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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制度考
新竹县制度考
●竹城沿革
一、淡厅建始系雍正元年,以竹堑为厅治地。所管区域,南自大甲溪,北至三貂岭,东极内山,西抵海面。
一、新竹城廓,系道光六年筑造。
一、废淡厅,置台北府,系光绪五年。
一、光绪五年置新竹县,分管竹堑、香山、新埔、大仑、中港、苗栗、吞霄、大甲八堡。
一、光绪十五年分割苗栗、吞霄、大甲三堡及中港堡南条溪以南地方,置苗栗县,隶属台湾府。
一、新竹支厅,开始系明治二十八年(光绪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竹县衙门组织
一、新设一县官长,办理百姓民事。遇有军情事件,则照会新竹武营游府办理。
一、新竹设一捕厅长,管理监狱等事;如有逃狱,系捕厅责任。遇大事,则县官下乡办断。若遇小事,则委捕厅代行下乡办事并收呈。其余田产各事,系县官当堂讯问。
一、另设八房,帮办衙门中各事。
一、吏房,管理乡绅丁忧、起服、在外省做官各事。
一、户房,管理粮、户等税各事。
一、礼房,管理历代皇上喜庆辰期并考试、烈女、节妇、祭神等事。
一、兵房,管理兵差并考武各事。
一、刑房,管理枷杀贼盗刑狱等事。
一、工房,管理起盖衙门、修理仓库各事。
一、承发房,应办所有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分发各房转办。
一、堂事房,应办传录口供堂谕等事。
●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
兹将前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人等开列:
一、正堂官长一名办理县中一切大小民情等事。
一、佐堂典史官一名,办理司狱等情。
一、刑席一名,办理批民情案件等件。
一、钱榖一名,办理征收钱粮、年中若干报销等事。
一、书启一名,办理来往信禀各事。
一、征比一名,办理汇收钱粮等事。
一、吏房总一名,办理百姓做官在外省者丁忧、起服等事。
一、户房总一名,办理下乡征收钱粮各事。
一、礼房总一名,办理考试、祭祀及非礼犯上等事。
一、兵房总一名,办理兵差及武试各事。
一、刑房总一名,办理刑法等事。
一、工房总一名,办理因公起盖房屋、桥梁、道路等事。
一、吏房之中,分有二房。
一、承发房办理收发公文信件以及转传各房总授事各务。
一、堂招房办理站堂、录供、堂谕各事。
一、门一名,办理收呈各事。
一、皂隶总一名,共皂隶十六名。旧时分为三皂,如一皂一堡之意也。究之皂隶即差役。
一、马快共十六名,并马步快总一名在内;如分一快、二快、三快之意。如三快以一马步快为总,捉拿贼盗之责,今已传设不用(?)。
一、轿伞共七名,司理扛轿、执掌扇、伺候官长出门等事。
一、禁卒八名,司理看守监狱等事。
一、斗级四名,司理斗量仓榖等事。
一、民壮四十四名,管理侍候长官出入护卫等事。
以上除各房不计外,由门子起算至民壮止,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合共年应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二钱。
●各堡庄名
竹堑堡
隙仔溪、油车港、十块寮、杨寮埔、蟹仔埔、槺榔庄、新庄仔、鱼寮、麻园、外田心仔、下斗仑、番仔埤、南仔庄、豆仔埔、中斗仑、红毛田、番仔寮、湳仔庄、新社庄、溪洲庄、过港庄、金门厝、苦苓脚、杨寮庄、虎仔山、拔仔林、沙仑、大南势、仑仔庄、小南势、隙仔庄、中心苓、南势坑顶庄、南势坑、赤土崎、交皂庄、东势庄、南雅、水田、水田尾、麻园堵、鹿场、树林头、旧社、大张犁、芒头埔、安溪寮、鸭牳屈、内十块轑、东海屈、溢口庄、溢口后、白沙墩、溪埔庄、二十张犁、牛路口、托盆山、田心仔、九甲埔、捕顶庄、柴梳庄、石头坑、大埤坪、四重埔、三重埔、二重埔、头重埔、柯仔坜、何考地、牛路头、三崁店、枋寮、焿寮窝、十八份牌、沙坑仔、麻园窝庄、大窝上圆山、圆山头、圆山、鸡油林、圆山下、下圆山、树杞林、菜头寮、中心坝、下鸡油、石壆下、猴洞庄、鹿寮坑、九芎林、犁头水、土牛沟、内立、下南庄、打铁坑、流民窝、樟栳寮、小坪林、坪林口、上南庄、苎仔园、横坑口、内石硬、下横坑、上横坑、燥坑、石壁潭、王爷坑、大崩崁、内新城、老社寮、八十份、蛤仔屈、牛角窝、麻林窝、石门庄、二十四份、横坑仔、豆腐、太平崁、西坑仔、白石湖、下白石湖、二碓窝、新打坑、南窝庄、矺仔庄、下薯园、二十份、四份窝、内马鞍、矮祝仔、油罗庄、南河庄、矺仔水头、矺仔下坪、北窝庄、乌涂窟、藤寮坑、溪心坝、枧头坜、水头屋、横山庄、头份林、崁下庄、大倒庄、七份埔、大肚公馆、大肚庄、上公馆、公馆坪、昂天堀、小咸菜瓮、红土窟、火炭坑、柳树窝、坪林庄、直窝庄、伯公窝。
共计一百五十九庄。
香山堡
口墙围、中隘庄、顶寮、浸水庄、内湖庄、沸水港、香山塘、香山庄、南隘庄、海山署、韭菜坑、三块厝、牛埔庄、鹿仔坑、茄苳湖、矺仔坑、中坑、新城、竖林、八股湖、宝斗仁、深井庄、崎林庄、南坑庄、东坑庄、南坑、八份寮、油车坑、青草湖、十阄庄、客雅庄、竹仔坑、柑仔崎、大崎顶、水尾沟、洽水庄、软埤坑、三条坑、冢仔脚、乌邦崁、牛屎崎、大崎庄、双溪庄、方块寮、三叉河、鸡油凸、草山庄、大坜庄、永兴、上三合寮、三洽寮、顺兴庄、杠狗坑、金山面、上顺兴、枋屋坑、店仔岗、麻布柴排、五分八庄、四份仔、石井庄、水流东、大沙坑、枋树林庄、面盆寮、十四份、龙凤髻、沟背庄、北埔尾、洗衫坑、十磜仔、老藤坪、大份林、北埔庄、大湖庄、新藤坪、南埔、上中兴、中兴、番婆坑、九寮庄、社寮庄、小月眉、月眉、梯仔桄、内石梗、十寮庄、十五寮、十二寮、十四寮、焿仔寮、赤柯坪、吊望凸、花草林、三十二份、富兴庄、南湖上、上燥树林、燥树排、软桥庄、大乌龙、上坪庄、崩崁头、福兴庄。
共计一百零四庄。
新埔堡
枋寮庄、水汴头、老坑庄、秀才窝、粪箕窝、大湖口、四脚亭、水流东、老寮坑、三礅仔、六股庄、岗顶庄、水坑口、旱抗口、火墘耳、老焿寮、新堡街、四座厝、五份埔、太平窝、杨梅坜、照镜庄、九芎湖、广和庄、大平庄、箭竹窝、樟树林、五平窝、矮坪仔、二重坑、头重坑、凉伞顶、土牛沟、铜锣圆、鹿鸣坑、鹿寮坑、打铁坑、北坑庄、南坑庄、黄梨坑、汶水坑、石门庄、旱坑庄、石岗仔、小茅埔、三洽水、大茅埔、大旱坑、深坑口、店仔岗、水头坡、扬树下庄、拱仔湖、拱仔沟、猫鼻崎、茄苳坑、南湖庄、暗潭庄、破仔寮、金沙庄、牛栏河、湖肚庄、十六张犁、粗坑口、苎仔园、石线潭、渡船头、上南片、樟栳寮、下南片、内立石头坑、山脚庄、石店仔、崁下庄。
共计七十四庄。
大仑堡
猫儿锭、崁顶后、竹围仔、崁仔下、大坵园、松柏树下、番仔湖、吴厝庄、下番仔湖、新庄仔、福兴圆山仔、外湖庄、青埔庄、青埔后湖、圆山仔、甲头厝、新庄下庄、圆笨庄、三座厝、上石排岭、赤牛栏思仔、红尾港后湖、蚵壳港、羊寮港、三脚寮、三条圳、上九斗庄、后厝仔、大潭后、后庄行、大牛栏、松仔脚、岭脚庄、苦练脚、树仔脚、下青埔庄、头家厝、泉州厝、槺榔山、石排岭、笨仔港、山仔庄、茄苳坑、新厝庄、九斗庄、上水流庄、水流庄、下水流庄、横圳头、大潭庄、石观音、水尾仔、分水庄、沟尾庄、坡寮庄、新坡庄、下庄仔、白沙墩、后湖庄、下东势、崁头厝、下犁头州、石磊仔、犁头州、三座厝、新厝庄、东势庄、大眉庄,北势庄、凤山崎、三股庄、波罗汶、水确东兴庄、水确庄、红瓦厝、溪州庄、伯公岭、双坑口、埔顶庄、田心仔、下九斗庄、下埔顶、崩坡庄、北分仔、崁头仔、树林仔、后湖庄、大堀庄、草漯庄、十五间、阴影窝、青草坡、上青埔、溪仔后、圳股头、许厝港、四湖庄、三湖庄、二湖庄、社仔庄、大仑庄、埔里庄、仑坪庄、营盘脚、水尾仔、后公馆、横山庄、过岭庄、埔心庄、湳仔庄、照镜庄、海丰坡、圳头庄、三块厝、永兴庄、倒厝庄、大坡肚、五块厝、沙仑庄。
共计一百十九庄。
中港堡
海口尾、澎湖厝、竹围仔、过沟仔、海口庄、水镜头、湖尾庄、大牛栏、山寮庄、顶桥仔头、草桥庄、中港街、营盘边、大坵园、炉竹湳、大庄口、营盘埔、崁顶庄、圆潭溪、后厝仔、后庄埔、车坪庄、滚水仔、公馆仔、内公馆、公馆背、下河背、流水潭、田心仔、水流潭、七份仔、五谷黄、乌树仔、竹窝厝、顶下山脚、山脚庄、牛埔庄、湳湖庄、大埠庄、后庄仔、三角仔、田寮庄、中肚庄、东庄仔、二十份、番婆庄、老崎坑、头份街、吊神牌、小坪庄、龚钩崎、斗换坪、上斗换、堀仔底、圆角仔、石头坑、水流东、大北埠、大铜锣圈、小北埠、坪潭庄、崁顶寮、小铜锣圈、赤崎仔、双合湾、焿仔寮、大坪林、桃仔园、鹿厨坑、茄苳坑、乌磜仔、庵缸凸、尖山下、尫仔上天、牛栏窝、屯营庄、二十四份、十份坑、南坑庄、双坑庄、溪心坝、土牛庄、牛栏堵、内湾庄、隘寮顶、永和山、北湾庄、二湾庄、南埔庄、大南埔、小南埔、三湾庄、圆林仔、大河底、四湾庄、坡塘窝、南崁田尾、象鼻嘴、接隘仔、十股庄、田尾庄、大桃坪、六份庄、八股河角、鹿厨坑、大北坑。
共计一百零六庄。
●分苗栗县之地界
其分界之时,在于光绪十五年。新、苗分治之时,分竹南之二堡、三堡、四堡及竹南一堡之中港南条溪以南之地,改归苗栗县管辖。
●新竹县内所管之地堡名改称
竹北一堡之地为两堡,更名竹北上一堡、竹北下一堡。又一析竹北二堡之地为两堡,更名竹北上二堡、竹北下二堡。并竹南一堡之中港南条溪以北之地,仍名竹南一堡。
计分五堡,仍归新竹县管辖。至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以五堡再改为三堡,即以竹北上下一堡改为竹堑堡、竹北上下二堡改为竹北〔堡〕、竹南一堡改为竹南堡;而各堡名虽改而界仍旧,与各堡之钱粮税契及一切公事并无窒碍。所以光绪二十一竿正月起,奉府宪谕定:嗣后各堡以三堡而言,俱各遵照。
●新竹县治下街庄路站
由海边官站
一、新竹到香山街十里,街庄民居约有数百家。
一、香山至中港街二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一、中港至后垄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以上新竹至后垄街一站。
一、后垄至白沙墩庄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十家。
一、白沙墩至吞霄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一、吞霄至房里街十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以上后垄至房里街一站。
一、房里街至大甲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千家。
一、大甲街至牛貌头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一、牛貌头街至彰化城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千家。
以上房里街至彰化城一站。
新竹至彰化路站一百三十五里。
由山中官路
一、新竹城至新埔街二十里。
一、新埔街至九芎林街十里。
一、九芎林街至树杞林街十二里。
一、树杞林街至北埔街十里。
以上新竹城至北埔街一站。
一、北埔街至中兴庄街五里。
一、中兴庄街至月眉街五里。
一、月眉街至三湾街二十里。
以上北埔街至三湾街一站。
一、三湾街至吞营庄十五里里。
一、吞营庄至大坪林庄三十里。
以上三湾至大坪林庄一站。
一、大坪林庄〔至〕隘寮下街四十里。
以上大坪林庄至隘寮下街一站。
新竹城至隘寮下街路站共一百六十七里。
由内山新垦官路
一、新竹城至咸菜瓮四十里一站。
一、咸菜瓮至油罗庄五十里一站。
一、油罗庄至狮潭庄五十里一站。
一、狮潭庄至鸡笼仔庄五十里一站(并大湖庄在内)。
新竹城至鸡笼仔庄路站共一百九十里。
●治下各旧总理及澳甲
竹北一堡
一、油车港(即旧港),彭逢春。又澳甲(即管船)一名。
一、香山塘,卓清兰。
一、北埔庄,何廷辉。
一、九芎林,范士珍。
一、树杞林,贝登阙。
一、麻园庄,陈钦云。
竹北上二堡
一、崁头厝,黄瑞云。
一、杨梅坜,邱殿安。
一、大湖口,苏如海。
一、大溪墘(溪南),刘兆荣。
一、大溪墘(溪北),锺廷英。
一、许厝港,林清兰。
竹北下二堡
一、新埔街,朱逢光。
一、咸菜瓮,谢有时。
一、坪林上下南片,曾国南。
竹南一堡
一、头份街,陈光海。
一、中港街,陈如藩。
一、南隘庄,范克昌。
●新竹县团练各局
一、本城团练总局。
一、树杞林团练分局。
一、九芎林团练分局。
一、北埔团练分局。
一、新埔团练分局。
一、咸菜瓮团练分局。
一、大湖口团练分局。
一、红尾港团练分局。
一、芝巴里团练分局。
一、杨梅坜团练分局。
一、中港团练分局。
一、头份团练分局。
查所设团练者,如遇地方有事,盗贼四起,奉宪举行开办招募练丁,以防土匪抢害;乡村人民恐有不虞,致有设各处总分局,办理保民政事。所有设局经费,系由本处业户捐派之资。
●屯丁
新竹辖下十一社(屯丁四百名。姓名、年岁、箕斗清册在案)
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一、苑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一、猫盂社屯丁八名。
一、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
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
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
一、霄里社屯丁二十五名。
北路日北辖下(屯丁三百名。姓名、年岁、箕斗清册在案)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
一、日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日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
查此屯丁社名,惟有竹堑、中港二社归新竹管辖,余外概归苗栗管。因屯外委之官邵长发系竹堑人,故名堑屯。
口粮系每年由竹堑屯外委邵长发、日北屯外委潘有财赴布政司请领,奉布政司委就新竹应解布政司税契银给发,不干新竹收款之事。
●粮总存根款式及其它簿册
一、鱼鳞册田园款式一百一十四本。千字文四百七十七字。
一、各业户完纳钱粮花名册。
一、县丈量册(此册空白纸)。
一、各堡钱粮日征册(自光绪十四年至十八年)。
一、实征花户册(自光绪十九年至二十年,各三十三本)。
一、各堡清丈戈声图。
一、复丈各堡田园戈声。
一、各堡总抄田园甲数。
一、各堡投税红契花名簿。
一、各堡庄户家甲册。
一、户部则例书一部。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三十年上下忙印串根。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二十年上下忙流水簿。
一、台北府新竹县简明总括总册。
●衙门八房经办案件列号
一、户房案卷。
一、粮房案卷。
一、税房案卷。
一、吏房案卷。
一、礼房案卷。
一、兵房案卷。
一、刑房案卷。
一、工房案卷。
一、承发房案卷。
一、各房科卯书案卷如山。
●紧要案件目录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有登云会公款艰二千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新竹隆恩息租榖串票五本。
一、中港隆恩息庄租榖各佃户清册一本。
一、城工店公簿。
一、各屯社番租榖数。
一、征收光绪十二年分各垦缴到隘租数目。
一、户粮总奉举充当庄书专责过户。
一、选举香山、中垄、大安等港口书、澳甲查验船只。
一、盐务竹堑馆暨南北各晒厂盐务归县承办。
一、狮里兴化番土目丝大尾禀请丈量新辟田园。
一、查风雨大作民田有无被水冲坏查覆。
一、苗栗县移追叶阿崁义渡银元。
一、盐水港渡夫杨调、杨荫请领工食。
一、被水冲案件。
一、征收屯租查明造册。
一、剿抚大嵙崁生番大概情形。
一、管收息庄租务。
一、税契炉课各款银两。
一、明善堂收德化社租榖。
一、给屯弁丁俸饷核实造册。
一、查屯租情形并查收租若干。
一、取具各廍户公平交易。
一、添设苗栗县绘图注说。
一、大甲东社业户陈福春等禀照汉人纳粮。
一、收丈费准抵新粮。
一、义渡佃首赖登贤管收淡邑渡租。
一、新竹县五堡改并三堡。
一、各属隘租、番租抽收数目。
一、新、淡交界之四股庄绘图定界。
一、经收钱粮遵式按旬折报。
一、各业户大租收六留四。
一、隆恩官庄田租糖廍所收租息会同清理。
一、民间开辟敷费准向本县借给。
一、抽收金砂厘饷。
一、造石城并捐题银元。
一、征收钱粮而毫为断。
一、城垣被雨倒坏饬匠修理。
一、铺户保充柜书到乡收粮。
一、钱粮按卯限缴。
一、本城内当铺几座年贴税银并当限如何。
一、仓库银谷各款交代。
一、钱粮平余补水等项银款。
一、清赋完竣核算粮额。
一、油罗庄民曾泰春请丈升科。
一、麻园庄民刘万明请丈量升科。
一、清赋局内经费并附鱼鳞册。
一、公捐存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生息。
一、旧城门堆房筑盖店屋出赁绅商轮流掌。
一、淡水县管至头重坑土牛沟定界。
一、中港息庄各佃赶完钱粮。
一、香山、中港二汛旷地开辟成田请丈升科。
一、竹北一堡社角庄欧马阳与曾粪互控案卷(内有充公)。
一、孤贫月米暂剩屯租款内开支。
一、查存某庄家存贮义仓榖石。
一、地段丈量扣量给价。
一、林本源田建铁路扣粮五两。
一、实征册三十三本流水接办。
一、所辖沿海里数及地甲姓名图册造送。
一、完纳义渡租银以资渡夫工食榖。
一、中港渡夫林财请领工食。
一、捐设盐水港、大甲、中港等处义渡。
一、张义和田愿充为口公馆义渡租额。
一、陈朝纲奉施斗仑溪渡船一只。
一、建设几铺义仓多积谷食。
一、发监押犯人应给棉衣草席及囚粮等件。
一、举各番社头目承充给谕。
一、纂修通志事宜。
一、轮船保险证据。
一、台湾税厘出口厘金。
一、台湾出口厘金章程册。
一、完单存根。
一、狮潭下、捞下湖、八角林防番隘丁册。
一、义仓额榖总册。
一、义垫榖价支销束修。
一、新竹义仓榖石系林恒茂管办。
一、接收光绪十年义渡租银总簿。
一、各垦户佃名榖数清册共二十六本。
一、光绪十八、九年重修城图。
一、每任官经手正办库项流交各款监盘会算。
一、每任征收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钱粮存留各款数目清册。
一、每任给过孤贫口粮衣布清册。
一、每任额征当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额征炉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扣缺儒学俸、斋廪膳银数清册。
一、每任额征粮银解完数目。
一、每任带征民欠钱粮数目。
一、每任钱粮完欠分数清册。
一、每任各官扣缺养廉俸银数目。
一、每任额征地亩钱粮数目。
一、每任各官扣缺俸银清册。
一、霄里馆光绪十九年大租簿。
一、每任官经手征解钱粮项下平余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经手接收流交正杂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接收各前任流交正供榖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并接收官民捐榖石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屯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学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各年分钱粮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扣手存减平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道辕书吏案费册银元清册。
一、每任请领布广号批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流交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请领契尾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并存留坐支各款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丈单经费抵完钱粮银两清册。
一、每任经收口费抵支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应领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捐收修理城垣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当税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义渡租银、工食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支给额内外孤贫月米折银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番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炉课银两数目清册。
一、明善堂收结开支租额清册。
一、剿抚台湾生番缘由文书一件。
●新竹县全年额征
一、全年征额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九两零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内:竹北一堡二万零一百四十两有奇,竹北上二堡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两有奇,竹北下二堡九千八百两有奇,竹南一堡七千一百四十两有奇。
一、全年正耗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每年有多少之未完)。内:存留各款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
一、全年平余六千一百四十六两二钱八分六厘二毫五丝五忽(每年无未完)。
一、全年补水四千零九十七两五钱二分四厘一毫七丝(每年无未完)。
新竹县额征钱粮银两(光绪二十年五月查)
正耗:一、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内:除存留坐支各款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但此款衙门办公事开销。
实征:一、银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五两五钱一分一厘一毫。每一年三、四月开征起,收至明年五月为止。惟历年所收有九成六分,余外四分均系重大错误以及荒埔无人承完。
带征前年民欠钱粮项
旧管未完两钱分厘毫丝忽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二四三.九六二七○
一、同十五年分五七九一.八七七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九九二八.六二九二○
一、同十七年分一三、二二一.三二六八○
一、同十八年分一五、七六○.一○八八○
新收(光绪十九年新收)
一、光绪十四年分一二二二.四二二○○
一、光绪十五年分三一二.六○六四○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一三.五八○八○
一、同十七年分二、一五八.六六五六○
一、同十四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五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二.五○二四○
一、同十七年分一九六.九三一二○
一、同十八年分七八八.三一五二○
实在未完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一一○.九一一一○
一、同十五年分五、四七八.六四一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八、七○二.五四六○○
一、同十七年分一○、七六五.七三○○○
一、同十八年分一四、九七一.七九三六○
一、同十九年分一五、四六五.六二一六○
注意:光绪二十年征租数目未报。
应支存留各款银
一、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内:
一、知县俸银四十五两。
一、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一、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
一、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一、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六两。
一、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
一、习仪拜贺银六钱。
一、文庙、城隍社稷等坛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一、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一、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一、乡饮银六两。
一、县学岁贡生旗匾六钱二分五厘。
一、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共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一、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
一、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廪生四名,廪粮艰一十二两五钱七分三厘。
一、膳夫一名,工养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一、孤贫四十六名口粮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囚粮银二十两。
一、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一、额廉银二十两。
一、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三十七两二钱。
一、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钱粮项下平余银两
一、年无定额。光绪十九年分平余银四千八百五十四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二丝二忽。
前抚宪刘于清赋案内奏明:自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起,每征正项银一两,随即收平余银一钱五分,以为津贴各州县办公之需。嗣又奉文饬将所收平余尽数解司,以备支给动用等因,通行遵照在案。理合登明。
钱粮项下补水银两
补水银向与钱粮银一同解送,故无补水数目清册。
正耗银一两,补水银一钱。
串票钱
一、上下忙征收钱粮每户填用串票二张,每张收串票钱三十文,二张共钱六十文。此项系征收钱粮之经办人自己收入开销,不是官长开销。
●正供榖石
查新升供榖与正供榖不同,光绪十四年未设钱粮以前,即有征收。后来改收钱粮,则不要收供榖。册内所写各前流交字样,系光绪十四年以前各任之官收存未解布政司;后来无解,一人交一人,故十八年尚有办理此项公事。
●田园租额
两钱分厘毫丝忽微
上则田每一甲,三.○八五六一○○
中则田二.五二三五一○○
下则田二.○八○五四○○
下下则田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则田减二成,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上则园二.五二三五一○○
中则园二.○八○五四○○
下则园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则园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一等沙田(一等不入田)一.三三一五四五六二等沙田(二等不入田)○.九三二五○○○三等沙田(三等不入田)○.六六六二五○○一等沙园(一等不入园)○.九三二五○○○二等沙园(二等不入园)○.六六六二五○○三等沙园(三等不入园)○.四○○○○○○
田园租额每甲应正耗银
两钱分厘毫丝忽微上则田二.四六八四九○○中则田二.○一八八一○○下则田一.六二四四三○○下下则田一.三三一五五○○下下则田减二成一.○六五二四○○上则园二.○一八八一○○中则园二.六六四四三○○下则园一.三三一五五○○
下下则园一.○六五二四○○
上则沙田(一等不入田)一.○六五二四○○
中则沙田(二等不入田)○.七四六○○○○
下则沙田(三等不入田)○.五三三○○○○
上则沙园(一等不入园)○.七四六○○○○
中则沙园(二等不入园)○.五三三○○○○
下则沙园(三等不入园)○.三二○○○○○
●田园甲数算法
台地田园论甲,每甲四方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每甲折大陆(原文清国)弓步计十一亩四分一强。每亩二百四十弓为亩,六尺四方为一弓;故一甲相均日本九反十五步。
●征税时期
每年向以二月初开征起收,至六月止为上忙;七月起收,至十二月止为下忙。第各业户不能如期起完,每须至四月底方即奏销造报。
所有收粮,乃由粮总派差下乡往催各业户赴柜完纳。所分上下忙字样,乃系办公事章程有分,而业户赴完乃作一次完清,无分上下忙两次。其实征册系于每年要开征起收之前先抄一付,以为收粮时夹销各号,庶不致临时有误。每抄实征册一付,须要三、四个月方得清楚。
●柜书及认充结状式
一、竹堑堡收钱粮柜书一名,许云汉总办。
一、竹北上堡收钱粮柜书一名,黎赐。
一、竹北下堡收钱粮柜书一名,曾新。
一、竹南堡收钱粮柜书一名,叶翔。
认充结状式
具认充结状人黎赐,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赐认充竹北上堡溪南柜书额缺,凡有征收钱粮,自当按卯摊缴足数,不敢有侵渔短欠以及舞弊情事。如有此情,愿甘坐罪。合具认充结状是实。
年月日具认充结状人黎赐。
保家结状式
具保状本城铺户甘永和号(即召棠),今当大老爷台前保结得黎赐一名充当竹北上堡溪南柜书额缺,凡有征收钱粮,自当按卯摊缴足数,不敢有侵渔短欠情事。如有此情,惟召棠赔缴清款,不敢冒保。合具保结状是实。
年月日具保结状人甘永和号。
●按卯阻缴钱粮银
每月分为三卯摊缴,十日为一卯,所有应收各业户粮银一同缴在粮总报数缴官。如有业户玩延,该由粮总拿禀追收。
●新竹县地亩及租银
一、上则田二千零三十五甲六分六厘八毫三丝九忽,租银五千零二十五两零二分二厘九毫六丝九忽九微七纤。
一、中则田四千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厘七毫零八忽七微,租银八千九百八十九两六钱零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四微一纤。
一、下则田八千五百二十二甲四分六厘二毫七丝一忽二微,租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五两零五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九纤。
一、下下则田六千零八十四甲六分九厘五毫三丝三忽二微,应征钱粮银八千一百零二两四分九厘三毫一丝三忽五微。
一、上则园二甲六分五厘七毫六丝,应征钱粮银五两三钱六分五厘一毫八丝四忽一微四纤。
一、中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三厘八毫九丝,应征钱粮银一百五十五两零二分三厘三毫六丝五忽六微。
一、下则园七百九十六甲零三厘七毫六丝六忽四微,应征钱粮银一千零五十九两九钱六分零四毫五丝五忽四微一纤。
一、下下则园五百七十六甲零三厘四毫六丝二忽二微,应征钱粮银六百十三两六钱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五忽四微七纤。
一、一等沙田一千一百四十六甲四分一厘一毫八丝四忽,应征钱粮银一千二百二十一两一钱九分九厘七毫一丝三忽零七纤。
一、二等沙田一十三甲零四厘一毫一丝,应征钱粮银九两七钱二分八厘六毫六丝零四微。
一、三等沙田四百二十八甲四分三厘九毫八丝,应征钱粮银二百二十八两三钱五分四毫一丝三忽四微。
一、二等沙园五十甲零六分七厘九毫八丝,应征钱粮银二十七两零一分二厘三毫六丝三忽四微。
一、三等沙园四千二百二十八甲八分八厘六毫八丝五忽四微,应征钱粮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四分三厘七毫九丝八忽九微。
以上共计地亩二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甲零八厘一毫七丝零一微,租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
实在田园(光绪十六年查察)
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万千百十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上则田二、○三五.六六八三九○应征银五、○二五.○二二九六二九七中则田四、四五二.九二七○八七应征银八、九八九.六○四七八一四一下则田八、五二二.四六二七二○应征银一四、一八五.○五九五八二三九下下则田六、○七八.八○八九二三应微银八、一○六.一九五二一三五○上则园二.六五七六○○应征银五.三六五一八四一四中则园九三.一三八九○○应征银一五五.○二三三六五六○下则园七九九.三一八六四四应征银一、○六四.三二九二五五四一下下则园五七六.九六七四二二应征银六一四.六○六七四五四七
减二成不入则田园
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万千百十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一等沙田一、一四六.四一一八四○应征银一、二二一.一九九七一三○七二等沙田一三.○四一一○○应征银九.七三八六六○四○三等沙田四二八.四三九八○○应征银二二八.三五八四一三四○二等沙园五○.六七九八○○应征银二七.○一二三三三四○三等沙园四、二二八.八八六八五四应征银一、三五三.二四三七九八九○每年共应征银四万零九百八十四两七钱五分。实在田共……………………。实在园共……………………。竹堑堡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上则田一一五九九○七七七四中则田一七一六二二五一三四下则田二七一○二六四○二八下下则田二六六四九二○一六
共田五八五二八八八九五二上则园一二一六中则园七四六一六七下则园三○七八六五七○八下下则园八七二七二七六
共园四七○九七一一六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五一五八八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无)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四七七二四三等沙园五二三七三○五四四
共沙田五一五八八
共沙园五二八五一二九九四香山堡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纤上田三七八四五七六中田四一二六九八三四二九八下田一二○四四八八四六下下田九四七六一八八六
共田一七六五七五四八三四九八上园(无)中园九四六一二下园二一八七二三六七八下下园一六八五六五四四
共园三九六七五○三一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三四九二等沙园六六二八八三等沙园一四五二五六一○四
共沙田○三四九
共沙园一四五九一八七八四新埔堡甲上田二四○一五七七四中田九一○六九三三下田八一六○一八七七八下下田一七七二二七五
共田二一四四○九七三一八中园○五四二五下园一七六八二四下下园五一九五四
共园七○八三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一七三○八六二等沙田一七四○四三等沙田二三九九三八
共沙田四三○四○八二等沙园三三三四九三等沙园三四七二四八
共沙园二八○五九九大仑堡甲上田九七三二三一中田三八九二九七四下田二八六三七二一九七四下下田五三二七一○八二五一六
共田八七二一四二五○一二
上园○六五○八中园三二五三二下园三五二九五一下下园一三八二四○八
共园一七七四三九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一一一三七三九九二二等沙田九二一一三等沙田四○二一七五三
共沙田一五二五一二六二二二等沙园五九二一六三等沙园一○四七三六三九二
共沙园一○五三七五五二中港堡甲上田九九二七二一六中田一○二六八五九七一下田九四○六四二四六四下下田一八七七四八五一四
共田二六五五一七七九○四上园○七九○八中园五二六五四下园二二一三三四一七八下下园一三七二九七六二二
共园三六四六八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一○二○四五二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一八三一七
共沙田一二○三六二二一、二等沙园(无)三等沙园一○○五○二三一八
备考:以上系光绪十六年查察。历年尚有水冲、报丈升科田甲变更,惟无近年之底册可以查察,故就此暂录,以备参考。
●林本源(即维源)在治下所有田园租银
百十甲分厘毫丝一、田园六四七.五三二五
百十两钱分厘一、税银六三六.五三八(内五两为铁路基地,减去)
内容
甲分厘毫丝两上田○.二六四○○.四○七三中田三.二九八○四.一六一三下田八.三一四四八.六四九九下下田一二四.九四四一一○三.九八一五减二成田一一七.二九五八七八.○八九六
二等不入田八.二三○四三.八三七四
三等不入田三一六.二七二六一○五.三五八三
三等不入园六八.九一三二三一.七八三六
●治下各业户大租户及其管下小租户
一、大租户林温记(即庆记)。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四十四户。
一、大租户高指一。管下竹北一堡东兴庄小租户共三十户。
一、大租户吴神求(即吴銮发、吴銮胜、吴銮镒)。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三十七户。
一、大租户刘清苑(即刘恒昌)。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三十一户。
一、大租户吴益春(即金盛吉)。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三十六户。
一、大租户陈源泰。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五户。
一、大租户曾金镕。管下竹北二堡猫儿锭庄小租户共十七户。
一、大租户曾国兴。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七户。
一、大租户曾祯祥。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八户。
一、大租户徐熙拱。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六户。
●官有建物及诸庙宇
一、新竹衙门。
一、副总府,东门内。门一栋、堂一栋、庙二宇、兵舍十栋在前门左右。又左右后三面有连户兵舍三栋,门前空地约三百坪。
一、把总衙门,南门街。门一栋、堂一栋。
一、演武庭,北门内。堂二栋,前面空地约三千坪;一半官地,一半归林家。
一、明志书院,西门街。堂五栋、门一栋。
一、试院,南门街。门一栋、堂六栋、别院二栋。
一、义仓,门一栋、堂二栋、仓库二栋,堂后空地七十坪。
一、守门兵舍,东西南北四门内。瓦房四栋。
一、育婴堂,南门街。门一栋、堂二栋。又附属纳屋二栋,堂后空地大凡二百坪。
一、铁路地基,出东门由西至香山一带透枉菜坑有十八里大路,乃前欲造大车路,现造不成。此条系属官地。
一、铁路票房两门,在头亭溪街东铁路傍竹围内。现系空房。
一、孔子圣庙,东门内。正堂一栋、回廊三栋、门一栋,庭内阔大大凡二百七十坪,庭外空地大凡一百五十六坪。又文昌庙、明伦堂、乡贤祠、忠义祠、名宦祠、节孝祠、福德祠、老师衙。
一、关帝庙,南门街。门一栋、堂四栋,门内空地大凡一百二十五坪。
一、城隍庙,东门街。门一栋、堂二栋。又观音庙一栋,门内空地大凡三十五坪。
一、东岳庙(又地藏、土庙同居),东门内。门一栋、附属家屋一栋,前面空地大凡一十五坪半。该庙归民人共有,地基归官有。
一、先农庙,东门外。堂一栋、门一栋,庭内空地大凡五十坪,周围水田大片。
一、天后宫(即妈祖庙),西门街。门一栋、堂一栋,前后有空地二处,共一百二十坪。
一、天后宫(即妈祖庙),北门外。门一栋、堂五栋,前面空地大凡一百四十五坪。又附属水仙尊王庙,后面尚有一栋庙(即长和宫),前面空地大凡一十坪。
一、南阜宫,南门外。堂一栋,堂前空地大凡十五坪。
一、龙王祠,南门街。门一栋、堂一栋,门前池水大凡六十坪,门内空地大凡二十六坪。
一、南坛大众庙,南门外。堂二栋、别堂二栋。又附属公房一栋,门前空地大凡十坪。
一、北坛,北门外。空地大凡五十坪,归官。
一、东坛大众庙,东门内。堂一栋,门外空地大凡一十七坪。
一、天君坛,西门外。门一栋、堂一栋。
一、证善堂(即菜堂,归民有),西门外一堂、东门内一堂、南门内外一堂、北门内外一堂。
一、竹莲寺,南门外。门一栋、堂三栋。庙门内空地大凡十二坪半,辕门内空地大凡一百零五坪。
一、福德祠(即土地庙,归民有),北门外一栋、东门内一栋、西门内一栋、南门外一栋。
●新竹竹堑堡隆恩息庄租榖
收项
一、每季共收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收浸水庄大租榖八石。
一、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元六角二瓣三周二末。
一、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元七角五点。
共收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元三角七瓣三周二末。
开销
一、总办馆中诸公事每季给辛工银一百二十元。
一、管账每季给辛工银七十二元。
一、管事二人往业户推收每季给辛工银一百零八元。
一、馆中杂差每季给辛工银二十四元。
一、厨子一名每季给辛工银二十四元。
一、每季开赏各工人三节银一十八元。
一、馆中油火纸张共银三十六元。
一、收冬之时办酒演戏请各业户议定榖价银三十元。
一、七月庆赞中元办酒演戏及品物共费银三十二元。
共辛工并伙食银六百四十四元。
另有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乃是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理合并声明。
备考:一、此隆恩息庄租,台南府参将所管。一、经办人新竹县城内太爷街黄珍香(即加走)一、隆恩息庄田总名数存根簿在案。一、隆恩息庄田园糖廍所收租息,乃系隆恩租银之内亦有糖廍应纳隆恩庄租银,故有隆恩庄租银,故有隆恩息田园糖廍案卷。
●隆恩水圳租额及支用数目清册
收项
一、隆恩各佃全年早晚二季榖五百八十余石。据总巡蔡万俊、杨盘所言,水源由内山来至九芎林坡,又至六张犁坡,通流至九甲埔坡,引水入隆恩坡,又流通至隆恩圳并大崩隙,再分南北汴。其圳面九甲埔坡水入喉,阔二丈一尺五寸。又至隆恩坡,阔三丈,通流直至南北分汴,阔亦如是。其九芎林坡起至九甲埔上,约十一、二里;又分九甲埔坡之曲折,直透海口,约十五里许:二十六、七里。
开销
一、总巡蔡万俊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总巡杨盘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坡脚蔡宽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朱吉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杨清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陈开涂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曾水成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考棚院丁林保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龙王祠庙祝陈炳每年油香工食榖八十石。
一、考棚院丁许火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大众庙普度猪羊金纸每年谷十五石。
一、考棚魁星楼每年油香谷八石。
一、水龙会每年工食榖十二石。
一、每年年节敬奉坡头谷四石五斗。
一、每年买粪箕、沙把、藤、月桃、杨麻榖八石。
一、管数(?)陈金星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出庄蔡荣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以上开各款共榖四百三十七石五斗。
备考:大崩隙,用石壆并竹笼截栏水上圳。每年此崩隙倘被洪水冲坏,每年除开销款外,尚剩租榖一百余石,作为修造之资。若无被水冲坏,所尚剩之榖租,陈朝龙、高廷琛开其夫价。理合声明。
其各佃花名簿底,陈朝龙带去内渡。若要查佃户名字,出示吊各佃户旧单底核明可也。
其隆恩之田,每年、每甲应纳谷一石,早季收谷五斗、晚季收谷五斗,全年早晚二季共收榖一石。理合声明。
●新竹隆恩之根源来历情由
但隆恩系乾隆年间在新竹城北北门口树林头庄王家与郑家互控官司,在台南府衙门较控几年,但王家开费不敷,因王家有与台南总爷相好,向其借银五千元。后因此总爷卸任,被借之银未有可还,不得已将此借项指为皇帝之库,将所存库银扣抵与总爷。原本每(?)此总爷之缺欠库五千元,指明是王家所借。无奈换过新任总爷,迫催勤讨,第王家无银可还,求将伊田地平价抵还清楚。至承买此田地以后,每任总爷收解库,名为隆恩也。
●新竹隆恩水圳根源
隆恩所买水圳来历情由,但系前温家有一条水圳,名为明元圳,在两边有埔地甚阔。后各业主要开成田,虽成田者无水可溉,各业主向温家商量,将此水圳边所要开田者,照各田甲按租纳与温家为水圳租榖;致因台南总爷前有谕嘱,承办隆恩之人倘有业产可买,准以报买者。时因温家乏银欠用,向与隆恩管事商酌,将水圳租踏明多少,卖于隆恩。该管事将所收隆恩租榖粜银付买温家明元圳租额,故名为隆恩水圳租也。
●中港隆恩官庄租榖根源
细查此项租榖,系因从前为佃户每年应完皇上租银无租银可完,积欠多半,后来即将所耕之田归皇上抵作欠银,每年征收租榖,故名曰隆恩租。
●中港隆恩息庄根源
稽查中港隆恩来历情形,查系从前台南府参将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每年所收租榖粜出艰元,若有人民要卖业产者,准予照价置买。所以至乾隆年间将租银加买中港庄张家田业等产,贌佃耕作,每年收租纳库。此业租息亦系新竹隆恩总馆收办,暨合各处隆恩租息银解艋舺参将查收转解皇上也。
●学租银元数目
收项
一、陈和兴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叶宜记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郑如沾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淡水董事金兴文每年学租银五百七十元。
一、金包里充公学租银每年二十九元五角五瓣六尖。
一、温阿满充公茶园租秋冬二季分六十五元。
一、张清元每年租榖三十六石折价银四十五元。
一、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榖每年三十四石折价银四十元五角。
共收银九百四十七元零五瓣六尖。外有五户公存登云会银二千元之利息三百元。
开销(光绪十九年)
一、支给小课一十五次观风分赏各生童膏伙银二百九十四元五角。
一、支送阅卷修金银一百二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十月起至年底止计三个月台北府考棚院丁工食银二十四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看书院院丁辛工银一十六元。
一、支给致祭朱夫子三次祭品银三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分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分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修理文庙东庑各捐欠找银一十元零五角二瓣八尖二周。
一、支给生童面包卷纸共银一十二元。
一、支给上馆牲醴银二元。
一、支给旧佃张秀生碛地银二十二元。
一、支给修理书院照墙屋顶工料共银一十元零八角四瓣。
一、支给定充公业温阿满界石工银十元六角。
一、支给定充公业罗有生、罗仕生界石工银六元八角。
以上共除银六百九十元二角六瓣八尖二周。
●学租及支用数目清册(兴直堡新庄山人董事金兴文)
收项
一、收兴直堡新庄山脚十九年分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三百六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一、收八里坌十九年分计共六成租榖六百三十六石正。
以上二条计共收榖一千零零零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开除谷额项下
一、除兴直存仓晒煽餂耗榖一十二石七斗二升四合正。
一、除兴直院夫工食榖一十八石正。
一、除兴直完纳武朥湾、摆接二社番租榖一十四石零零四合正。
一、除兴直旧明志书院朱夫子香灯去榖五石正。
一、除八里坌存仓晒煽餂耗榖二十三石七斗七升五合正。
一、除洪赞、江信二户被水冲崩无收(三石八斗半)共谷三石八斗五升正。
以上六条共除去榖七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正。
实存租榖项下
一、存兴直、八里坌两处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九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一合三勺六撮(每石依时变价番银一元五角),计共番银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又收园租银项下
一、收摆接堡桕仔林十九年分浮复充公园税银一百二十元正。
以上征收实存三处计共番银一千五百零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开除番银项下
一、除开兴直收榖入仓工钱一.二九五万折番银一十二元九角五瓣正。
一、除开兴直挑晒工钱一.九二千折番银一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买底板、篾篷、榖笨、气筒泥修理仓廒银九元七角五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雇工挑运老干坑下罟仔庄、长道坑挖仔尾庄、红水仙港过沟仔庄、八里坌等处租榖暂存埤仔头仓共用去钱三.九八二万折番银三十九元八角二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存仓挑晒工钱三.九二千折番银三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缴新竹明志书院膏伙银五百七十元正。
一、除缴淡水学海书院经费银三百元正。
一、除发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考会文膏伙奖银八十元正。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春秋二祭朱夫子开银二十元正。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修理厅堂房屋开银二十元正。
一、除缴台北府城隍庙需费银六十元正。
一、除发淡水龟仑岭义塾束修银四十元正。
一、除兴直完纳摆接社六成饷银五两零四分折番银七元正。
一、除贴兴直胡焯猷裔孙祭墓银一十二元正。
一、除贴八里坌郭宗嘏裔孙祭墓银一十六元正。
一、除八里坌天后宫捐题油香普度银二元正。
一、除发承办董事薪水银一百一十六元正。
以上一十八条,计共银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六瓣正。
外实存番银项下
一、存开剩银一百五十二元九角零二尖正。
●学租所在及事由
一、年额征收新庄山脚、八里坌董事陈绳芳、张东峰学租榖折缴番银六百六十四元二角六瓣五尖七周。
前件向系拨充明志书院经费,嗣于淡、新分治案内奉府宪抄禀行知,以前项学租田亩坐落淡水,其租归淡水征收,而租仍归新竹县收用;历经遵办在案。旋有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为控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告以地属淡割,租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拨租银四百五十元解归新竹县作为膏伙经费。理合登明。
一、收龟仑社佃户陈清琳、武朥湾佃户苏国记承耕桕仔林溪边充公园地租银八十元。
前件案经厅任议定自同治辛未年起算至甲戌年后,年纳租银一百元;再自辛未年起算至十年后,年纳银一百二十元。除给龟仑岭义学修金外,尚存银八十元,拨充明志书院经费。旋有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为控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告以地属淡割,租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每年将前项租银一百二十元拨解新竹县作为膏伙经费。理合登明。
一、收金包里、大二坪等庄充公学租七十一元六角四瓣七尖六周。
一、收竹北二堡石岗仔佃户温阿满充公茶园租银六十五元。
前件系温阿满与范李养互相控争茶埔,经县诣勘讯结,将温阿满越界占茶二万余株之埔业断充明志书院,业经饬差定界,谕令董事陈朝纲经理承收;自光绪十九年秋季起,以后每年分作二季:早季征收银三十三元、晚季征收银三十二元。理合登明(经办人陈朝纲住五坌埔)。
一、又收竹南一堡大北埔佃户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榖三十四石。
前件系陈维藻与秀生互相控争,业经前县断将该业充入明志书院,并将该佃人罗有生等应完光绪十八年分租榖二十六石封存在佃。迨□县任内,又经提案覆讯,将封存在佃之谷,按照时价变粜,并分别立石定界在案。旋据黄如金赴案保耕,呈缴碛地银三十四元,除还前佃碛地银二十二元外,实缴存银一十二元;议定自光绪十九年起,每年认纳租榖三十四石,依时结价缴清。理合登明。
一、又收竹北堡大湖口四脚亭佃户张清元充公租榖三十六石。
前件系曾神从、曾清宽匿纳钱粮经前县查出,将曾神从佃租九十石封存在佃。嗣□县先后提讯,将榖起封,依时变价银一百一十元,并将该业一并充入明志书院;贌佃张清元耕作,年纳租榖前数。理合登明。
●小课经费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郑如沾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叶宜记、陈和兴二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一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一百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行息结状叶宜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明志书院备考小课经费番银共五百元,递年行息二分,作为四季匀缴。自本年十月初一日起,按季缴利息番银二十五元,不敢短少拖欠。除另具保结外,合具领银状是实。
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叶宜记。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状铺户陈和兴,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何锦泉认捐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元,每年每百元按贴利银一十元计,共全年应纳利息银五十元,分作两期认纳;年款年清,不敢过限蒂欠。合具领是实。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领状铺户陈和兴。
利息减一分具禀
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等,为生息维艰,乞恩一律施行酌减定案,以垂永久事。兹缘铺户叶宜记承前宪方谕交培英社小课会银五百元正,递年行息二分,计利银一百元,按四季匀纳缴清,作为膏伙之资;无如迩年市面光景歉薄,生息甚艰,万一措借不续,利息究从何生?但思当时陈和兴、叶宜记均有承交培英社之项,兴行息仅有一分,惟记行息较重,出借诚难,未免有彼此厚薄之殊。恳乞恩准酌减一分,俾记与兴同为一律缴纳,实为公便。爰敢联名佥恳,伏乞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俯如所请,沾感不忘。切叩。
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
正堂沈批:叶宜记存款准如所禀酌减利息一分,与陈和兴一体遵缴,以免两歧。
一、郑如沾一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一宗,全年生利息五十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借得明志书院膏伙款项母银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贴利息银十大元,计全年应纳利息五十元;该利款约分两季支取,不敢过限。合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即如沾)。
此款系高绅(廷琛)经手。
一、郑如梁、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三百元。
无公存案,录县正堂移交文以为查考:
原任台湾县前署新竹县正堂范家属为移交事,案奉陈前府宪前在淡水厅任内捐存登云会公款通用番银二千元,公存本城绅士李联萼暨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等五处,不计闰,全年生息银三百元,作为全淡南北乡试多士买卷之资。兹查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银三百元业经收清,未解存储。理合备文移送贵县,请烦查收备文批解。须至移者。
计移送:登云会息银通用番银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右移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
备考:一、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以明善堂收各款租榖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一、本社塾师修金榖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陈朝龙与曾四来互控浮复充公田在月眉庄,数有零甲七分余,租榖约有四、五十石,地方绅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绪二十年充公,尚未收榖,作为义塾经费。
●义渡租银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经办人五户:郑恒利、林寿记、高阳、曾绵、赖登贤。内:义渡田,本城郑恒利租银三百零二元。岁捐,本城林寿记租银三十二元。同,淡水高阳租银五十元。义渡田,淡水赖登贤租银一百元。岁捐,淡水曾绵租银五十二元。
开销
一、盐水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钱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三十元。
一、承办义渡专书每月给饭食纸张银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庙每月香灯银二元。
置买义渡田园
一、置买城厢堡民人孙振州田业一处,计七甲五分,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下),东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车路,北至林印田,各为界;配带大圳水,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五千元,立契存案,给绅士郑用锡(即郑恒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三百四十元。及至后来,每年仅据纳银三百零二元。
一、置买淡水芝兰堡民人何一宽、陈福、何振耀、陈涌泉等田业一处,坐落土名芝兰堡草山前山猪湖,东至旱溪,西至路,南至匠人许观梧树林,北至路,各为界;配带东西二圳,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给铺民金怡文招佃永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一百元。查金怡文至光绪二十年已改归赖登贤招佃承耕。
岁捐义渡租榖
一、据拳山堡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庄正林服、庄耆陈蓝、林德、黄良宽、高派贞、隘首高阳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五十二元,由耕佃曾绵按年起厅完纳。
一、据城厢堡佃民杨诸、杨三头、杨回、杨凤眼、杨贵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四十元。查此条租银现归林寿记,每年纳银三十二元。
●明善堂收支各款租榖细帐清册
旧管原存仓榖结在(经办人林祥叆)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六成折实谷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本城崁顶庄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六成折实谷六十六石。
一、收本城浸水庄小租榖二十九石。
以上共收大小租榖一千二百五十三石。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榖八十石。
一、本城中港瓦厝一座(现在林沧)。
开除代给德记社谷款项下
一、代给佃首巧胜材、巧妈愿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斗级巧振芳、巧万生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大甲司夫价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本社塾师修金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上房册费去榖二十四石。
一、代给慈安宫缘金去榖二石。
一、代给粮房经费去榖十石。
一、代给收谷上仓鼠耗去榖五十石。
一、代给本社中元去榖十石。
一、代给全年加闰月口粮四百二十一石二斗。
一、代给户房册费去榖四石。
一、代给经理夫价去榖五十石。
一、代给泐名条约等款去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
一、新港社刘乘先欠缴本年分大租榖六十石。
明善堂收结银钱代给动用各款清册
旧管
一、十五年报册尾不敷银九十元三角。
一、十五年报册尾存钱二百二十六文。
新收
一、收利源结德化社大租榖三百六十二石来银三百六十二元。
一、收合成栈结崁顶大租榖二十六石来银七十二元六角。
一、收杨卑结自耕租榖二十九石来银三十四元八角。
一、收溪心霸各园佃六成大租来银三十元。
一、收代给泐名榖八十四石八斗来银八十四元八角。
一、收杨赞厕池税来银十四元。
共收银五百九十八元二角。
开除
一、付十五年分下半届义塾六处修金一百二十元。
一、付本年分本城义塾两处修金八十元。
一、付经理修金一百元。
一、付堂丁二名工食去银七十二元。
一、付拾字纸一名工食银三十六元。
一、付本堂中元各用去银二十元。
一、付大成殿春秋两祭去银十元。
一、付纳隆恩大租去银三元五角零四厘。
一、付完浸水庄田租纳粮三元八角七点三厘。
一、付施舍药茶去银十二元八角。
一、付本城各庙油香去银六元。
一、付千家祠油香去银三元。
一、付户总册费去银八元。
一、付补漏修理工料去银十五元六角。
一、付零星杂用催收饭食去银三元。
一、付林永记利息去银四十八元。
一、付杨卑利息去银十八元。
一、付杨赞利息银十四元。
以上除开去银五百七十三元六角九点。
●明善堂(新竹义仓内)
有埔园租税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谷将谷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各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列于左。
明善堂历年征收各佃户大租园税榖石
本城溪心霸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银
一、曾桑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吴接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曾向应完园租银六角九点。
一、曾强应完园租银一元五角。
一、吴銮镒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德芳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振利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象应完园租银九角一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曾水源应完园租银八角八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华士应完园租银六角三点。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智应完园租银五角零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二点六厘。
一、曾祖起应完园租银一元八角。
一、曾虞合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二厘。
一、陈基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曾象、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三点五厘。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四厘。
一、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陈勇应完园租银一元七角一点三厘。
一、戴断应完园租银七角一点三厘。
一、陈涂应完园租银八角六点四厘。
一、黄和成应完园租银一元一角八点八厘。
一、戴科应完园租银一元三角五点。
一、戴添应完园租银十二元零一点五厘。
一、戴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文宽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加禄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九点五厘。
一、曾伸福应完园租银五角二点八厘。
一、王全喜应完园租银四角五点。
一、戴章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曾双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和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吴士坚应完园租银一元二角。
一、戴允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戴兴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茂应完园租银三角三点。
一、曾乌临应完园租银一角二点。
以上共二十八佃,计完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三厘。
本城崁顶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榖
一、曾家公田应完租榖四石六斗六升八合。
一、曾加禄应完租榖三石九斗六升。
一、曾传(即振挑)应完租榖三石七斗二升。
一、曾竹、曾象共应完租榖一石零一升四合。
一、吴桃应完租榖四石六斗七升五合。
一、曾文宽应完租榖三石三斗一分九合。
一、曾水源应完租榖一石四斗四升。
一、曾和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石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茂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林恒茂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租榖一石零三升七合。
一、曾象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同应完租榖九斗。
一、同应完租榖三石三斗。
一、同应完租榖一石六斗五升。
一、同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华士应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榖一石四斗九升三合。
一、陈基应完租榖六石。
一、曾吟风(即象)应完租榖六斗。
一、曾样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吴金泉应完租榖二石零四升。
以上共二十四佃,计完租榖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
大甲顶龟壳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榖
一、王宗乃应完租榖四十石零八斗。
一、宋寅、宋赐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宋盛宗应完租榖二十石零四斗。
一、李四美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康致随应完租榖二十石四斗。
一、林安时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十三石三斗四升四合。
以上共九佃,计完租榖一百八十二石六斗四升。
下龟壳庄佃户
一、叶两全应完租榖四石九斗八升。
一、陈荣合应完租榖十九石二斗。
一、同应完租榖十四石五斗八升。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三十八石七斗六升。
田心仔庄佃户
一、林玉锦应完租榖十二石。
一、纪分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林协齐、林国仲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同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哑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福星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七十六石二斗七升八合。
新庄仔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庄玉藩应完租榖五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十九石八斗。
社尾庄佃户
一、林本源应完租榖四十八石。
一、何柳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
一、林上品应完租榖二十五石九斗二升。
一、白达应完租榖八石六斗二升。
一、白大愩应完租榖九石七斗二升。
一、杨恭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林玉弦应完租榖十七石二斗八升。
一、陈九英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颜江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桂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清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远应完租榖十七石五斗九升。
一、林亮应完租榖三石三斗六升。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八石零四升。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余智仁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姚天来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九斗六升。
一、黄见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何万等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二升。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何万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以上共二十三佃,计完租榖二百八十八石四斗三升。
中庄佃户
一、陈荣胜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林国珍、林赞兴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湳底庄佃户
一、黄华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顶庄仔佃户
一、林对丹应完租榖十八石。
五甲庄佃户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六石一斗八升。
一、张富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二石一斗九升。
一、涂士鲸应完租榖三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一石三斗二升。
一、黄塔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陈益久应完租榖七石二斗。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三十三石一斗九升。
泉州厝庄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一、张东桂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三十石。
三十甲庄佃户
一、林尚德应亮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庆侯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黄俊恩、黄肇儒共应完租榖三十六石三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六石。
以上共五佃,共应完租榖一百十四石三斗。
横圳庄佃户
一、赖好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十三甲庄佃户
一、林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王瑶记应完租榖十五石。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五十七石。
顶大安庄佃户
一、林荣应完租榖三石二斗一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六石九斗六升。
一、林大鹏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十一石九斗七升六合。
下大安庄佃户
一、张净夫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一、张本应完租榖一斗八升。
一、张注应完租榖三斗。
一、陈源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张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周乌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张举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陈宅应完租榖一斗二升。
一、谢玉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白水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许配应完租榖三十六石。
一、同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易意应完租榖十六石三斗二升。
一、林圳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九石九斗六升。
一、杜荣记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以上共十八佃,计完租榖一百四十四石二斗四升。
松仔脚庄佃户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大轨应完租榖一石六斗八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六石。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二石八斗八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圣王会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一、林旭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林盼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陈廷玺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黄德春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林子教应完租榖一石九斗二升。
一、林恭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以上共二十一佃,计完租榖一百零八石七斗八升。
以上本城及大甲德化社总合共庄村十八庄、佃户一百八十户,总共每年应完租榖一千二百二十六石三斗九升、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四厘。
●番租银年额征收(粮房应办公事)
一、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元。
一、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元。
共计银一百一十九元。此番租银,拨给额内外孤贫月米之需。其不敷支孤贫月米,饬县另行筹款抄详行知在案。番租给发孤贫尚有不敷,无论地方有何项公款,皆可以拨给。
给过孤贫口粮衣布姓名银数
一、给口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
一、应给冬夏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孤贫姓名列于左:
胡发、许陈氏、丁树、秦买、郑源、刘员、李叶氏、吴陈氏、胡刘氏、陈出、高王氏、刘陈氏、陈李氏、李张氏、麦柯氏、吴良、林陈氏、黄王氏、苏海、杨陈氏、方元、刘光明、彭桂、林凤、许扶、黄陈氏、许登、吴九、陈林氏、吴知、陈黄氏、黄连、林花水、刘林氏、骆鸦、丁燕山、苏皮、刘贤、卢双、林饶、张王氏、林得龙、许陈氏、张吕氏、林回、丁郑氏。
以上孤贫共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共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又每名给衣布银五钱四分五厘六毫,共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新竹营盘田租银
一、南崁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四十元。佃人李才。
一、霄里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十二元。佃人吴立。
一、高山脚营盘园,年贌租银四元。佃人古阿干。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又厝九间,每年厝银四元(破坏)。税厝人黄阿屘。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贌租银十六元。佃人际奇火。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贌租银三十二元。佃人方绅。
一、白沙墩营盘园,年贌租银十元。佃人陈谅、骆天金。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贌租银四十元。
一、桃仔园营盘一所。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租。
一、后布埔营盘租税银每年五十六元。
●营盘田园根由
查各营盘田园乃系兵丁从前内地初到之时,择其宽阔之处,为营盘驻扎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地经已无用,遂将该地开辟,作为田园,贌佃耕种,收租公用。亦有因其地作为营盘之外,前后左右尚有空地可开为田园者,即陆续开辟成为田园,故名曰营盘田;并非有出本承买。
●育婴堂递年应收各款及开销条目
收项
一、三脚寮现佃傅天富,全年实小租榖四十(?)折银四十元。
一、北门街店一座,现税林水生,全年税银六十元。
一、新庄仔戴戆九,全年园租银十三元。
一、台北八甲庄地基银全年二十四元。
一、育婴堂边小厝一间,现税麦尧巴,全年税银四元八角。
一、盛德庄现佃古阿恩,全年小租榖五十石。又家屋十一间。
开销
一、育婴堂董事傅兆祥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董事林亦图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堂丁傅添福、许火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内油香全年六元。
一、育婴堂年节牲醴金烛全年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七月普度银二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香油茶炭纸张杂费全年十八元。
查育婴堂前给婴儿,系由本城糖米出口抽分项下提给,每婴儿每月给洋一元,付与本生母,自行抚养。每婴儿按给六个月,计洋六元,系由官专派司事经理。嗣抽分由官改归厘金,而每月按给婴儿之项,莫从提给,由此截止。理合声明。大约二十二多年,育婴儿截止。董事林亦图、傅兆祥现今不在家。
一、台北府育婴堂田业全年九十六元,上下忙分纳。枋寮溪洲庄民魏桐初承贌。
●义仓榖石
一、竹堑城绅董林恒茂收储捐榖七百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彭大福籴存新榖六十石。
一、六张犁庄绅董郑家茂籴存新榖一百三十二石三斗。
一、五和庄绅董罗在田籴存新榖六十九石三斗。
一、新埔庄绅董陈朝纲原存旧榖二百一十二石八斗。
一、新埔庄绅董潘澄汉原存旧榖三百零八石四斗。
一、新埔庄绅董蔡景熙原存旧榖一百五十七石。
一、新埔庄绅董张德渊原存旧榖一百六十七石三斗。
一、树杞林绅董彭殿华籴存新榖七十六石七斗。又籴存新榖二十四石七斗。
一、五和庄绅董曾云中籴存新榖八十三石。
一、九芎林庄绅董魏钻唐籴存新榖二十三石九斗五升。
一、九芎林庄绅董刘耀藜籴存新榖一十七石五斗五升。
一、北埔庄绅董姜绍祖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四石。
一、赤柯坪庄绅董黄廷亮籴存新榖一百七十石零八斗六升。
一、埔尾庄绅董彭捷和籴存新榖一百六十五石。
一、圭油凸庄绅董范清汉籴存新榖一百四十七石二斗。
一、树杞林庄绅董廖明兰籴存新榖八十六石七斗。
一、大潭庄绅董廖有化籴存新榖一十二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范姜俊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八石。又籴存新榖九十石。
备考:此项租榖于十九年四月米价昂贵之时,已将旧榖平粜。迨十九年早晚二季收成之后,即再籴新榖,数目多少不对,应照二十年正月所开之单方为实数。
官捐义仓系地方官恐年岁减收,青黄不接,致有捐派各业户,存仓以防地方粮食不敷;当此时亟应发榖平粜,以济民食。
新竹城林恒茂经理义仓榖之事
具禀新竹城内林恒茂号,为据情明白照章列单呈电。缘恒茂经理义仓之榖,此义仓设自前年严县主捐各殷户之榖计七百石零零二斗,以防饥年平粜。每年至三、四月新旧交接,预将旧榖发粜,其银项缴官收掌;至籴入新榖,其银项亦由官领出。历年总存榖七百石零零二斗。至本年四月间,王县主在仓有发谷兑米约有四百余石之数,及日军到处,仓内尚存榖二百余石,实属昭昭可考。至明善堂亦有埔园税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榖,将榖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条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呈明,伏乞大人爱民如子,电夺施行,沾感切叩。
●修城经费
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
收项
一、光绪十九年分钱粮带捐修城经费银一千六百十八两一钱七分零七厘七丝六忽。
一、善后局宪垫发修城经费银二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零八厘八亳四丝。
以上二项,共收银三千九百零二两零七分九厘六毫一丝六忽。
开销
一、城工料银三千八百二十两三钱六分七厘八毫四丝。
实在
一、应交征收钱粮捐存光绪十九年分修城经费银七十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
宪定:自光绪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征正项钱粮银一两,随时带捐银五分(无平、无水)以为专款修城经费,敝县已将城垣一律修竣造报,所有支用各款,除钱粮带征成数解还归垫并经奉文遵照办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税(无案件可凭,录谕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据实禀复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间城工完竣,清出新旧北门内及旧西门内等处旧堆房基址起盖瓦屋十一间,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八元,经同治十年间前淡水厅陈谕饬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等六户轮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备岁修城工之费。现在城垣因岁久失修,以致坍塌甚多。此项屋租及历年生息,自必积成巨款。刻下正值兴修之际,亟应清查存款。除分谕查覆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董事某某立即遵照赶将轮管城工店屋历年收租生息银两,现存何处?共有若干?逐细按年按款明白据实开单,限即日内迅速禀复赴县,以凭察夺,毋稍迟延。切切特谕。
一、分谕城工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
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承工总吕祥。
特用同知直隶州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遵照事。案查本邑城垣原有建造店屋七座收租生息,留为岁修经费,系由该绅董等轮年经理。兹查该绅董等所呈城工簿开:城差两名,年支辛工银四十八元。本县到任以来,未见有城差,应将城差名目裁除,以归核实。合行谕知。为此,谕仰该城工绅董等立即遵照,所有城差名目,自光绪十九年以后,毋得开销。毋违,切切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郑恒升、林恒茂、郑恒利、吴万吉、李陵茂、翁贞记。
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土总。
禀为遵查禀复事。缘蒙谕仰查视西门城何处损坏。禀复等因,役遵仰立即查视西门之城门,系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盘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理合将情禀复,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
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一皂头役洪泉禀。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饬赶紧修复事。照得本县访闻西门城门有损坏情事,即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差洪泉以奉谕前往,西门城门系依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等情,禀复前来。查城门有关启闭,自应赶紧修复,未便耽延。况现正有事之秋,更宜谨慎。除批示外,合行谕饬赶紧召匠修复。为此,谕仰城工绅董即便遵照,迅速往西门勘明城门、城楼究竟破坏何处?应如何修补?立即召匠赶紧修理,以固保障。应费若干,在于前历年所收店屋租税项下开支,限五日内告竣,仍将如何修复及收竣日期并用过木料各款开单禀报赶紧县,以备考查。该绅董毋稍迟延,切速。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林恒茂、郑恒利、李陵茂、郑恒升。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工总吕祥。
城工店税事由
配在城门之店,乃造城余伸之项,即买此店,以税人家。其税银每年收存,以俟修造城墙之用。
其城工之店一间,在北门街,现税义兴号(即蔡式),作木匠为活。四间在北 楼内,旧税永美号,现已回泉州,无人承税。一间现税顺发号(即吕俊),宰猪为活。一间现税复发号(即黄临),兑杂货为活。一间现税兴隆号(即吕折),兑杂货为活。五间其税银归林公馆存。
城工店(城工公簿在案)
一、西门内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元。
一、旧北门店一小进,年税银六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五十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四元。
一、新北门店二进,年税银四十二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三十四元。
以上店八座,年税银共计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榖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租榖……。
备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两姓作乱,将田充公,归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征收,作为闲款。惟新竹从前此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管辖仅有此一段而已。榖仅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县中向无经手,是以无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其应完钱粮,由台北府送赴新竹县投完。
●屯租
前此款屯租系在中港、杨梅坜、九芎林各处皆有,全年约有三千石有奇,每年给发屯丁口粮。自光绪十四年清丈改归,钱粮无收;此项租榖,即将前收开存银项拨给孤贫月米。
查屯丁每名全年给口粮银八元,如有事要叫来使用者,每月给口粮银四两二钱。
●隘租
查此款系因田园与内山生番相近,常被生番出山杀人,民不敢耕种,后即在险要之处雇丁设隘防守生番;即就近山田园抽收租榖,给为口粮,故名隘租。
隘租一款为数颇多。缘卑邑山溪丛杂,生番出没无常,沿山业佃不堪其扰,多有设隘防守而归隘首垦户承办防隘之事,由业佃鸠资,名曰隘租,均系隘首支销。现今奉文提归公用,其隘租悉数由县征收,每年约征二万余石,每石折收时市番银一元。卑县照垦收租,亦不知每甲纳租若干石,又无案卷可稽;唯前于查丈往乡,曾经询诸乡民,佥称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纳隘租八石至十八石者,乃北南各垦仅纳隘租二、三石至十石为限,是各垦之情形不一。理合登明。
隘租上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四石,续垦配租榖三石六斗。中则田每甲原垦配租二石四斗,续垦配租榖二石。下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一石五斗,续垦配租榖一石。园例减半。隘租园多田少,租榖旧由隘首自收,分给丁壮口粮。理合登明。
●官庄田租
查看此款,惟有淡水有此租。新竹向无此官庄田,莫知详细。市川彻弥、张寿图、黄鼎元。
●炉税
一、铸户苏景昌(招牌「永金」),炉税银五两。
●当租
一、当租协丰号,当租银五两。
●各廍户出息年额
一、年收银四十元。
一、廍户在豆仔埔、贡狗坑、中港、头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脚、苦苓脚、山寮埔、顶双溪,每年约有二、三十廍,余外尚未全知。
一、息银乃系台北府委员所收。
一、息银乃系制糖户所纳。
●税契银两数目
一、年无定额,年收约有一万二千元。此款税契凡民人置买田园,欲卖者须入契字付与买者收执为证据。买者即将契赴官投税,每契面银一百元收税银七元八角。内分三元解布政司、四元五角归地方官、一角五瓣归收契之税差、一角五瓣归书记办公之资。
如契未税者名曰白契,已税者名曰红契。另司单银每张九角,乃布政司领应给业户为凭,名曰契尾。此款契尾系民间有典卖田业,典卖者须立契与买主收执,买主即将契赴官投税,官即将此契尾粘在契内,盖用官印。另此款每张由官备银一钱五分,赴布政司衙门买来,每张司单收民间九角;内官收五角,余四角经办公事之人作分作工资。
●口费
口费分为二,一曰文口,一曰武口。文口系文衙门新竹县所收,每年约有二千两。武口系武衙门北路右营参将所收,每年约有几百两而已。
收口费充津贴(地方官自己收口费、自己充津贴,与布政司无干。年收约二千两)
收项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三十日,计收口费银七十一两四钱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四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常年淡月九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八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竹莲寺租榖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陈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业皆王义记所献与佛祖点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现收六石六斗半,其余皆欠不纳。又现收董事和兴号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现收以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项
一、槺榔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庄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开销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去银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辛金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烛鼓吹并杂费去银五元五角。
一、值年炉主去榖五十五石。
一、每年纳完钱粮去银一十九元九角三点三厘。
一、圣诞祭祀银六十二元一角。
一、宫内盂兰会去银五十七元五角。
一、圣母飞升诞共去银六十三元七角五点。
一、水仙王圣诞去银二十一元。
以上共计榖三百二十五石、银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点。
●救护船只章程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海关学政邵,为申明剀切谕事。照得沿海一带地方,时有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例向责成就近营汛居人实力援救。光绪二年五月间,又经前兼署督部堂文、抚部院丁妥立规条明定赏罚通饬营县勘分投落,责成地甲头人,以杜彼此推诿,奏明举办;并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奉谕旨,通饬沿海各省一律办理在案。
兹查台湾沿海居民遇有此等危险之船,均能认真保护,着有成效;仍恐日久弊生,亟宜刊布章程,再申告诫,俾沿海民人咸知重赏在前、严刑在后,相与救灾拯危,勉为良善。除分别咨行外,合再申明剀切谕。为此,谕仰沿海军民人等知悉:此后凡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一切危险之事务,必查照后开章程,实力拯救,本部院自当格外奖赏。倘敢阳奉阴违或乘机抢夺,一经发觉,定必按例严办,决不姑宽。其地方厅县并营汛员弁等,若不认真遵行,亦即一体按律参究。尔等须知船只遭风遇险,财命悬于呼吸;当其呼号逼切,属有天良,皆思援手。若复从而掠取,是岂尚有人心?方知功令严明,信赏必罚;经此再行晓谕,务当共相劝勉,切勿故伎复萌,以身试法。凛切!凛切!特示。
计开救护章程五条。
一、定地段以专责成也。查沿海岛屿星罗,犬牙交错,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诿。兹责成沿海厅县,会同营汛,定明所辖界限,每十里为一段,饬令就近公正绅耆保举地甲一人,其岛屿则保举耆老头目一名,列名册报,以专责成。凡遇中外船只漂撞礁浅一切危险收船,日则高挂白旗、夜则接悬两灯,以示求救。在地之居民渔户人等见有此等旗灯,实时首报地甲头目,一面飞报文武汛官、一面酌量船夫数目,集派助救。其文武汛官闻报后,亦即督率兵役亲往勘验救护,不得稍有迟误。其往来报信之人一切费用,皆由失事船主给还,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费。
一、明赏罚以免推诿也。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护船货至一万两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经该管上司查明申报及领事官照会关道有案,藩司立即注明,记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详酌配记外奖(?),五品以上者分别详明题升,以示优奖。其地甲头目亦分别上次劳绩,随时赏给顶戴匾额,以昭激劝。倘文武汛官不肯认真办理,照例参惩;地甲头目若有援救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别轻重严究。至于望见船只危险,先报知地甲头目及文武汛官者,应以初报之人为首功,由失事船主给与花红,大船多至三十两、中小船以十两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乱也。凡遇险船只,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愿他人上船者,则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须人援救,或系应先救船、或系应先救货、或系应先救人,均听船主指挥,不得自行动手。救起货物,应寄顿何处,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经船主及地甲头目指明,查有确据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确凿者,亦赏以应赏之款;诬捏者不准,并行反坐。
一、定酬劳以资鼓励也。凡救起之货,须候文武汛官验报。如系外国船货,即并报明附近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抽拨充赏,多至三分之一,以赏援救之人。若有货无人,则须禀明就近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公将货酌赏。倘无货有人,则须将人救护;无论中国外国之人,均先行核给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给船夫,分别资送回籍。倘系外国人无领事可交者,即报明通商局资给盘川,俾令自行归国。其小船出力救护,倘本人无力可以酬谢者,即就近禀报地方官,小船每救人一名,赏给洋银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给,按月汇报通商局发还;虚捏者严究。至遇风涛汹涌,人力难施,或在大洋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连。
一、广晓谕以资劝戒也。凡海滨愚民,皆缘不知救船之有赏、不救船之有罚,是以坐视不救,或致乘机抢夺。此后所有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将以上告示条规,分别札行各汛,严加告诫;并将告示条规书写木牌,遍处悬挂,使一切渔户愚民,皆知遇险之船救护为有功、不救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视为无足重轻之举矣。
右谕通知。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给。
救护船只章程告示实贴处所
计开:县署前、香山、旧港、下寮、溪州、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笨仔港、南崁港、凤鼻尾、咸水港、中港、中港渡头、山寮、纲弦仔、后垄、后垄外埔、后埔溪洲、湾坵沟、白沙墩、望高寮、吞霄、房里、苑里、土地公港、大甲、大安、脚踏港、羊寮。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同上
计开:县署前、香山、香山塘、隙仔溪、和雅庄、旧港、顶寮、下寮、溪洲、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鱼寮、羊寮、北沪、笨仔港、咸水港、凤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头、山寮、香山大庄、崁仔脚、树林仔、许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观音街。
光绪十八年二月。
●沿海道路段数
新竹县管辖沿海地方,自中港起,至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计九十里为九段(一段即十里)。
●地甲年籍姓名
一年分四季造报,而地甲所办之事,恐地方有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在于港口,该地甲立即随时救护,一面禀报地方官,而免被人所抢。向来无给口粮,须有船只遭风搁浅,伊地甲有为办事,或地方官有赏、或船主有自送保护之苦力银。此项地甲,或有地方官选择,亦有流处民人自禀举。
光绪二十一年春季,分沿海道路段数及地甲、年籍、姓名:
一、沿海道路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香山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如藩,年四十八岁,同安县人。
一、香山港起至旧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卓清兰,年五十一岁,同安县人。
一、旧港起至红毛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彭逢春,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蚵壳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佑,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笨仔港止,计二十里二段。一段地甲许雨,年四十六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许狮,年五十六岁,同安县人。
一、笨仔港至大潭港止,计二十里为二段。一段地甲欧阿古,年四十三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锺廷英,年六十一岁,长乐县人。
一、大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曾房,年四十一岁,陆丰县人。
以上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九十里,分为九段。理合登明。
●义冢石碑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勒石示禁以垂久远事。案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星秀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佥禀:五□界外荒,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即如我堑垣自入版图,生斯葬斯,相安相乐。查乾隆四十二汪间,息庄佃民及绅士人等先后佥请各前宪,准以香山、牛埔、内处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蜞窝、鸡卵面,设为义冢各在案。又蒙各大宪行饬准以界外番山之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至盐水港、荖衢崎止,概为冢坟之地。至道光年间,李前宪捐廉买郭、苏、陈之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以为义冢,俾民人随处埋葬,合堑久蒙厚泽。至道光十五年间,堑南界外之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谕设隘堵御凶番,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连络七十余里。未垦以前,附近民人葬坟不少;自垦以后,藉垦混界,残害甚多,破罐露体,漫山遍野,为子若孙,谁不酸鼻?往来行旅,莫不伤心。虽经咨前宪设立义冢,奈历年已久,生齿日众,各义冢已鱼鳞迭层,且被垦户藉垦需索,威逼迁移,稍拂所欲,辄加锄锥,盗挖碑记,抽灭骸罐。有力者用银买好,给予山批;无力者恳求还骸尚不得。纵令争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独不思皇恩广大,恩诏频颁;宪德高深,札饬屡催。是枯骨久沾厚泽,何市利竟敢居奇?实属上负皇上,下悖宪章也。爰是,相率筹议,将前定各处冢界,合请勒石严禁,毋许私垦田园,不便以耕种之山畬巅麓,应听附近人民随便安葬。该垦户佃人不得藉端刁难,亦不得恃为奇货,致起争端。即垦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如谓垦费所需、隘粮攸关,似应酌给帮贴,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是否妥协?恳请鸿裁。佥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严禁,切禀等情。
据此,当经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据报到。分府莅任,据该差高升、蔡云勘明各处冢坟界址及金广福承垦地方山场,逐一绘明图说,明白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合属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掩骨埋胔,古有明训,岂容藉端迁葬,任意践踏?自后如系山场埔地,经各前宪先后捐买义冢坟场界内,概听人民随处瘗葬。该处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垦耕种。即金广福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惟垦费所需、隘粮攸关,准予酌给番银帮贴垦户,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庶几生养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该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费买界内,藉端占筑虚堆,希图售卖渔利,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给。
立冢碑人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同勒石。
十八尖山义冢
道光年间本城许举人禀:何、林、郭等户充出作为义山,仅可百姓葬地,不得勒索钱银。
枕头山义冢
东门外火车票房有(?)枕头山,乾隆年本县官议定作为冢地,以便民间葬地。其处有石碑为记,并无租粮公项等事。
●盐政
新竹盐商具禀
具禀新竹县盐商林裕丰,为私盐盛行、关系不小,恳乞提归官办,以充国课、以济民食事。窃裕自备本银,向得台北盐务总局贌办新竹城村各处盐馆,不料承贌未久,溃勇土匪抢劫滋事,官令不行,沿海奸民无所忌惮,将盐私相买卖。裕值此时,不特承贌本银无着,且馆租、馆费又贻赔垫之累。但念新竹盐食全赖南北二厂及时开晒,方足一年之用;若竟听奸民私相贩卖,不及早提归官办,则此时盐固充盛,倘到隆冬盐不可晒,民食难继,于地方大有关系。幸逢「大军」(按指日本军)到新竹,一切新政次第举行。裕恭属旧时贌办商人,深知新竹盐务情形,且闻台北盐馆早经「大军」到日提归官办;可否仿照办理之处,谨据情具禀,伏乞大人电鉴察夺施行,实为公便。谨禀。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七月日禀
商务章程
一、新竹盐馆向章每七二洋一圆卖盐九十斤,又厘金钱一百八十文。零售每斤十八文。全年城村各乡约销盐二万二、三千石。
一、所卖之盐,均系西南海口虎子山之南厂、油车港之北厂、十块寮三处之民人自建盐埕所晒。自四月开晒至九月停晒,在地所销之盐,全靠此晒收以济民。其各处均举有头目、户首管束晒丁,全年给以辛工。晒出之盐,每百斤给价三角三瓣。
一、盐馆及各厂盐仓均系民间租赁,馆中器具均系商家自行置用。
一、现存之盐一万余石,系商备本承买,约计本银五千圆。
一、新竹向来盐务著名不好办,近来政令不行,遍地皆私;若不速设法整顿,恐日见糜烂,更不好收拾。
一、新竹港■〈氵义〉分歧,内地私盐船时到地勾结海口奸民,私相贩卖,南北厂晒丁多匿盐私偷散售。至四、五月,即要多募哨丁百十名到各处巡缉,以致用费浩大;约全年除盐本一切开销外,公家只能长余四、五千圆。
一、新竹分馆:新埔、大湖口、中港、头份、北埔、树杞林、九芎林、苦苓脚、香山、红毛港。
前新竹盐务委员奉加抽盐厘告示
办理新竹盐务总馆委员徐,出示晓谕事。本月十三日奉总办台北盐务总局宪顾谕开:照得本督办奉抚宪札开:准户部拟令有盐务省分,于盐价内每斤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等因。奉此,现在台湾防务紧急,筹饷维艰,惟有于盐价内妥议酌加,以佐饷需。查台湾历年盐价每斤合制钱十六文,连厘金二文,原较各省盐价最轻;即再加二文,亦不过二十文。较之他省每斤四、五十文者,仍属最为便宜。况民间食盐聚则见多,分则一家每日所需固属有限;今当筹饷之际,暂行权宜加增二文,在民间当不致为难。兹经本督办妥筹议定,拟于全台盐务,除盐价原有之价加增厘金二文,详奉抚宪批准通行照准。为此,示仰绅商居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无论贩户、零售盐石,统以盐价外每斤共加增金钱四文发售,各该馆售出盐石均令公平足秤,断不致克扣短少。须知公家此次加增盐价,实因办理防务饷需攸关紧要起见。俟军务一平,仍当体察情形,停止加收。尔等食毛践土历有年所,自应激发天良,乐于从命,勿得观望。切切毋违。特示。并限文到三日内即为加增之期。等因,奉此,本委员自应照办。拟于是月十六日起,除将前有之盐价照旧列外,再加增厘金钱二文,每斤共计售收制钱二十文。各行照录晓谕。为此,示仰绅商居民人等一体遵照,切切毋违。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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