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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 第 八 十 八
禮四十八沿革四十八凶禮十五服年月降殺之一斬縗三年孫為祖持重議孫為庶祖持重議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斬縗三年周制,子為父,父至尊也。諸侯為天子,天子至尊也。
晉尚書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為皆服斬縗之服不?」博士卞搉、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搉又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服。」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為合禮意不?」搉又答:「凡從君服,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為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為從不?每降一等,當為君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如何?」又答:「禮,庶人為國君齊縗。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周制,臣為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君,一國所尊也,故曰至尊也。」斬縗三年,子為父,本周制。自後歷代更有議論,逐件更標臣為君亦三年。若同入前科,恐非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顯之,他皆類此。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君。士,卿士。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也。其餘皆眾臣也。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
魏尚書左丞王煚古鼎反。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為宜齊縗,或以為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相。按漢景帝時,貶為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而云相專為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煚至許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縗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縗,斬縗而弔之,既葬而除之也。今煚為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則煚宜服斬縗,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與諸侯為親者服斬」,雖有親,為臣則服斬縗也。臣為其君服之,或曰宜齊縗,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
司空陳群議:「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縗。古今異制,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子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為善,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雖有「與諸侯為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為服;豈專帝臣而為藩王服斬?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者,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失教,難以為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為王臣,則上書當稱陪臣。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臣,俱言臣者,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
詔曰:「若正名實,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喪葬令云:「王及郡公侯之國者薨,其國相官屬長史及內史下令長丞尉,皆服斬縗,居倚廬。妃夫人服齊縗,朝晡詣喪庭臨。以喪服視事,葬訖除服。其非國下令長丞尉及不之國者相內史及令長丞尉,其相內史吏,皆素服三日哭臨。其雖非近官而親在喪庭執事者,亦宜制服。其相、內史及以列侯為吏令長者無服,皆發哀三日。」
晉惠帝元康中,秦王薨,秦國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訖除服被貶。御史中丞傅咸表云:「秦王薨,含悲慟之哀,感於人心。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後十七日乃親中正職。時議謂之背戚居榮,奪其中正,而復閡於天子之喪既葬而除,便云「天朝殊尊,援以為準,非所宜言」。若王者之喪,既葬不除,藩國之喪,既葬而除,藩國欲同不除,乃當云「天朝殊尊,援以為準,非所宜言」耳。天朝釋乎上,而欲藩國服乎下,此為藩國之義崇,而天朝之禮薄。未喻此旨。又云:「諸公皆終喪,禮寧盡乃敘,明喪制宜崇,務在敦重也」。夫寧盡乃敘,以其哀慟,異於天朝,制使終喪,未見斯文。國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爰自漢魏,迄乎聖晉,皆所共行。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陛下毀頓,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實以國制不可而逾。天王之喪,釋除於上,藩國之心,獨遂於下,甚不可安。復以秦王無後,含應為主,既使含應為喪主,於今之制,既葬應除而祔,則應吉服以祭。因曰「王未有廟,主無所遷,不應除服」。秦王始封,無所連祔,靈主所居,即便為廟。不問制云何,而以無廟為貶含。今必也按放勳之殂,四海遏密八音,至於三載,太宗之崩,曾不數旬,釋然即吉,引古繩今,闔代皆應有貶,何但李含不應除服!今也無貶,王制故也。前以含有王喪,上請差代。尚書敕王葬日在近,葬訖含應攝職,不聽差代。葬訖,含猶躊躇,不時攝職,司徒屢摘罰訪問以踧含,含乃視事。含承天臺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後攝職,含之適職,隨而擊之,此為臺敕府符陷含於惡也。若謂臺敕府符為傷教義,則當據正,不正符敕,而含是貶,含之困躓何足惜乎,國制不可偏耳!又含自以隴西之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初見使為中正,反覆言之司徒,說非始平國人,不宜為中正。後為郎中令,自以選官引臺府為比,讓常山太守蘇紹,辭旨懇切,形於文墨。含之固讓,乃在王未薨之前,中正龐騰便割含品。臣見含為騰所侮,不勝其憤,謹表以聞,乞朝廷以時博議,無令騰得濫行刀尺。」
咸又言:「臣以國之大制,不可而偏,秦國郎中令李含,承尚書之敕,奉喪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龐騰無所據仗,貶含品三等,謂此未值漢魏以來施行之制,具以表聞,未嘗朝廷當云何。騰等之論,以秦王無後,前又有詔,以此謂含不應除服。愚謂諸侯之制,不得異於天朝。就秦王有嗣,於制亦自應除;且秦王無後,乃前有詔,朝野莫不聞知。而尚書下敕,葬訖含自應攝職,不應差代,尋舉為臺郎;又司徒摘罰訪問,催含攝職。如此,臺府亦皆謂含既葬應除也。相是純臣,群臣之首,奏令釋服,亦無餘疑。至於含除,便獨為罪,竊謂有負於情。臣之在事,小大欲盡,使在優崇。況國之大制,當垂將來,心所不安,而不敷寫,謹重以聞,乞中書見詰,猶百慮當一得也。」
周制,父為長子。不言嫡子者,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也。正體在乎上,又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鄭玄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容祖禰共廟。」馬融曰:「體者,嫡嫡相承也。正謂體在長子之上,上正於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賤,為長子服,其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繼祖也。」雷次宗曰:「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既為正體,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
漢戴聖、聞人通漢皆以為父為長子斬者,以其為五代之嫡也。馬融注喪服經用之。鄭玄注小記則以為己身繼禰,便得為長子斬。自後諸儒皆用鄭說。譙周五經然否曰:「小記曰「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此尚但別庶子,而下言不繼祖禰者,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為不繼祖,合而言之也。」劉智釋疑亦同此議。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禰以繼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周制,為人後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馬融曰:「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雷次宗曰:「但言為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當言「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後者,或為祖父,或為高曾,繁文不可備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為所後之親如親子也。
周制,妻為夫,夫至尊也。馬融曰:「婦人天夫,故曰至尊。」王肅曰:「言夫則可知。舉妻者,殊妾之文也。」孔倫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齊,所以得稱夫也。」妾為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妾賤,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鄭玄曰:「不得體之,加尊焉,雖士亦然。」陳銓曰:「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為君者,同於人臣也。」雷次宗曰:「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者,女子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關已許嫁也。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馬融曰:「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鄭玄云:「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縗周,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則已。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王肅曰:「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周,既練而反則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以盡,子道復弘也。」 孫為祖持重議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代,國諱,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士代祿者,防無所施。又古之嫡孫,雖在仕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上供祭祠,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長幼,皆為之服齊縗。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殊制也。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縗者。然則嫡孫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理,俱亦有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
劉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 劉寶以為:「孫為祖不三年。喪服云「孫為祖周」,按小記「為祖後者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為正?答曰:經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自謂無後養人子以為孫者耳。喪服云:「為人後者三年」,為人後者,或為子,或為孫,故經但稱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古聖人稱情以定制,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為祖喪主,當服斬,不解傳意,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傳稱者此祖後,謂父之長子,祖之嫡孫也。己上厭於父,父亡然後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
王敝難劉寶曰:「喪服小記「祖父卒,為祖母後者三年」,此謂孫為祖後者。喪服「父亡,為母三年」。言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為人後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玄孫之序。嚴宗廟者,亦可以在繼養,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廟,若立玄孫,則所嚴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禰無鬼,將何所饗乎?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祖也,則於太尉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孫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故知非立後之道也。又臣從君服,每降一等,喪服為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論意,謂小記所言是為長子服者,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又養人子為己孫,與己自有孫豈異哉?」 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按禮貴嫡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之。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人稱情之制耶?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
成洽論云:「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重事,宜見斬縗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
吳商曰:「凡人為後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豈是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非經義邪,何責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祖一等,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
試評曰:庾純云:「古者重宗,防其爭競,今無所施矣。」又云:「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也。」劉寶亦云:「經無為祖三年之文。」王敞難曰:「小記云「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吳商云:「禮貴嫡重正,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夫人倫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統宗廟也,豈獨爭競之防乎?是以宗絕而繼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其繼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豈為尊重正祖者耶?傳曰:「為人後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為嫡孫,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絕則嫡孫,無孫則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議者或云「嫡子卒,不以孫繼,以其次長攝主祭」者,則昭穆亂矣。又云「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吉不統家,凶則統喪,禮有違也」者,是時失之,非無其義也。又云「傳言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者,亦非義也,何者?凡孫,父在不得為祖斬,父亡則為祖斬。故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其文甚明。而云「下為長子斬」者,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成洽云「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也」者,且祖重嫡孫,服加一等,孫承重而服祖不加,是為報服,何乃孫卑反厭祖尊?非禮意也。以情求理,博士吳商議之當矣。
孫為庶祖持重議晉劉智釋疑:「問者曰:「禮孫為祖後三年者,以其當正統也。庶子之長孫,既不繼曾高祖,此孫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繼祖者,不唯謂大宗也。按喪服傳與小記皆云:「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舉之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為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則禰,於子則祖也。父以己當繼祖,故重其服,則孫為祖後者,不得輕也。然則孫為祖後,皆三年矣。且甲,眾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為長子孫而後甲。甲亡,景為甲三年。則甲是庶子,無嫡可傳,若不三年,則景為乙之嫡子,而闕父卒為祖後之義也。」」
博士杜琬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孫矣。若庶祖無嫡可傳,則非正體乎上傳重之義也。既無大夫士之位,無嫡統之重,孫為庶人,父雖亡而有諸父,其孫生不主養,祭非所及,而所攝一家之重,居諸父之右,祖無重可傳,而孫以重自居,為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推情處禮,於義為乖。凡祖是庶而父為長,宜服齊縗。」
王敞議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體,蓋非爵土財計之謂。至於庶子之子為繼禰之宗,則得為其子三年矣。父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貴正體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財計,承財計則為之服斬縗,無產業則廢三年,此非義矣。又經有為君之祖服周,是為臣從君服。從服例降一等,此則君為祖三年矣。既為君而有父祖之喪,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於曾祖者也。祖不受國,無重可傳而猶三年,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己也。體存則就養無方,亡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爾,人無祖矣。」
束皙議曰:「經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為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之弟皆稱祖立廟,而自為其子孫所奉,即所謂小宗之緒,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眾孫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謂:「祖庶父嫡,己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為之祭,故云傳重而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己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己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為長子斬。按小記云「庶子不得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為長子斬,非據子之身。若據長子身,不得云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為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不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居然不繼祖矣。」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晉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宣答曰:「禮「為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邪?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為之三年,祖不為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晉或人問徐邈:「嫡孫承重,在喪中亡,其從弟已孤,又未有子姪相繼,疑於祭事。」邈答:「今見有諸孫,而事無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孫攝主,攝主則本服如故。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為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既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持重也。但次孫先以制齊縗,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書云:「禮,嫡不傳重,傳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年之道。若應為服後,次孫宜為喪主,終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有孫見存,而以疏親為後,則不通。既不得立疏,豈可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邪?嫡不傳重,傳重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為祖也。」
按庾蔚之謂:「嫡孫亡,無為後者,今祖有眾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子居然為祖持重,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議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為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馬操並云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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