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丧】犹得失。指名利的得到与失去。《庄子·田子方》:“而况得丧祸福之所介乎!”《韩诗外传》卷四:“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士不言通财货,不贾於道。”宋梅尧臣《村墅闲居》诗:“古来得丧何须问,世上荣枯只等閒。”清刘大櫆《难言三》:“人之有穷通得丧,天也。”参见“得失”。2.偏指失。指丧失名利。宋苏舜钦《答马永书》:“谓予不以得丧累其所守,不为怨愤不懌之词。”参见“得失”。典
【理】1. 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心~。肌~。条~。事~。 2. 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由。~性。~智。~论。~喻。~解。~想。道~。~直气壮。 3. 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科,数~化。~疗。 4. 按事物本身的规律或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加工、处置:~财。~事。管~。自~。修~。总~。 5. 对别人的言行作出反应:~睬。答~。 6. 古代指狱官、法官。 7. 姓。
【本】1. 草木的根:~草(泛指中药)。无~之木。 2. 事物的根源,与“末”相对:~末(头尾;始终)。根~(根源;彻底;本质上)。 3. 草的茎,树的干:草~植物。 4. 中心的,主要的:~部。~体。 5. 原来:~来。~领。 6. 自己这方面的:~国。~身。~位。~分(fèn )。
【均】1. 平,匀,引申为调和:~衡。势~力敌。平~。 2. 皆,都,老少~安。 3. 中国汉代计量单位,一均等于二千五百石。 4. 古同“韵”,和谐的声音。 5. 〔~钟〕古代乐器。 6. 古同“钧”,造瓦器的转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