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匕割弃余遗释义


【庭】1. 堂阶前的院子:~院。~园。~除(“除”,台阶)。  2. 厅堂:~宇。~闱(父母所属内室,借指父母)。~训(父亲的教诲,亦指家教)。家~。  3. 审判案件的处所或机构:法~。  4. 古同“廷”,朝廷。

【前】1. 指空间,人面所向的一面;房屋等正门所向的一面;家具等靠外的一面,与“后”相对:~面。~边。~方。面~。~进。~程。  2. 指时间,过去的,往日的,与“后”相对:以~。~人。~此。~科。~嫌。~言。~车之鉴。  3. 顺序在先的:~五名。  4. 向前行进:勇往直~。

【匕】1. 〔~首〕短剑。  2. 古代指勺、匙之类的取食用具:“先主方食,失~箸”。

【割】1. 切断,截下,划分出来:~让。~地。~弃。~舍。~除。~断。~裂。~据。交~。~鸡焉用牛刀(喻做小事情不值得费大力气)。  2. 灾害:天降~于我家。

【弃余】之物。《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是岁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裴松之注引三国魏王沉《魏书》:“自遭荒乱,率乏粮穀。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飢则寇略,饱则弃餘。”2.所抛弃的多馀之物。唐韩愈《卫府君墓志铭》:“嗟惟君,篤所信,要无有,弊精神,以弃餘,贾於人。”宋叶适《经总制钱一》:“而秦檜权忮,劫胁一世而出其上,及其取於弃餘琐屑之间以为国命者,是何其无耻之至是也哉!”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谈艺六·叶水心论<三国志>》:“﹝叶﹞又云:近世有谓《三国志》当更修定者,盖见注所载尚有诸书;不知注之所载,皆寿弃餘。”

【遗】1. 丢失:~失。~落。  2. 漏掉:~忘。~漏。  3. 丢失的东西,漏掉的部分:补~。路不拾~。  4. 余,留:~留。~俗。~闻。~址。~风。~憾。~老(a.经历世变的老人;b.仍然效忠前一朝代的老人)。  5. 死人留下的:~骨。~言。~嘱。  6. 不自觉地排泄:~尿。~精。  7. 生物体的构造和生理机能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传。  8. 抛弃:~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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