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曹贫贱众所易释义


【法曹】掌管邮递驿传的官署。《后汉书·百官志一》:“法曹主邮驛科程事。”2.古代司法官署。亦指掌司法的官吏。《梁书·谢朏传》:“﹝谢朏﹞起家抚军法曹行参军,迁太子舍人,以父忧去职。”《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鞠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宋高承《事物纪原·抚字长民·法曹》:“汉公府掾史有贼曹掾,主刑法曹之任也。歷代皆有,或为法曹。隋以后与功曹同。”《再生缘》第二六回:“你如感念宽饶德,到后来,须要公言在法曹。”

【贫贱】ínjiàn[poorandlowly]穷困又没有社会地位贫贱有此女。——《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众】1. 许多:与“寡”相对:~人。~多。~矢之的。芸芸~生。  2. 许多人:大~。群~。民~。~口铄金。~目睽睽。~叛亲离。~擎易举。

【所】1. 处,地方:住~。哨~。场~。处~。  2.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派出~。  3. 量词,指房屋:一~四合院。  4.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部(所率领的部队)。~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有。各尽~能。~向无敌。有~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5.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为人~敬。  6. 姓。

【易】1. 不费力,与“难”相对:容~。~与(容易对付)。~于。  2. 和悦:平~(a.态度谦逊和蔼;b.指语言文字浅显)。  3. 改变:~手。~地。变~。  4. 交换:交~。贸~。  5. 轻慢:贵货~土。  6. 芟治草木:~墓(除治墓地的草木)。~其田畴。  7. 古书名,《易》即《易经》,也称《周易》。  8.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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