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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四-周礼注疏
卷二十四
●卷二十四
《周礼注疏》
卷二十四
磬师掌教击磬,击编钟。
教,教视了也。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杜子春读编为编书之编。
[疏]注“教教”至“之编”
○
释曰:郑知“教,教视了”者,《视了》职云:“掌播鼗,击笙磬、颂磬。”若然,视了不言击锺,知亦教视了击编钟者,以磬是乐县之首,故特举此言,其实编钟亦视了击之,故《閐师》注云“击锺者亦视了”也。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者,郑知锺有不编者,以此经云击磬不言编,则磬无不编,以其无可对,故不言编。钟言编,则对不编者,故郑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自击之也。郑必知锺有不编,使锺师自击者,以其言教视了击编钟,明不编者不教视了,不教者自击之可知,是以《锺师》云“掌金奏”,又云“以锺鼓奏九夏”,明是锺不编者,十二辰零锺也。若《书传》云“左五锺,右五锺”也。“杜子春读编为编书之编”者,按《史记》,孔子读《易》,韦编三绝。是古者未有纸,皆以韦编竹简,此锺磬亦编之,十六枚在一虡,故读从之也。
教缦乐、燕乐之锺磬。
杜子春读缦为怠慢之慢。玄谓缦读为缦锦之缦,谓杂声之和乐者也。《学记》曰:“不学操缦,不能安弦。”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锺磬。○
缦,莫半反,杜音慢。操,七曹反。
[疏]注“杜子”至“锺磬”
○
释曰:子春读“缦”为“慢”,后郑不从之也。“玄谓缦读为缦锦之缦”者,时有缦锦之言,依俗读之也。云“谓杂声之和乐者也”者,谓杂弄调和,引《学记》为证。按彼郑注云“操缦,杂弄”,即今之调辞曲,若不学调弦,则不能安意於弦也。云“燕乐,房中之乐”者,此即《关雎》、《二南》也。谓之“房中”者,房中,谓妇人。后妃以风喻君子之诗,故谓之房中之乐。
凡祭祀,奏缦乐。
锺师掌金奏。
金奏,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锺及閐。
[疏]注“金奏”至“及閐”
○
释曰:此即锺师自击不编之锺。凡作乐,先击锺,故郑云“金奏,击金以为奏乐之节”。是以下云“以锺鼓奏九夏”,亦先云锺也。郑云“金谓锺及閐”者,以是二者皆不编,独县而已。
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祴夏》、《骜夏》。
以锺鼓者,先击锺,次击鼓以奏《九夏》。夏,大也,乐之大歌有九。故书“纳”作“内”,杜子春云:“内当为纳,祴读为陔鼓之陔。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肆夏》,诗也。《春秋传》曰:‘穆叔如晋,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不敢与闻。《肆夏》与《文王》、《鹿鸣》俱称三,谓其三章也。’以此知《肆夏》诗也。《国语》曰:‘金奏《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肆夏》、《繁遏》、《渠》,所谓《三夏》矣。吕叔玉云:《肆夏》、《繁遏》、《渠》皆《周颂》也。《肆夏》,《时迈》也。《繁遏》,《执傹》也。《渠》,《思文》。肆,遂也。夏,大也。言遂於大位,谓王位也,故《时迈》曰‘肆于时夏,允王保之’。繁,多也。遏,止也。言福禄止於周之多也,故《执傹》曰‘降福穰穰,降福简简,福禄来反’。渠,大也,言以后稷配天,王道之大也。故《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故《国语》谓之曰‘皆昭令德以合好也’。”玄谓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
纳夏,本或作夏纳。齐,侧皆反,本作斋。祴,古哀反。骜,五羔反,刘五到反。使,色吏反。与,音预。遏,於葛反。傹,音竞,《诗》作竞。穰,如羊反。好,呼报反。
[疏]注“以锺”至“能具”
○
释曰:云“以锺鼓者,先击锺,次击鼓”者,锺师直击锺,不击鼓,而兼云鼓者,凡作乐,先击锺,次击鼓,欲见鼓锺先后次第,故兼言之也。锺中得奏《九夏》者,谓堂上歌之,堂下以锺鼓应之,故《左氏传》云“晋侯歌锺二肆”,亦谓歌与锺相应而言也。云“夏大也”者,欲明此《九夏》者皆诗之大者,故云“乐之大歌有九”。杜子春云“祴读为陔鼓之陔”者,汉有陔鼓之法,故《乐师》先郑云“若今时行礼於大学,罢出,以《鼓陔》为节”,故读从之也。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者,皆《大司乐》文。云“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者,此四夏皆无明文,或子春别有所见,故后郑从之。云“宾醉而出奏《陔夏》”者,宾醉将出奏之,恐其失礼,故戒切之,使不失礼,是以《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宾醉将出之时,皆云奏《陔》。云“公出入奏《骜夏》”者,按《大射》云“公入,奏《骜夏》”,是诸侯射於西郊,自外入时奏《骜夏》。不见出时而云出者,见《乐师》云:“行以《肆夏》,趋以《采荠》。”出入礼同,则《骜夏》亦出入礼同,故兼云出也。此《九夏》者,惟《王夏》,惟天子得奏,诸侯已下不得。其《肆夏》,则诸侯亦当用,故燕礼奏《肆夏》;大夫已下者不得,故《郊特牲》云“大夫之奏《肆夏》,由赵文子始”,明不合也。其《昭夏》已下,诸侯亦用之。其《骜夏》,天子大射入时无文,故子春取《大射》“公入《骜》”,以明天子亦用也。云“《肆夏》,诗也”者,子春之意,《九夏》皆不言诗,是以解者不同,故杜注《春秋》云“《肆夏》为乐曲名”。今云“《肆夏》诗,则《九夏》皆诗”,后郑从之。“《春秋传》曰”已下,襄公四年传文。云“俱称三,谓其三章”者,此皆篇而云章者,子春之意,以章名篇耳。引《国语》曰“金奏《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者,歌诗尊卑各别,若天子享元侯,升歌《肆夏》颂,合《大雅》。享五等诸侯,升歌《大雅》,合《小雅》。享臣子,歌《小雅》,合乡乐。若两元侯自相享,与天子享己同。五等诸侯自相享,亦与天子享己同。诸侯享臣子,亦与天子享臣子同。燕之用乐与享同,故燕礼燕臣子升歌《鹿鸣》之等三篇。襄四年,晋侯享穆叔,为之歌《鹿鸣》。云“君所以嘉寡君”,是享燕同乐也。云“所谓三夏矣”者,即上引《春秋》“肆夏三不拜”,三是《三夏》,故云《三夏》。吕叔玉者,是子春引之者,子春之意与叔玉同,三夏并是在《周颂》篇,故以《时迈》、《执竞》、《思文》三篇当之。后郑不从者,见《文王》、《大明》、《绵》及《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皆举见在《诗》篇名,及《肆夏》、《繁遏》、《渠》,举篇中义意,故知义非也。“玄谓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者,以襄四年,晋侯享穆叔,奏《肆夏》,与《文王》、《鹿鸣》同时而作,以类而言,《文王》、《鹿鸣》等既是《诗》,明《肆夏》之三亦是《诗》也。《肆夏》既是《诗》,则《九夏》皆《诗》篇名也。云“颂之族类也”者,《九夏》并是颂之族类也。云“此歌之大者”,以其皆称夏也。云“载在乐章”者,此《九夏》本是颂,以其大而配乐歌之,则为乐章,载在乐章也。云“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者,乐崩在秦始皇之世,随乐而亡,颂内无,故云颂不能具也。
凡祭祀、飨食,奏燕乐。
以锺鼓奏之。
[疏]注“以锺鼓奏之”
○
释曰:飨食,谓与诸侯行飨食之礼。在庙,故与祭祀同乐,故连言之。知“以锺鼓奏之”者,以其锺师奏《九夏》用锺鼓,故知此燕乐亦用锺鼓奏之可知也。
凡射,王奏《驺虞》,诸侯奏《貍首》,卿大夫奏《采蘯》,士奏《采蘩》。
郑司农云:“驺虞,圣兽。”
[疏]“凡射”至“采蘩”
○
释曰:言“凡射”,则大射、宾射等,同用此为射节,故言凡。射人与乐师辨其节数,於此见其作乐人为之,故数职重言。
○
注“驺虞圣兽”
○
释曰:按《异义》,今《诗》韩、鲁说,驺虞,天子掌鸟兽官。古《毛诗》说,驺虞,义兽,白虎黑文,食自死之肉,不食生物,人君有至信之德则应之。《周南》终《麟止》,《召南》终《驺虞》,俱称嗟叹之,皆兽名。谨按:古《山海经》、《周书》云“驺虞兽”,说与《毛诗》同。是其圣兽也。
掌鼙,鼓缦乐。
鼓读如庄王鼓之鼓。玄谓作缦乐,击鼙以和之。○
和,胡卧反。
[疏]注“鼓读”至“和之”
○
释曰:“鼓读如庄王鼓之鼓”者,读从《左氏传》“庄王亲鼓”之鼓。“玄谓作缦乐,击鼙以和之”者,此官主击鼙。於磬师作缦乐,则锺师击鼙以和之。
笙师掌教龡竽、笙、埙、籥、箫、篪、笛、管,舂牍、应、雅,以教祴乐。
教,教视了也。郑司农云:“竽,三十六簧。笙,十三簧。篪,七空。舂牍,以竹大五六寸,长七尺,短者一二尺,其端有两空,{髟米}画,以两手筑地。应,长六尺五寸,其中有椎。雅,状如漆筩而弇口,大二围,长五尺六寸,以羊韦鞔之,有两组,疏画。”杜子春读笛为荡涤之涤,今时所吹五空竹笛。玄谓籥如笛。三空。祴乐,《祴夏》之乐。牍、应、雅教其春者,谓以筑地。笙师教之,则三器在庭可知矣。宾醉而出,奏《祴夏》,以此三器筑地,为之行节,明不失礼。○
龡,昌垂反。竽,音于。牍,音独,或大录反。空,音孔,下同。{髟米},香牛反,或七利反。鞔,莫干反。
[疏]注“教教”至“失礼”
○
释曰:此乐器《瞽矇》有,《视了》无。所以知不教瞽矇者,按《小师》云:“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注云:“教,教瞽矇也。”以《小师》在《瞽矇》之上,又瞽矇所作与小师同,故知小师所教瞽矇。笙师所教文在《视了》之下,不可隔《视了》教瞽矇,其《视矇》虽不云其器,明所教教视了也。先郑云“竽三十六簧,笙十三簧”者,按《通卦验》“竽长四尺二寸”,注云:“竽,管类,用竹为之,形参差象鸟翼。鸟,火禽,火数七。冬至之时吹之。冬,水用事,水数六。六七四十二,竽之长盖取於此也。”笙十三簧,《广雅》云:“笙以匏为之,十三管,宫管在左方。竽象笙,三十六管,宫管在中央。”《礼图》云“竽长四尺二寸”,此竽三十六簧,与《礼图》同。云“篪,七空”者,《广雅》云:“篪,以竹为之,长尺四寸,八孔,一孔上出寸三分。”《礼图》云:“篪,九空。”司农云七空,盖写者误,当云八空也。或司农别有所见。云“春牍以竹大五六寸,长七尺,短者一二尺,其端有两空,{髟米}画,以两手筑地。应长六尺五寸,其中有椎。雅状如漆筩而弇口,大二围,长五尺六寸,以羊韦鞔之,有两纽,疏画”者,此皆约汉法知之而言。郑注《巾车》“髤,赤多黑少之色”。疏画者,长疏而画之。子春读笛为荡涤之涤,读从《郊特牲》“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之涤。云“今时所吹五空竹笛”,后郑从之也。玄谓“祴乐,《祴夏》之乐”者,以其《锺师》有《祴夏》,此祴乐与之同,故知此所教祴乐,是锺师所作《祴夏》者也。云“笙师教之,则三器在庭可知矣”者,以其笙管在堂下,近堂,则三者亦在堂下,远堂,在庭可知。云“宾醉而出,奏《祴夏》”者,此则《乡饮酒》及《乡射》之等,宾出奏《陔》是也。云“以此三器筑地,为之行节,明不失礼”者,三器言舂,舂是向下之称,是其筑地,与《祴乐》连文,明与《祴乐》为节可知也。经中乐器不解埙与箫管者,上文已释也。
凡祭祀、飨射,共其锺笙之乐,
锺笙,与锺声相应之笙。
[疏]注“锺笙”至“之笙”
○
释曰:郑为此解者,以其笙师不掌锺而兼言锺,故知义然也。
燕乐亦如之
[疏]“燕乐亦如之”
○
释曰:言亦如之者,谓作燕乐,亦如上共其锺笙之乐也。
大丧,弎其乐器;及葬,奉而藏之。
弎,兴也,兴谓作之。奉犹送。
[疏]注“弎兴”至“犹送”
○
释曰:此所兴作,即上竽笙已下皆作之,送之於圹而藏之也。
大旅,则陈之。
陈於馔处而已,不莅其县。
[疏]注“陈於”至“其县”
○
释曰:此经直言陈之,明陈於馔处而已,不临其县。其临县者大司乐,故《大司乐》云“大丧,临弎乐器”,注云“临笙师閐师之属”是也。
閐师掌金奏之鼓。
谓主击晋鼓,以奏其锺閐也。然则击閐者亦视了。
[疏]“閐师”至“之鼓”
○
释曰:閐师不自击閐,使视了击之,但击金奏之鼓耳。
○
注“谓主”至“视了”
○
释曰:知金奏之鼓谓主击晋鼓者,《鼓人职》云“以晋鼓鼓金奏”,故知之也。金奏谓奏金。金即锺閐。锺閐以金为之,故言金。云“然则击閐者亦视了”者,按《视了》直云:“乐作击编钟”,不言閐,閐与锺同类,大小异耳。既击锺,明亦击閐,故云亦视了也。
凡祭祀,鼓其金奏之乐,飨食、宾射亦如之。军大献,则鼓其恺乐。凡军之夜三鼜,皆鼓之,守鼜亦如之。
守鼜,备守鼓也。鼓之以鼖。杜子春云:“一夜三击,备守鼜也。《春秋传》所谓宾将趋者,音声相似。”○
鼖,扶云反。趋,《左传》作棷,庄九反,杜注云行夜。
[疏]“凡祭”至“如之”
○
释曰:云“鼓其金奏之乐”者,金奏之乐者,即八音是也,亦以晋鼓鼓之。飨食,谓飨食来朝诸侯。宾射,亦谓与来朝诸侯射於朝。皆鼓其金奏之鼓也。军大献,谓献捷於祖,作恺歌,亦以晋鼓鼓之。云“凡军之夜三鼜,皆鼓之,守鼜亦如之”者,亦鼓之也。
○
注“守鼜”至“相似”
○
释曰:郑知用鼖者,《鼓人职》云:“鼖鼓军事。”此并军事,故知用鼖也。子春云“一夜三击,备守鼜也”者,《鼓人》注引《司马法》云:“昏鼓四通为大鼜,夜半三通为晨戒,旦明五通为发昫。”是一夜三击备守鼜也。《春秋传》者,昭二十年,卫侯如死鸟,齐侯使公孙青聘卫,宾将棷。注云:“棷谓行夜。”子春云:“宾将趋”,读人音异。云“音声相似”者,“趋”与“鼜”,音声相似,皆是夜戒守也。
大丧,弎其乐器,奉而藏之。
[疏]“大丧”至“藏之”
○
释曰:此官所弎,谓作晋鼓鼖而已,以其当职所击者也。
韎师掌教韎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
舞之以东夷之舞。
[疏]注“舞之”至“之舞”
○
释曰:知舞之以东夷之舞者,以其专主夷乐,则“东夷之乐曰韎”是也。凡舞夷乐,皆门外为之。
大飨亦如之。
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
散乐,野人为乐之善者,若今黄门倡矣,自有舞。夷乐,四夷之乐,亦皆有声歌及舞。
[疏]“旄人”至“夷乐”
○
释曰:云“掌教舞散乐,舞夷乐”者,旄人教夷乐而不掌,韑韛氏掌四夷之乐而不教,二职互相统耳。但旄人加以教散乐,韑韛氏不掌之也。
○
注“散乐”至“及舞”
○
释曰:云“散乐,人为乐之善”者,以其不在官之员内,谓之为“散”,故以为野人为乐善者也。云“若今黄门倡矣”者,汉倡优之人,亦非官乐之内,故举以为说也。云“夷乐,四夷之乐”者,即《孝经纬》云“东夷之乐曰靺,南夷之乐曰任,西夷之乐曰株离,北夷之乐曰禁”。知亦皆有声歌及舞者,此经有舞,下《韑韛氏》云“掌四夷之乐为其声歌”是也。
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
[疏]“凡四”至“属焉”
○
释曰: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者,此即野人能舞者,属旄人,选舞人当於中取之故也。
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
[疏]“凡祭”至“燕乐”
○
释曰:宾客亦谓飨燕时。“舞其燕乐”,谓作燕乐时,使四方舞士舞之以夷乐。
籥师掌教国子舞羽龡籥。
文舞有持羽吹籥者,所谓籥舞也。《文王世子》曰:“秋冬学羽籥。”《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
[疏]注“文舞”至“秉翟”
○
释曰:此籥师掌文舞,故教羽籥。若武舞,则教干戚也。故云“文舞有持羽吹籥者”也。云“所谓籥舞也”者,所谓《诗·颂》籥舞笙鼓,彼亦文舞也。《文王世子》曰:“秋冬学羽籥。”彼对“春夏学干戈”,阳时学之,法阳动。秋冬学羽籥,阴时学之,法阴静。《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者,《邶风·简兮》之篇。引此二文者,证皆文舞所执之器也。此官所教,当乐师教小舞,互相足。故《文王世子》云“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注云:“四人皆乐官之属也,通职。秋冬亦学以羽籥。小乐正,乐师也。”
祭祀则鼓羽籥之舞。
鼓之者,恒为之节。
[疏]注“鼓之”至“之节”
○
释曰:祭祀先作乐下神,及合乐之时,则使国子舞鼓动以羽籥之舞,与乐节相应,使不相夺伦,故郑云“鼓之者,恒为之节”。
宾客飨食,则亦如之。
[疏]“宾客”至“如之”
○
释曰:亦鼓之以羽籥之舞,与祭祀同。以其俱在庙,故乐亦同也。
大丧,弎其乐器,奉而藏之。
[疏]“大丧”至“藏之”
○
释曰:此所弎作,惟羽籥而已,不作馀器。
籥章掌土鼓豳籥。
杜子春云:“土鼓,以瓦为匡,以革为两面,可击也。”郑司农云:“豳籥,豳国之地竹,《豳诗》亦如之。”玄谓豳籥,豳人吹籥之声章,《明堂位》曰:“土鼓蒯桴苇籥,伊耆氏之乐。”○
豳,彼贫反,注“邠”同。蒯,苦对反,刘苦怀反。桴,音孚。耆,又作帆,皆音耆。
[疏]注“杜子”至“之乐”
○
释曰:子春云:“土鼓以瓦为匡,以革为两面,可击也。”后郑不从者,土鼓因於中古神农之器,黄帝已前未有瓦器,故不从也。先郑云:“豳籥,豳国之地竹,《豳诗》亦如之。”后郑不从者,按下文吹《豳诗》,吹《豳雅》、吹《豳颂》,更不见豳籥,则是籥中吹《豳诗》及《雅》、《颂》,谓之豳籥,何得有豳国之地竹乎?若用豳国之地竹,当云“之籥”,故后郑云“豳人吹籥之声章”。云“豳人吹籥”,其义难明,谓作豳人吹籥之声章,《商祝》、《夏祝》之类。声章,即下文《豳诗》之等是也。《明堂位》曰:“土鼓、蒯桴、苇籥,伊耆氏之乐”者,郑注《礼运》云:“土鼓,筑土为鼓也。蒯桴,桴谓击鼓之物,以土块为桴。”引之者,破子春土鼓用瓦。
中春昼击土鼓,龡《豳诗》以逆暑。
《豳诗》,《豳风·七月》也。吹之者,以籥为之声。《七月》言寒暑之事,迎气歌其类也。此《风》也,而言《诗》,《诗》总名也。迎暑以昼,求诸阳。○
中,音仲,下同。
[疏]“中春”至“逆暑”
○
释曰:中春,二月也。言迎暑者,谓中春昼夜等,已后渐暄,故预迎之耳。
○
注“豳诗”至“诸阳”
○
释曰:郑知吹之者,以籥为之声者,以发首云“掌土鼓豳籥”,故知《诗》与《雅》、《颂》,皆用籥吹之也。云“《七月》言寒暑之事”者,《七月》云“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七月流火之诗,是寒暑之事。云“迎气歌其类也”者,解经吹《豳诗》逆暑,及下迎寒,皆当歌此寒暑之诗也。云“此《风》也,而言《诗》、《诗》总名也”者,对下有《雅》、有《颂》,即此是《风》而言《诗》,《诗》总名,含《豳风》矣,故云“诗”不言“风”也。云“迎暑以昼,求诸阳”者,对下迎寒以夜,求诸阴也。
中秋夜迎寒,亦如之。
迎寒以夜,求诸阴。
[疏]“中秋”至“如之”
○
释曰:言“亦如之”,亦当击土鼓,龡《豳诗》也。
凡国祈年于田祖,龡《豳雅》,击土鼓,以乐田畯。
祈年,祈丰年也。田祖,始耕田者,谓神农也。《豳雅》,亦《七月》也。《七月》又有于耜举趾,馌彼南亩之事,是亦歌其类。谓之雅者,以其言男女之正。郑司农云:“田畯,古之先教田者。《尔雅》曰:‘畯,农夫也。’”○
乐,音洛。畯,音俊。馌,于辄反,刘于法反。
[疏]“凡国”至“田畯”
○
释曰:此祈年於田祖,并上迎暑迎寒,并不言有祀事,既告神当有祀事可知。但以告祭非常,故不言之耳。若有礼物,不过如《祭法》埋《少牢》之类耳。此田祖与田畯,所祈当同日,但位别礼殊,乐则同,故连言之也。
○
注“祈年”至“夫也”
○
释曰:“祈年,祈丰年也”者,义取《小祝》求丰年,俱是求甘雨,使年丰,故引彼解此也。云“田祖,始耕田者,谓神农也”者,此即《郊特牲》云“先啬”,一也,故《甫田》诗云:“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毛云:“田祖,先啬者也。”“《七月》又有于耜举趾,馌彼南亩之事,亦是歌其类”者,按彼《七月》云:“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并次在寒暑之下,彼为《风》,此为《雅》者也。云“谓之《雅》者,以其言男女之正”者,先正之业,以农为本,是男女之正,故名雅也。司农云“田畯,古之先教田”者,此即《月令》命田舍东郊,郑云“田,谓田畯”是也。“《尔雅》曰:畯,农夫也”者,以其教农,故号农夫。
国祭蜡,则龡《豳颂》,击土鼓,以息老物。
故书“蜡”为“蚕”,杜子春云:“蚕当为蜡。《郊特牲》曰:‘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岁十二月,而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黄衣黄冠而祭,息田夫也。既蜡而收,民息已。’”玄谓十二月,建亥之月也。求万物而祭之者,万物助天成岁事,至此为其老而劳,乃祀而老息之,於是国亦养老焉,《月令》“孟冬,劳农以休息之”是也。《豳颂》,亦《七月》也。《七月》又有“获稻作酒,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之事,是亦歌其类也。谓之颂者,以其言岁终人功之成。○
索,色白反。为,于伪反。劳,户报反。获,户郭反。跻,子兮反。疆,居良反。
[疏]“国祭”至“老物”
○
释曰:此为蜡直击土鼓,按《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即此各有苇籥可知。言“以息老物”者,谓息田夫万物也。
○
注“故书”至“之成”
○
释曰:子春引《郊特牲》,后郑从之,增成其义耳,故还引《郊特牲》而解之。云“求万物而祭之”者,即合聚万物而索飨之是也。云“乃祀而老息之”者,老即老物,蜡祭是也。息之者,即息田夫,腊祭宗庙是也。云“於是国亦养老焉”者,即所引《月令》“孟冬,劳农以休息之”是也。云“《豳颂》,亦《七月》也。《七月》又有获稻作酒等至之事,是亦歌其类也”者,其类,谓“获稻”已下是也。云“谓之类者,以其言岁终人功之成”者,凡言颂者,颂美成功之事,故於《七月》风诗之中亦有《雅》、《颂》也。郑注《郊特牲》云:“岁十二月,周之正数。”故此郑云“建亥”解之。知非夏十二月者,以其建亥,万物成,故《月令》祈来年,及腊先祖之等,皆在孟冬月,是十二月据周,於夏为建亥十月也。
韑韛氏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
四夷之乐,东方曰《韎》,南方曰《任》,西方曰《株离》,北方曰《禁》。《诗》云“以《雅》以《南》”是也。王者必作四夷之乐,一天下也。言与其声歌,则云乐者主於舞。○
任,音壬,下同。
[疏]注“四夷”至“於舞”
○
释曰:四夷乐名,出於《孝经纬·钩命决》,故彼云:“东夷之乐曰《韎》,持矛助时生。南夷之乐曰《任》,持弓助时养。西夷之乐曰《侏离》,持钺助时杀。北夷之乐曰《禁》,持榡助时藏。皆於四门之外,有辟”是也。按《明堂位》亦有东夷之乐曰《韎》,南夷之乐曰《任》。又按《虞传》云:“阳伯之乐舞《侏离》”,则东夷之乐亦名《侏离》者,东夷乐有二名,亦名《侏离》。郑注云:“《侏离》,舞曲名。言象万物生株离,若《诗》云‘彼黍离离’,是物生亦曰离。”云“王者必作四夷之乐,一天下也”者,按《白虎通》云“王者制夷狄乐,不制夷狄礼”者,所以拘中国。不制礼,恐夷人不能随中国礼故也。四夷之乐离谓舞,使中国之人也。云“与其声歌,则云乐者主於舞”者,凡乐止有声歌及舞,既下别云声歌,明上云乐主於舞可知也。按《月令·仲春》云:“命乐正入,学习乐。”注云:“歌与八音”,知非舞。以其下《季春》云“大合乐”,明所合多,故知非直舞,而有歌与八音也。
祭祀,则龡而歌之,燕亦如之。
吹之以管籥为之声。
[疏]注“吹之”至“之声”
○
释曰:知“吹之以管籥为之声”者,以其歌者在上,管籥在下,既言吹之用气,明据管籥为之声可知,是以笙师教吹管籥之等。
典庸器掌藏乐器、庸器。
庸器,伐国所藏之器,若崇鼎、贯鼎及以其兵物所铸铭也。
[疏]注“庸器”至“铭也”
○
释曰:庸,功也。言功器者,伐国所获之器也。云“若崇鼎、贯鼎”者,《明堂位》文。云“及以其兵物所铸铭也”者,谓《左氏传》,季氏以所得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是经中乐器也。彼既讥其非时征伐,又籍晋之功,引之取一边证铸作铭功之事耳。
及祭祀,帅其属而设箂虡,陈庸器。
设笋虡,视了当以县乐器焉。陈功器,以华国也。杜子春云:“箂读为博选之选,横者为箂,从者为鑜。”○
选,胥衮反。从,子容反。鑜,音距,旧本作此字,今或作虡。
[疏]注“设笋”至“为鑜”
○
释曰:郑知此“设箂虡,视了当以县乐器焉”者,按《视了职》云:“掌大师之县”,此直云设箂虡,明是视了县之可知。子春云:“箂读为博选之选”者,此当俗读,当时语者有博选之言,故读从之也。
飨食、宾射亦如之。大丧,弎箂虡。
弎,兴也,兴谓作之。
[疏]注“弎兴”至“作之”
○
释曰:按《檀弓》有锺磬而无箂虡,郑注云“不县之”。彼郑注见此文有箂虡,明有而不县,以丧事略故也。
司干掌舞器。
舞器,羽籥之属。
[疏]注“舞器羽籥之属”
○
释曰:郑知司干所掌舞器是羽籥,以其是武之舞所执有异,则二者之器皆司干掌之。言司干者,周尚武,故以干为职首。其籥师教而不掌。若然,干与戈相配,不言戈者,下文云:“祭祀,授舞器”,则所授者授干与羽籥也。按《司戈盾》亦云:“祭祀,授旅贲殳,故主戈盾,受舞者兵。”云舞者兵,惟谓戈,其干亦於此官受之。《司兵》云“祭祀授舞者兵”,郑注云:“授以朱干玉戚。”谓受《大武》之舞,与此受小舞干戈别也。
祭祀,舞者既陈,则授舞器,既舞则受之。
既,已也。受取藏之。
宾飨亦如之。大丧,弎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疏]“大丧”至“藏之”
○
释曰:此官云干盾及羽籥,及其所弎,弎干盾而已。其羽籥,籥师弎之,故其职云“大丧,弎其乐器。及葬,奉而藏之”。其视了所弎者,谓鼓与磬,《锺师》不云弎,则锺亦视了弎之。如是,《瞽矇》及《大师》、《小师》皆不云弎者,以其无目。其《瞽矇》所云柷、敔、埙、箫、管及琴瑟,皆当视了弎之。不云奉而藏之,文不具。《笙师》云“竽笙”已下,则笙师自弎之,故其职云弎藏。《閐师》云“击晋鼓”,则晋鼓閐师弎之。其兵舞所弎,入五兵中,故《司兵》云“大丧弎五兵”。凡弎乐器,皆大司乐临之,故其职云“大丧临弎乐器”。《典同》不云弎者,以其律吕与锺器等为制度,不掌成器,故不云弎。《韎师》、《旄人》、《韑韛氏》等不云弎者,死后无一天下之事,故不云弎也。《典庸器》不云弎者,以其庸器非常,故不弎也。以其乐师非一,故诸官各弎不同
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亹鏬,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
兆,亦作兆阝,音兆。亹,许鄞反。沈依聂氏《音问》云:“依字作璺。”璺玉之圻也,龟兆文似之,《占人》注同。
[疏]“大卜”至“原兆”
○
释曰:大卜所掌,先三兆,后三易,次三梦者,筮短龟长,梦以叶卜筮,故以先后为次。
○
注“兆者”至“之兆”
○
释曰:云“兆者,灼龟发於火”者,此依下文《菙氏》云“凡卜,以明火爇燋,遂吹其焌契”,是以火灼龟,其兆发於火也。云“其形可占”者,则《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之等,彼不云占玉瓦原,体色中含之,是其形可占也。云“象似玉瓦原之璺鏬”,谓破而不相离也。谓似玉、瓦、原之破裂。或解以为玉、瓦、原之色。云“是用名之焉”者,谓用是似玉、瓦、原,名之为《玉兆》、《瓦兆》、《原兆》也。云“上古以来,其作法可用者有三”者,但卜筮是先圣王之所作,盖伏牺时已有,其时未有此玉、瓦、原之名,至颛顼以来,始有此名,故云然也。云“原,原田也”者,谓若《左氏》僖二十八年传云“原田每每”,以其原与原田字同,故为此传解也。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者,赵商问此,并问下文:“子春云《连山》宓戏,《归藏》黄帝。今当从此说以不?敢问杜子春何由知之?”郑答云:“此数者非无明文,改之无据,故著子春说而已。近师皆以为夏殷周。”郑既为此说,故《易赞》云:“夏曰《连山》,殷曰《归藏》。”又注《礼运》云:“其书仔者有《归藏》。”如是《玉兆》为夏,《瓦兆》为殷可知,是皆从近师之说也。按今《归藏》,《坤》开筮,帝尧降二女以舜妃,又见《节卦》云:“殷王其国常母谷。”若然,依子春之说,《归藏》黄帝,得有帝尧及殷王之事者,盖子春之意,《宓戏》,黄帝造其名,夏殷因其名以作《易》,故郑云改之无据,是以皇甫谧《记》亦云“夏人因炎帝曰《连山》,殷人因黄帝曰《归藏》”。虽炎帝与子春黄帝不同,是亦相因之义也。
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
颂谓繇也。三法体繇之数同,其名占异耳。百二十每体十繇,体有五色,又重之以墨坼也。五色者,《洪范》所谓曰雨、曰济、曰坕、曰蟊、曰克。○
繇,直又反,下同。重,直用反。圻,敕白反。济,节细反,又才礼反。坕,音亦。蟊,音濛,刘莫沟反,谋。
[疏]“其经”至“二百”
○
释曰:云“经兆”者,谓龟之正经。云“体”者,谓龟之金木水火土五兆之体。云“经兆之体”,名体为经也。云“皆百有二十”者,三代皆同,百有二十,若经卦皆八然也。若然,龟兆有五,而为百二十者,则兆别分为二十四分,云“其颂千有二百”者,每体十繇,故千二百也。
○
注“颂谓”至“曰?”
○
释曰:云“颂谓繇”者,繇之说兆,若《易》之《说卦》,故名占兆之书曰繇。云“三法体繇之数同”者,上云三代兆有异,此云皆百有二十,皆千有二百,故云体繇之数同也。云“其名占异”者,上云玉瓦,原是名异,其云占异者,三代占兆无文,异否不可知。但三易名异,占亦异,则三兆名异,占亦异可知。故郑云名占异也。云“百二十,每体十繇也”者,郑欲解体百有二十而繇有千二百之意,体既有百二十,每体十繇,则得千有二百也。云“体有五色,又重之以墨坼也”者,按《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彼注云:“体,兆象。色,兆气。墨,兆广。坼,兆璺。”若然,体色墨坼各不同,今郑云体有五色,又重之以墨坼,则四者皆相因而有也。何者?以其有五行兆体,体中有五色,既有体色,则因之以兆广狭为墨,又因墨之广狭,支分小璺为坼,是皆相因之事也。今每体有十繇,其体有五色,曰雨曰济之等,其色统得体,每色皆有墨坼,则五色中各有五墨坼,含得五色,不复别云五色。似若八卦,卦别重得七,通本为八卦,总云八八六十四卦,不复别云八卦,以其六十四卦,合有八卦故也。云“《洪范》所谓曰雨、曰济、曰坕、曰蟊、曰克”者,彼郑注云:“曰雨者,兆之体气如雨气然。曰济者,兆之光明如雨止。曰蟊者,气不泽,郁冥也。曰坕者,色泽者。曰克者,气色相犯入。”此郑义。若孔注,则云“有似雨者,有似雨止者。蟊,谓阴闇,坕,气落驿不连属。克,兆相交错”,与郑异也。
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
易者,揲蓍变易之数,可占者也。名曰连山,似山出内气变也。归藏者,万物莫不归而藏於其中。杜子春云:“《连山》,宓戏。《归藏》,黄帝。”○
揲,时设反,刘音舌。宓,音伏。戏,本又作亏,音羲。
[疏]注“易者,”至“黄帝”
○
释曰:云“易者,揲蓍变易之数可占者也”者,按《易·系辞》云:“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於抋以象闰。”此是揲蓍变易之数,可占者也。就《易》文卦画,七八爻称九六,用四十九蓍。三多为交钱,六为老阴也。三少为重钱,九为老阳也。两多一少为单钱,七为少阳也。两少一多为拆钱,八为少阴也。夏殷《易》以七八不变为占,《周易》以九六变者为占,按襄九年《左传》云:“穆姜薨於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注云:“爻在初六,九三,六四,六五,上九,惟六二不变。《连山》、《归藏》之占,以不变者为正。”但《周易》占九六,而云遇《艮》之八,是据夏殷不变为占之事。云“名曰《连山》,似山出内气也”者,此《连山易》,其卦以纯《艮》为首,《艮》为山,山上山下,是名《连山》。云气出内於山,故名《易》为《连山》。归藏者,万物莫不归而藏於其中者,此《归藏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故万物莫不归而藏於中,故名为《归藏》也。郑虽不解《周易》,其名《周易》者,《连山》,《归藏》,皆不言地号,以义名《易》,则周非地号。以《周易》以纯《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於四时,故名《易》为“周”也。必以三者,为首者取三正三统之义。故《律历志》云:“黄锺为天统,黄锺子为天正。林锺为地统,未之冲丑,故为地正。大簇为人统,寅为人正。”周以十一月为正,天统,故以《乾》为天首。殷以十二月为正,地统,故以《坤》为首。夏以十三月为正,人统,人无为卦首之理,《艮》渐正月,故以《艮》为首也。杜子春云“《连山》宓戏,《归藏》黄帝”者,《郑志》答赵商云:“非无明文,改之无据,且从子春,近师皆以为夏殷也。”
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
《三易》卦别之数亦同,其名占异也。每卦八,别者,重之数。○
重,直龙反。
[疏]“其经”至“有四”
○
释曰:云“经卦皆八”者,谓以卦为经,即《周易》上经下经是也。皆八者,《连山》、《归藏》、《周易》皆以八卦《乾》、《坤》、《震》、《巽》、《坎》、《离》、《艮》、《兑》为本,其别六十四,郑云谓重之数,通本相乘,数之为六十四也。
○
注“三易”至“之数”
○
释曰:云“《三易》卦别之数亦同”者,三代《易》之卦皆八,而别皆六十四,亦如上三兆体别之数,故云“亦同”。云“其名占异也”者,其名,谓《连山》、《归藏》、《周易》,是名异也。占异者,谓《连山》、《归藏》占七八,《周易》占九六,是占异也。云“每卦八别者,重之数周易者,据《周易》以八卦为本,是八卦重之,则得六十四。何者?伏牺本画八卦,直有三爻,法天地人。后以重之,重之法,先以乾之三爻为下体,上加乾之三爻,为纯《乾卦》。又以乾为下体,以坤之三爻加之,为《泰卦》。又以乾为本,上加震之三爻於上,为《大壮卦》。又以乾为本,上加巽於上,为《小畜卦》。又以乾为本,上加坎卦於上,为《需卦》。又以乾为本,上加离卦於上,为《大有卦》。又以乾为本,上加艮於上,为《大畜卦》。又以乾为本,加兑卦於上,为《夬卦》。此是乾之一,重得七为八。又以坤之三爻为本,上加坤,为纯《坤卦》。又以坤为本,上加乾,为《否卦》。又以坤为本,上加震,为《豫卦》。又以坤为本,上加巽,为《观卦》。又以坤为本,上加坎,为《比卦》。又以坤为本,上加离,为《晋卦》。又以坤为本,上加艮,为《剥卦》。又以坤为本,上加兑,为《萃卦》。是以通本为八卦也。自震、巽、坎、离、艮、兑,其法皆如此,则为八八六十四,故郑云别者重之数。后郑专以为伏牺画八卦,神农重之。诸家以为伏牺画八卦,还自重之。
掌《三梦》之法,一曰《致梦》,二曰《觭梦》,三曰《咸陟》。
梦者,人精神所寤可占者。致梦,言梦之所至,夏后氏作焉。咸,皆也。陟之言得也,读如“王德翟人”之德。言梦之皆得,周人作焉。杜子春云:“觭读为奇伟之奇,其字当直为奇。”玄谓觭读如诸戎掎之掎,掎亦得也。亦言梦之所得,殷人作焉。○
,音梦,本多作梦。觭,居绮反。注“掎”同,又纪宜反,杜其宜反。陟,如字,或音得。
[疏]注“梦者”至“作焉”
○
释曰:云“梦者,人精神所寤可占”者,谓人之寐,形魄不动,而精神寤见。觉而占之,故云精神所寤可占者也。云“致梦,言梦之所至”者,驯“致”为“至”,故云梦之所至也。云“夏后氏作焉”者,上文《三兆》、《三易》,有子春所解,且从子春。至於馀文正解,即从近师所说。此《三梦》子春等不说,故即从近师为夏殷周也。云“读如王德翟人之德”者,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王德翟人,以其女为后。”德亦为得义,故读从之,故杜子春读“觭”为“奇伟”之奇,读从《家语》。“玄谓觭读如诸戎掎之掎,掎亦得也”者,按襄十四年《左传》云:“戎子驹支曰:秦师不复,我诸戎实然。譬如捕鹿,晋人角之,诸戎掎之。”是掎为得也。
其经运十,其别九十。
运或为緷,当为煇,是《视祲》所掌十煇也。王者於天,日也。夜有梦,则昼视日旁之气,以占其吉凶。凡所占者十煇,每煇九变。此术今亡。○
緷,胡本反,《字林》云:“大束也。”《说文》音运,云“纬也”,聂音徽。煇,音运。祲,子鸠反。
[疏]注“运或”至“今亡”
○
释曰:“运”或作“緷”者,此经运,一部《周礼》或作“緷”字,并不从,故云当为“煇”,读从《视祲》“十煇”之煇,故引视祲所掌十煇为证也。云“王者於天,日也。夜有梦,则昼视日旁之气,以占其吉凶”者,此按《占梦》云:“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注引赵简子夜梦,日而日食,史墨占之。又《视祲》有十煇之法,五曰闇,先郑云“谓日月食”。馀九煇皆日旁气,故以日旁气解之。云“凡所占者十煇,每煇九变”者,此类上《三兆》、《三易》,皆有颂别之数,此经煇十,其别有九十,以义言之,明一煇九变,故为九十解之。云“此术今亡”者,数见十煇为九十变,此术今亡,未知其义耳。
以邦事作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
国之大事待蓍龟而决者有八。定作其辞,於将卜以命龟也。郑司农云:“征谓征伐人也。象谓灾变云物,如众赤鸟之属有所象似。《易》曰天垂象见吉凶,《春秋传》曰天事恒象,皆是也。与谓予人物也,谋谓谋议也,果谓事成与不也,至谓至不也,雨谓雨不也,瘳谓疾瘳不也。”玄谓征亦云行,巡守也。象谓有所造立也,《易》曰“以制器者尚其象”。与谓所与共事也。果谓以勇决为之,若吴伐楚,楚司马子鱼卜战,令龟曰“鲋也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尚大克之”吉,是也。○
瘳,敕留反。命龟,命亦作令。菑,音灾。见,贤遍反。鲋,音附,《左传》作鲂。
[疏]“以邦”至“曰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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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云“以邦事”者,谓国家有大事须卜,故特作龟而命之,其事有八。
○
注“国之”至“是也”
○
释曰:云“国之大事待蓍龟而决者有八”者,谓此八者皆大事,除此八者即小事,入於九筮也。若然,大事卜,小事筮,此既大事而兼言筮者,凡大事皆先筮而后卜,故兼言蓍也。云“定作其辞,於将卜以命龟也”者,凡命龟辞,大夫已上有三,命筮辞有二,士命龟辞有二,命筮辞一。知者,按《士丧礼》,“命筮者,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筮人许诺,不述命”。注云:“既命而申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及卜葬日,云:“莅卜,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许诺,不述命,还即席,乃西面坐,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命筮云不述,下无西面命筮,明命共述命作一辞,不述命,则其所命龟筮辞兼在其中,故曰因命也。卜云不述命,犹有西面命龟,则知命龟与述命异,故曰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是士礼命龟辞有二,命筮辞有一之事。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按《少牢》云:“史执策受命於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史曰诺。”又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子某”以下,与前同。以其述命述前辞,以命筮冠述命首。大夫筮既得述命,即卜可得述命也,是知大夫以上命龟有三,命筮有二也。先郑云“征谓征伐人也”,后郑从之。云“象谓灾变云物,如众赤鸟之属有所象似”者,按哀六年,楚子卒。是岁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三日,使问诸周大史。史曰:“其当王身乎!若秇之,可移令尹、司马。”是赤鸟之事。云“《易》曰‘天垂象见吉凶’,《春秋传》曰‘天事恒象’”者,昭十七年冬,“有星孛於大辰,西及汉。申须曰‘彗所以除旧布新也。天事恒象’”是也。此所解,后郑不从之。“与谓予人物”,后郑亦不从。云“谋谓谋议”,后郑从之。“果谓事成与不”,后郑亦不从。云“至谓至不也,雨谓雨不也,瘳谓疾瘳不也”,此后郑皆从也。“玄谓征亦云行,巡守也”者,增成先郑义。知征兼有巡守者,《左氏传》郑良霄云:“先王卜征五年,岁袭其祥。”是征亦得为巡狩之事也。云“《易》曰‘以制器者尚其象’”者,《上系辞》文。注云:“此者存於器象,可得而用。”一切器物及造立皆是。云“与谓所与共事”,不从先郑予人物者,与物情义可知,不须卜。与人共事,得失不可知,故须卜也。云“果谓以勇决为之,若吴伐楚”者,昭十七年,吴人伐楚,阳匄为令尹,卜战,不吉。司马子鱼曰:“我得上流,何故不吉?且楚故,司马令龟,我请改卜。”令曰:“鲂也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尚大克之。”吉。战于长岸,子鱼先死,楚师继之,大艾吴师。是果决之事也。
以八命者赞《三兆》、《三易》、《三梦》之占,以观国家之吉凶,以诏救政。
郑司农云:“以此八事,命卜筮蓍,龟参之以,梦故曰以八命者赞《三兆》、《三易》、《三梦》之占。《春秋传》曰:‘筮袭於梦,武王所用。’”玄谓赞,佐也。诏,告也。非徒占其事,吉则为,否则止,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以视国家馀事之吉凶,凶则告王救其政。○
演,以善反。
[疏]“以八”至“救政”
○
释曰:云“以八命者赞《三兆》、《三易》、《三梦》之占”者,以上文八事命龟之辞。赞,佐也。佐明《三兆》、《三易》、《三梦》之占辞,将此辞演出其意,以观国家之吉凶。诏,告也。凶则告凶,救其政,使王改过自新。
○
注“郑司”至“其政”
○
释曰:先郑云“以此八事,命卜筮蓍龟参之以梦”者,先筮后卜,圣人有大事必梦,故又参之以梦。云“故曰以八命者赞《三兆》、《三易》、《三梦》之占”者,此先郑不释赞意,后郑增成其义。云“《春秋传》曰‘筮袭於梦,武王所用’”者,按昭七年,《左传》云,卫灵公之立,成子以《周易》筮之,遇《屯》之《比》,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又云:“筮袭於梦,武王所用也,弗从何为。”《外传》曰“《大誓》曰:‘朕梦协朕卜,袭於休祥,戎商必克。’”此《外》、《内传》相包乃具,引之者,证梦与卜筮相参也。“玄谓非徒占其事,吉则为,否则止”者,此解以八命命龟之常事也。云“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以视国家馀事之吉凶”者,以释八命者赞《三兆》、《三易》、《三梦》之占,以观国家之吉凶也。
凡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则眡高作龟。
卜立君,君无冢適,卜可立者。卜大封,谓竟界侵削,卜以兵征之,若鲁昭元年秋,叔弓帅师疆郓田是也。视高,以龟骨高者可灼处示宗伯也。大事宗伯莅卜,卜用龟之腹骨,骨近足者其部高。郑司农云:“贞,问也。国有大疑,问於蓍龟。作龟,谓凿龟令可爇也。”玄谓贞之为问,问於正者,必先正之,乃从问焉。《易》曰:“师贞,丈人吉。”作龟,谓以火灼之,以作其兆也。春灼后左,夏灼前左,秋灼前右,冬灼后右。《士丧礼》曰:“宗人受卜人龟,示高莅卜,受视反之。”又曰:“卜人坐作龟。”○
眡,音示,下同。適,丁历反。竟,音境。疆,居良反。郓,音运。近,附近之近。令,力呈反。爇,人悦反。
[疏]“凡国”至“作龟”
○
释曰:言“凡国大贞”者,言“凡”非一。贞,正也。凡国家有大事,正问於龟之事有二,则卜立君、卜大封是也。云“则眡高作龟”者,凡卜法,在祢庙庙门阈外阤西南,北面,有席。先陈龟於庙门外之西塾上。又有贞龟,贞龟,谓正龟於阈外席上。又有莅卜、命龟、眡高、作龟,六节。尊者宜逸,卑者宜劳,从下向上差之,作龟、眡高二者劳事。以大贞事大,故大卜身为劳事,则大宗伯临卜,其馀陈龟、贞龟皆小宗伯为之也。
○
注“卜立”至“作龟”
○
释曰:郑云“君无冢適,卜可立者”,若然,君无冢適,则有卜法。按昭二十六年,“王后无適,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何休以为:“《春秋》之义,三代异,建適媵,别贵贱,有侄娣,以广亲疏,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王后无適明尊之敬之,义辞所卜筮。不以贤者,人状难别,嫌有所私,故绝其怨望,防其觊觎。今如《左氏》言,云‘年钧以德,德钧以卜。’君之所贤,人必从之,岂复有卜?隐、桓之祸,皆由是兴。乃曰古制,不亦谬哉!又大夫不世,如并为公卿通计嗣之礼,《左氏》为短。”玄箴之曰:“立適固以长矣,无適而立子,固以贵矣。今言无適则择立长,谓贵均如立长,王不得立爱之法。年均,则会群臣、群吏、万民而询之,有司以序进而问,大众之口,非君所能掩,是王不得立爱之法也。礼有询立君,示义在此,距之言谬,失《春秋》与《礼》之义矣。公卿之世立者有功德,先王之命,有所不犯。如是,宅中卜立君,亦是年均德均也。”云“卜大封谓竟界侵削,卜以交征之,若鲁昭元年秋,叔弓帅师疆郓田是也”,按彼莒鲁争郓,故鲁叔弓往定其疆界,以其出兵,故须卜知吉凶也。云“视高,以龟骨高者可灼处示宗伯也”者,以郑言示宗伯,则“示”字不得为“视”,但古字通用,以目视物,以物示人,同为视也。知“大事宗伯临卜”者,按《大宗伯》云:‘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帅执事而卜日。’”官尊,故知莅卜也。云大事宗伯,临则小事不使宗伯,故下文云“凡小事莅卜”,是大卜临之也。云“卜用龟之腹骨,骨近足者其部高”者,言龟近四足其下腹,骨部然而高,高处灼之也。先郑云“贞,问也”者,谓正意问龟,非谓训贞为问也。云“国有大疑,问於蓍龟”者,义取《尚书·洪范》云“女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卜筮”是也。云“作龟,谓凿令可爇也”者,按下《菙氏》云:“凡卜,以明火爇燋。”凿即灼也,故云令可爇也。玄谓《易》曰“师贞,丈人吉”者,此《师卦》繇辞。丈人者,严庄之辞。则法须严庄则吉。云“作龟,谓以火灼之以作其兆也”者,作,谓发使亹拆。云“春灼后左”已下,并取义於《礼记·中庸》,故彼云“国家将兴亡,见於蓍龟,动於四体”。郑注云:“四体,龟之四足”,亦云:“春占后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后右。”彼云占,此云灼,即灼而占之,亦一也。云《士丧礼》者,彼谓卜葬日,引之,证有示高作龟之事。彼云事,宗族长尊,故云临卜也。
大祭祀,则眡高命龟。
命龟,告龟以所卜之事。不亲作龟者,大祭祀轻於大贞也。《士丧礼》曰:“宗人即席西面坐,命龟。”
[疏]“大祭”至“命龟”
○
释曰:云“不亲作龟者,大祭祀轻於大贞也”者,大贞之内,有立君、大封,大卜作龟不命龟。此大祭祀不作龟,进使命龟,作龟作龟是劳事,故云大祭祀轻於大贞也。引《士丧礼》“宗人即席西面坐,命龟”者,证天子命龟处所与士礼同。
凡小事,莅卜。
代宗伯。
[疏]“凡小事?卜”
○
释曰:凡大事卜,小事筮。若事小,当入九筮,不合入此大卜。《大卜》云小事者,此谓就大事中差小者,非谓筮人之小事也。小事既大卜莅卜,则其馀仍有陈龟已下,则陈龟、贞龟、命龟、视高,皆卜师为之。其作龟,则卜人也。大宗伯六命卿,小宗伯四命中大夫,大卜亦四命下大夫。卜师上士。卜人中士。其大宗伯莅卜,大卜视高作龟,其中陈龟、贞龟、命龟,皆小宗伯为之。下文大迁、大师,大卜贞龟贞。龟上有莅卜,亦大宗伯为之,陈龟亦宜小宗伯也。其命龟、视高,卜师。作龟,卜人。次下云“凡旅陈龟”,则莅卜仍是大宗伯。贞龟、命龟、视高皆卜师,亦卜人作龟。次下云“凡丧事命龟”,命龟之上有陈龟、贞龟,亦《小宗伯》,莅卜还是大宗伯,视高、作龟,小师也。
国大迁、大师,则贞龟。
正龟於卜位也。《士丧礼》曰“卜人抱龟燋,先奠龟西首”是也。又不亲命龟,亦大迁、大师轻於大祭祀也。○
燋,哉约反。
[疏]“国大”至“贞龟”
○
释曰:正龟於卜位,卜位,即阈外席上也。故引《士丧礼》为证也。云“又不亲命龟,亦大迁、大师轻於大祭祀”者,以命龟在贞龟后而为劳,故云轻於大祭祀也。
凡旅,陈龟。
陈龟於馔处也。《士丧礼》曰“卜人先奠龟於西塾上,南首”是也。不亲贞龟,亦以卜旅祭非常,轻於大迁大师也。○
塾,音孰,旧音育。
[疏]“凡旅陈龟”
○
释曰:云“陈龟於馔处也”者,馔处,谓在西塾南首,故引《士丧礼》为证也。云“亦以卜旅祭非常,轻於大迁大师”者,按《大宗伯》:“国有故,旅上帝及四望。”则祀天亦是大祭祀,而轻於大迁、大师退在下者,郑以旅为非常祭故也。
凡丧事命龟。
重丧礼,次大祭祀也。士丧礼则筮宅、卜曰,天子卜葬兆。凡大事,大卜陈龟、贞龟、命龟、视高,其他以差降焉。
[疏]“凡丧事命龟”
○
释曰:云“重丧礼,次大祭祀也”者,大祭祀,大卜非直命龟,兼视高。此丧事亦命龟,与大祭祀同,但不兼视高,即轻於大祭祀也。但以丧事为终,故文退在“凡旅”下也。云“《士丧礼》则筮宅、卜日,天子卜葬兆”者,欲见此经天子法,卜葬日与士同,其宅亦卜之,与士异。《孝经》云“卜其宅兆”,亦据大夫以上,若士则筮宅也。云“凡大事,大卜陈龟、贞龟、命龟、视高”者,据此,大卜所掌,皆是大事,故大卜或陈龟,或贞龟,或视高。虽不言作龟,於大贞亦作龟,不言之者,在其他以差降之中。云“其他以差降”者,更有临卜已下至作龟,官之尊卑以次为之是也。按上所解陈龟在前,重於命梗靪而《士丧礼》“卜人卑而陈龟,宗人尊而命龟在后”者,士之官少,故所执不依官之尊卑也。
卜师掌开龟之四兆,一曰方兆,二曰功兆,三曰义兆,四曰弓兆。
开,开出其占书也。经兆百二十体,今言四兆者,分之为四部,若《易》之二篇。《书·金縢》曰“开籥见书”,是谓与?其云方、功、义、弓之名,未闻。○
与,音馀。
[疏]“卜师”至“弓兆”
○
释曰:云“开,开出其占书也”者,郑意兆出於龟,其体一百二十。今云用龟之四兆,谓开出其占兆之书,分为四部,若《易》之二篇,故引《金縢》为证也。云“开籥见书”,谓启匮以籥,乃见其书。云“是谓与”者,但开出占兆书为四兆,以意言,无正文,故云是谓与,以疑之。云“其云方功义弓之名,未闻”者,但名此四部为方功义弓,必有其义,但无文,以言疑事无质,故云未闻也。
凡卜事,眡高。
示莅卜也。
[疏]“凡卜事眡高”
○
释曰:按上《大卜》而言,则大贞使大卜眡高。今云“凡卜眡高”者,谓大卜不眡高者,皆卜师眡高,以龟高处示临卜也。
扬火以作龟,致其墨。
扬犹炽也。致其墨者,孰灼之,明其兆。
[疏]“扬火”至“其墨”
○
释曰:“致其墨者,孰灼之,明其兆”者,按《占人》注:“墨,兆广也。墨大坼明则逢吉。”坼称明,墨称大。今郑云“孰灼之明其兆”以解墨者,彼各偏据一边而言,其实墨大兼明,乃可得吉,故以明解墨。
凡卜,辨龟之上下左右阴阳,以授命龟者而诏相之。
所卜者当各用其龟也。大祭祀、丧事,大卜命龟,则大贞小宗伯命龟,其他卜师命龟,卜人作龟。卜人作龟,则亦辨龟以授卜师。上,仰者也。下,俯者也。左,左倪也。右,右倪也。阴,后弇也。阳,前弇也。诏相,告以其辞及威仪。○
辨,如字,刘皮勉反。倪,五计反,又五未反。弇,於捡反。
[疏]“凡卜”至“相之”
○
释曰:卜师辨此龟上下左右阴阳六种授命龟者,据《大卜》,命龟之无定,俱是命龟,即辨而授之。
○
注“所卜”至“威仪”
○
释曰:云“所卜者当各用其龟也”者,即上下左右阴阳者是也。云“大祭祀、丧事”已下,皆据《大卜》而言。郑知大贞小宗伯命龟者,以其大贞,大卜下大夫视高,视高之上有命龟、贞龟、陈龟,小宗伯中大夫,尊於大卜,卑於大宗伯,故知大贞小宗伯命龟也。云“其他卜师命龟”者,其他,谓凡小事大卜,临卜,大迁、大师大卜贞龟,凡旅陈龟;如此之辈,则卜师命龟。卜师命龟,则卜人作龟。卜人灼龟,则亦辨龟以授卜师。按《序官》,卜人中士八人,於此不列其职者,以其与卜师同职,不见之也。云“上仰者也”者,《尔雅》云:“仰者谢。”言此经“上”,即《尔雅》云“仰者”也。此已下皆据《尔雅》及下文而言。按《尔雅》云:“龟,俯者灵,行头低。仰者谢,行头仰。前弇诸果,甲前长。后弇诸猎,甲后长。左倪不类,行头左痺。右倪不若,行头右痺。”故郑据而言焉。云“诏相,告以其辞及威仪”者,辞,谓命龟之辞。威仪者,谓若《士丧礼》卜日在庙门外,临卜在门东,西面,龟在阈外席上,西首,执事者门西,东面,行立皆是威仪之事也。
龟人掌六龟之属,各有名物。天龟曰灵属,地龟曰绎属,东龟曰果属,西龟曰雷属,南龟曰猎属,北龟曰若属。各以其方之色与其体辨之。
属,言非一也。色,谓天龟玄,地龟黄,东龟青,西龟白,南龟赤,北龟黑。龟俯者灵,仰者绎,前弇果,后弇猎,左倪雷,右倪若,是其体也。东龟南龟长前后,在阳,象经也;西龟北龟长左右,在阴,象纬也。天龟俯,地龟仰,东龟前,南龟卻,西龟左,北龟右,各从其耦也。杜子春读果为舏。○
绎,音亦。果,鲁火反,注舏同。雷,力胃反,又如字。卻,起略反。
[疏]“龟人”至“辨之”
○
释曰:云“各有名物”,物,色也。六方之龟各有其名,其色各异也。
○
注“属言”至“为羸”
○
释曰:云“龟俯者灵”已下,郑亦取《尔雅》云“俯者灵”,此云天龟曰灵属,为一物。但天在上,法之,故向下低也。《尔雅》云“仰者绎”,此云地龟曰绎,同称,故为一物。但地在下,法之,故向上仰。《尔雅》云“前弇果”,此云“东龟曰果”同称果,故为一物,但在阳方,故甲向前,长而后弇也。云“后弇猎”者,《尔雅》云“后弇猎”,此云“南龟曰猎”,故为一物,亦在阳方,故甲后长而后弇。云“左倪雷”者,《尔雅》云“左倪不类”,不类即雷,一也。以其在阴方,故不能长前后,而头向左相睥睨然。云“右倪若”者,《尔雅》云“右倪不若”,不若即若也。同称若,故为一物,亦在阴方,故亦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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