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寻修事法释义


【曾】1. 指与自己中间隔两代的亲属:~祖父。~孙。  2. 古同“增”,增加。  3. 竟,简直,还(hái ):“以君之力~不能损魁父之丘,如太山、王屋何?”  4. 姓。 | 1. 尝,表示从前经历过:~经。未~。何~。~几何时。  2. 古同“层”,重(chǒng )。 典

【寻】1. 找,搜求:~找。~觅。~机。~问。~访。~衅。追~。~章摘句。  2. 古代的长度单位(一寻等于八尺):~常(古代八尺为“寻”,倍寻为“常”,都是平常的长度,后泛指平常、素常)。

【修事】指治理政事。《孔子家语·入官》:“故南面临官,贵而不骄,富而能供,有本而能图末,修事而能建业。”2.成事,解决回题。唐袁郊《甘泽谣·懒残》:“其缘山磴道,为大石所拦。乃以十牛縻绊以挽之,又以数百人鼓噪以推之,力竭而愈固,更无他途,可以修事。”3.特指治馔之事。唐李匡乂《资暇集·非五臣》:“又子建《七启》云:‘寒芳莲之巢龟,鱠西海之飞鳞。’五臣亦改‘寒’为‘搴’。搴,取也,何以对下句之‘膾’耶?况此篇全説修事之意,独入此‘搴’字,於理甚不安。”汉

【法】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2.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3. 仿效:效~。  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5.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6. 道家佛家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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