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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学指南-元·徐元瑞
吏学指南目录: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1部分
吏学指南
习吏幼学指南序
尝闻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夫吏,古之胥也,史也,上应天文,曰土公之星,下书史牒,曰刀笔之吏,得时行道,自古重焉。秦汉以来,为将为相,立当路而据要津,代不乏人。李唐季年,得权犹甚,官曹称军事院,吏称使院,一登首选,皆以使名,有官大夫加勋者。赵宋因仍,沿其旧制,政和中始以监司诸郡首吏为孔目、主押之号,易都副兵马等使之名。年劳及格之人,得授助教,或摄参军而已。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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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淹延 久留曰淹,久远曰延。
迟滞 事久不报曰迟,停止不行曰滞。
稽滞 谓迟留其事也。
逗遛 谓稽缓不进也。
违限 谓事有程限,过期不至者。
刁蹬 谓事应速而故意蹭蹬而阻滞者。
捕 亡
应合杀捕 逃亡之徒,罪有殊等,重者合杀,轻者合捕,故曰应合杀捕。若虽合杀而已被拘执,应合告而辄捕系者,官有禁文,案文为理。
许人告捕 谓如谋叛、造伪、贼盗、强奸、搬贩盐酒等类,虽系傍人,皆得告捕,故曰许人告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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