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1. 我,我的:~身。~国。~辈。 2. 姓。 | ◎ 古同“御”,抵御。
【当】1. 充任,担任:充~。担(dān )~。~之无愧。 2. 掌管,主持:~家。~权。~政。 3. 正在那时候或那地方:~时。~代。~初。~今。~即(立即)。~年。~街。~院。 4. 面对着:~面。~机立断。首~其冲。 5. 相称,相配:旗鼓相~。~量(liáng)。 6. 应该:应~。理~。老~益壮。 7. 抵敌:万夫不~之勇。 8. 判罪,意为处以相当的刑罚:该~何罪。 9. 顶端,头:瓦~。 10. 象声词,金属撞击的声音。 | 1. 合宜:恰~。适~。妥~。 2. 抵得上,等于:
【甘】1. 甜,味道好:~甜。~苦。~冽。~落。~之如饴。同~共苦。~旨(美味的食物)。 2. 美好:~雨(适时而有益于农事的雨)。~霖。 3. 自愿,乐意:~愿。~拜下风。 4. 姓。
【弃市】1.《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弃,同“弃”。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復磔。”颜师古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於市也。”宋秦观《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章炳麟《鳷鹊案户鸣》诗:“按条当弃市,衔寃欲愬谁?”2.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唐沉佺期《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诗:“弃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弃之于市。谓处死刑。语出《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