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和】楚人。相传他得玉璞,先后献给楚厉王和楚武王,都被认为欺诈,受刑砍去双脚。楚文王即位,他抱璞哭于荆山下,文王使人琢璞,得宝玉,名为“和氏璧”。《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昔卞和献宝,楚王刖之。”唐李白《鞠歌行》:“玉不自言如桃李,鱼目笑之卞和耻。”参阅《韩非子·和氏》、汉刘向《新序·杂事五》。汉
【之】1. 助词,表示领有、连属关系:赤子~心。 2. 助词,表示修饰关系:缓兵~计。不速~客。莫逆~交。 3.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使成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为公”。 4. 代词,代替人或事物:置~度外。等闲视~。 5. 代词,这,那:“~二虫,又何知”。 6. 虚用,无所指:久而久~。 7. 往,到:“吾欲~南海”。
【刖足】断足。古代肉刑之一。《书·吕刑》“剕辟疑赦”孔传:“刖足曰剕。”晋葛洪《抱朴子·用刑》:“昔周用肉刑,刖足劓鼻。”《旧唐书·西戎传·天竺国》:“不孝则断手刖足,截耳割鼻,放流边外。”陈炜谟《狼筅将军》:“稍一不慎,遇着拉伕,即有剖心刖足的危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