯。弘治元年奏准、律无正条、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俱拟不应。供招之外、不许妄加参语。违者、在内科道官纠劾。在外巡按御史参究。御史有违者、本寺查究 凡驳问罪囚。嘉靖十一年奏准、法司凡经大理寺驳回者、并要限内结绝。问官停阁者、听本寺参究。本寺徇情参驳、听科道官纠举。其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既不呈堂具报、送寺审录、又已经审允、而擅拟改变者、俱听本寺、及科道官参究 月报囚数 凡刑部等衙门、送审囚犯。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寺每月审过一应囚数。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册、著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凡本寺审过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类封褁、属官齎捧、堂上官於 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 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驳回再问、拟罪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 御前面奏。遇免朝、则候下月 凡在内审录囚犯、并在外转详罪名。弘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类奏南京罪囚 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 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復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处决重囚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时者、每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係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 【近例惟强盗真犯、覆奏奉旨即便处决者、则不时行刑。餘俱待秋后处决】 ○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情词封进。俟封进之后、再得 旨、然后处决 审录在外罪囚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 敕、於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 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果有冤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万历三年议准、差去审录官、各量地方远近、立為程限。北直隶、三箇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五箇月。四川、广东、广西、云贵、六箇月。入境、以辞朝之日為始。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省事完、备查各官前后所奏、已经议覆依准改驳件数多寡、详加考覈。如称职者、奏准復识。其有不諳刑名、改驳数多者、参奏降黜 南京大理寺 本寺左右二寺、分审衙门、与在京同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 圣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寺覆奏、得 旨回报本寺发落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 敕、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司务厅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掛号。通政司仰铺兵领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 旨意平允、该寺承行吏、送该部院施行 太常寺南京太常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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