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公趓,玄纁束,马两。公,国君也。趓,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趓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注“公国”至“繁乎”。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趓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趓,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趓,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趓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騵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騱騱”,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絜,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趓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注“尊君”至“西面”。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宾趓,摈者出告须,注云“不迎”。则此经皆是尊君命,故郑无所指属君命,故郑解经“不哭”。又前文袒袭皆据主人,此则众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设於庭,在重南。
  [疏]“马入设”。注“设於庭在重南”。释曰:以马是庭实,故云“设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宾,使者。币,玄纁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閒少前,参分庭之北,辂有前后。

  [疏]“宾奉”至“致命”。注“宾使”至“前后”。释曰:云“宾,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丧礼》“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礼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辂,辕缚,所以属引”者,谓以木缚於柩车辕上以属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辕缚也。云“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者,以经直云“当前辂”,不言辂之东西及前后,郑以义言之,以其马在重南,当门,柩车在阶閒少南,亦当门,宾由马西北行,当前辂致命,明在辂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者,以宾当辂西,经云“北面致命”,明当奠柩之南,北面,是得乡柩与奠也。云“柩车在阶閒少前,参分庭之北”者,案下记云“遂匠纳车于阶閒”,是柩车在阶閒也。云少前者,上经祖还车讫,云“妇人降,即位于阶閒”,明柩车少南,是少前也。云参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陈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参分庭之北,谓参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宾“致命”之处。云“辂有前后”者,以经云前辂,明有后,以对前,故知辂有前后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栈,谓柩车也。几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輚。

  [疏]“主人”至“服出”。注“栈谓”至“作輚”。释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者,此栈车即柩车,以其宾由辂西而致命。云“奠币於栈”者,明此栈车、柩车即蜃车,四轮迫地,无漆饰,故言栈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礼》宰授使者圭时,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车南乡,以东为左,尸在车上,以东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
  [疏]“宰由”至“以东”。注“柩东”至“藏之”。释曰: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於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閒”可也。

  [疏]“士受马以出”。注“此士”至“可也”。释曰:云“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不得为属士,以其受币者宜尊,受马者宜卑,故知受马是胥徒之长,以其受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礼》记云:“士受皮。”注云士谓中士、下士不为胥徒者。彼主人亲受币,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礼》者,欲见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释曰: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趓者将命。宾,卿大夫士也。
  [疏]“宾趓者将命”。注“宾卿大夫士也”。释曰: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不迎,告曰:“孤某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踊。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后,与在室同。

  [疏]注“柩车”至“室同”。释曰:云“既启之后,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

  [疏]注“宾出”至“有事”。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趓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宾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注“宾致可以奠也”。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疏]注“士亦”至“复也”。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疏]“若赙”。注“赙之”至“曰膊”。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主人出者,赙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趓”。《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襚、趓,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后位。

  [疏]注“坐委”至“后位”。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后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后,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后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注“谓对”至“委地”。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释曰:谓如上宾趓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注“就犹”至“之陈”。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注“虽知”至“人意”。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趓、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趓且奠,许其厚也。趓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趓奠可也”。注“兄弟”至“两施”。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趓奠之法。云“可且趓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趓,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趓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趓、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趓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趓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趓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注“所知”至“不奠”。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趓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趓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注“各主於所知”。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趓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趓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趓”至“若五”。注“方版”至“五行”。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趓、有赠、有奠,直云“书趓”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注“策简”至“以下”。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趓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趓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注“棺柩”至“敛时”。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后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为哭者为明。
  [疏]“宵为”至“之右”。注“为哭者为明”。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闇,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閒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

  [疏]“厥明”至“如初”。注“鼎五”至“奠时”。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
  [疏]“其实羊左胖”。注“反吉”至“骨也”。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注“周贵肩贱髀”。释曰:云“髀不升”者,则?已上去之,取?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肠五胃五”。注“亦盛之也”。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离,扌奎。
  [疏]“离肺”。注“离扌奎”。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肠胃”。注“如之”至“溷腴”。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穣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鱼、腊,鲜兽,皆如初。鲜,新杀者,士腊用兔。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鱼腊”至“如初”。注“鲜新”至“略之”。释曰:云“士腊用兔”者,谓此腊是其乾者。云“鲜,新杀”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虽无正文,案《少牢礼》,大夫腊用麋,郑云:“大夫用麋,士用兔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虽不云与,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摄盛则当有肤,与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丧事略,则无肤者,亦略之而加鲜兽也。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读为鸡脾<月此>之脾。脾析,百叶也。蜱,蝝也。今文蠃为蜗。

  [疏]“东方”至“蠃醢”。注“脾读”至“为蜗”。释曰: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诽齑,全物若<月枼>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脃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脃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容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蝝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蟢醢”,注云:“蟢,蛤也。”此注云蜱,蝝也。以蜱、蟢是一物,故知蜱蝝即蟢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糗,以豆糗粉饵。
  [疏]“四笾枣糗栗脯”。注“糗以豆糗粉饵”。释曰: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餈。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边,糗饵及粉餈。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餈,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此东方之馔,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疏]“醴酒”。注“此东”至“巾之”。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馔。”以此言之,祝馔祖奠即是还柩乡外,乃馔之于主人之南,自还柩车,至此馔葬奠,柩车未动,则此葬奠,东方之馔亦馔于主人之南,当与前同处,故注云“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与大敛奠同二豆二笾,此葬奠四豆四笾,笾豆虽不同,而同处耳。云“北上”者,盖两畐在北,次南馔四豆,豆南馔四笾也。
 
  陈器。明器也。夜敛藏之。
  [疏]“陈器”。注“明器”至“藏之”。释曰:陈馔已讫,又陈明器也。本作夜敛,適似写误,云“適敛”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陈明器,此复陈之者,由朝祖至夜敛藏之,至此厥明更陈之也。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炤彻与葬奠也。
  [疏]“灭燎至北面”。注“炤彻与葬奠也”。释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二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炤祖奠,辂东者炤葬奠之馔,故注云“炤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
  [疏]“宾入者拜之”。注“明自”至“出礼”。释曰:此时有吊葬之宾,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启之后,既睹尸柩,不可离位以迎宾,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也。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犹阼阶升时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东,而主人踊,犹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彻者”至“人踊”。注“犹阼”至“西南”。释曰: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入谓祝与执事彻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东而主人踊,至彻讫,设柩车西北,则妇人踊也。云“犹阼阶升”者,谓彻小敛奠者,门外盥讫,入,升自阼阶,丈夫踊。今彻者亦门外盥讫,入由重东,主人踊,故云“犹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者,此彻祖奠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小敛、大敛、朔月奠设于序西南也。
 
  彻者东。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
  [疏]“彻者东”。注“由柩”至“之馔”。释曰: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知由柩车北而东者,以其彻者设于柩车西北而云彻者东,若柩车南不得云彻者东,故知在柩车北,东行也。
 
  鼎入。举入陈之也。陈之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注“举入”至“如初”。释曰:以其彻者既祖,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緋。笾,蠃醢南,北上,緋。笾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緋”。注“笾蠃”至“酒也”。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緋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緋,特鲜兽。成犹并也。不緋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疏]“俎二”至“鲜兽”。注“成犹”至“为俎”。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緋者,若緋,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緋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緋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统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注“统於豆也”。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畐,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注“亦以”至“南东”。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阤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注“还重”至“由此”。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阤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阤东阤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注“南上”至“序从”。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注“苞者”至“为哀”。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壙,故取前胫后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臑?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臑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臑,后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后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注“非正牲也”。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注“目葬”至“之次”。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后。
  [疏]“茵包器序从”。注“如其陈之先后”。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注“次器”。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注“於是”至“柩车”。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壙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趓,执筭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筭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筭。烛在右,南面,炤书便也。古文筭皆为筴。

  [疏]“主人”至“南面”。注“史北”至“为筴”。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趓、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趓”,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筭在后,则史西面之时,筭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炤书为便。若在左,则隔筭,不便也。
 
  读书,释筭则坐。必释筭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筭则坐”。注“必释”至“其多”。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筭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筭者,荣其多”者,以其所趓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筭,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筭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后。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注“公史”至“侠辂”。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

  [疏]“商祝”至“执披”。注“居柩”至“无以”。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筭。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无筭”。注“袒为”至“之序”。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此从柩向壙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哀次。
  [疏]“出宫踊袭”。注“哀次”。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者,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纁束。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疏]“至于”至“纁束”。注“邦门”至“送也”。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纁束帛者,即是至壙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注“柩车”至“柩车”。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后。

  [疏]“主人”至“乃行”。注“升柩”至“车后”。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壙。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后”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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