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1. 旧时代的大小官员:~治。官~。 2. 旧指小公务员:~员。胥~(地方官府中办理文书的人)。
【休】1. 歇息:~整。~假。~闲。离~。 2. 停止:~业。 3. 完结(多指失败或死亡)。 4. 旧指丈夫把妻子赶回母家,断绝夫妻关系:~妻。 5. 不要:~想。~提。 6. 吉庆,美善,福禄:~咎(吉凶)。 7. 助词,用于语末,与“罢”、“了”等用法相当:归~。 8. 辞去官职:~官。 | ◎ 通“煦”,温和,温暖。
【归】1. 返回,回到本处:~国。~程。~侨。~宁(回娘家看望父母)。~省(xǐng )(回家探亲)。~真反璞。 2. 还给:~还。物~原主。 3. 趋向,去往:~附。众望所~。 4. 合并,或集中于一类,或集中于一地:~并。~功。~咎。 5. 由,属于:这事~我办。~属。 6. 结局:~宿(sù)。 7. 珠算中一位除数的除法:九~。 8. 古代称女子出嫁:“之子于~,宣其室家”。 9. 自首。
【舍】1. 放弃,不要了:~己为人。~近求远。四~五入。 2. 施舍:~粥。~药。 | 1. 居住的房子:宿~。旅~。校~。 2. 居住,休息:~于山麓。 3. 谦辞,多指亲属中比自己年纪小或辈分低的:~弟。~侄。~亲。 4. 古代行军一宿或三十里为一舍:退避三~(喻对人让步)。 5. 姓。
【狱讼】1.讼事;讼案。《周礼·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郑玄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贾公彦疏:“狱讼相对,故狱为争罪,讼为争财。若狱讼不相对,则争财亦为狱。”《汉书·儿宽传》:“宽既治民。劝农业,缓刑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於得人心。”宋苏舜钦《论五事》:“臣窃见州县之吏,多是狡恶之人……或狱讼未具,遂停鞫劾,赋税起纳,无人催驱。”清方苞《<周官>辨伪二》:“每见甿庶之家,嫠者改适,猜衅丛生,变诈百出,由是而成狱讼者十四三焉。”2.诉讼。《史记·五
【少】1. 数量小的,与“多”相对:多~。~量。~许。 2. 缺,不够:缺~。减~。 3. 不经常:~有。~见。 4. 短时间:~等。~候。~顷。 5. 丢,遗失:屋里~了东西。 6. 轻视:“且夫我尝闻~仲尼之闻而轻伯夷之义者,如吾弗信,今我睹子之难穷也”。 | 1. 年纪轻或年轻人:~年。~女。~壮(年轻力壮)。 2. 古代辅佐长官的副职:~傅。~保。 3. 次级的:~校。~将(jiàng )。 4.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