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妾弃所欢释义


【鬼妾】杜甫《草堂》诗:“鬼妾与鬼马,色悲充尔娱。”仇兆鳌注引赵汸曰:“已杀其主而夺之,故谓之鬼妾鬼马,如匈奴以亡者之妻为鬼妻也。”

【弃】◎ 舍去,扔掉:抛~。遗~。~权。~市(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世(超出世俗或指去世)。~养(父母死亡的婉辞)。~置不顾。~瑕录用。 典

【所】1. 处,地方:住~。哨~。场~。处~。  2.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派出~。  3. 量词,指房屋:一~四合院。  4.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部(所率领的部队)。~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有。各尽~能。~向无敌。有~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5.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为人~敬。  6. 姓。

【欢】1. 快乐,高兴:~乐。~庆。~会。~快。~颜。尽~而散。郁郁寡~。  2. 喜爱,亦指所喜爱的人:心~。新~旧识。  3. 活跃,起劲,旺盛:~蹦乱跳。~实。机器转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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