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吏催科简释义


【县吏】管子·大匡》:“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赏,有过无罪。”《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婴已而试补县吏。”《汉书·卫青传》:“﹝郑季﹞以县吏给事侯家。”唐韩愈《赠崔复州序》:“幽远之小民,其足跡未尝至城邑,苟有不得其所,能自直于乡里之吏者鲜矣;况能自辨于县吏乎?”

【催科】催收租税。租税有科条法规,故称。宋郑文宝《江南馀载》上:“钱氏科敛酷惨,民欠升斗,必至徒刑。汤悦、徐鉉尝使焉,云夜半闻声若麞麂号叫,及晓问之,乃县司催科耳。”《宋史·职官志三》:“以四善、三最考守令:……狱讼无寃、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八:“而身为州县者,又往往急催科,缓抚字,瘠百姓,肥身家。”

【简】1. 古代用来写字的竹板:竹~。~牍。~策。~册。  2. 书信:~帖。~札。信~。书~。  3. 不复杂:~单。~易。~略。~要。~便。~洁。~练。册繁就~。言~意赅。  4. 选择:~拔。~选。~任。  5. 姓。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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