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燕乐考原》 [清]凌廷堪
  《燕乐考原》序
  《乐记(乐本)》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
  又曰:“声成文,谓之音。”
  古之所谓“声”者,即燕乐之十五字谱也。
  古之所谓“音”者,即燕乐之二十八调也。(将《乐记》的声/音,理解为谱/调是凌廷堪的创见)
  故知声而不知音(知谱而不知调),昔人所讥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乐以调为主,而调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谱)字次之,故唐宋人燕乐及所填词、金元人曲子,皆注明各调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实者谁乎?(无也!如刘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会调名,全以一宫调谱之者也。再如清吴梅之辈则亦自承“非不为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郑译演苏只婆琵琶(之五旦七声三十五调)为八十四调,而附会于五声二变十二律,为此欺人之学,(丘琼荪则云:“其实,附会或不免,欺人则未必”。王子初也说凌廷堪此说,”有失大家风范”。)其实繁复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变,而为六十调,殆(恐怕)又为郑译所愚焉。
  后之学者,奉为鸿(大也)宝,沿及近世,遂置燕乐二十八调于不问,陋(浅学也)者又或依蔡氏于起调/毕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说。惟何昌林则认为「起调」”并非是实际曲调的首音”。而是”调式音阶(?)的首音”。王延龄且更认为,「起调」是”主音所占的律”,毕曲也是”起调之高八度”,这是他的独获创见!)而于今之七调,反以为歌师末技,皆可哂(ㄕㄣv讥笑)之甚者。 
  于是流俗著书,徒沾沾(自觉得意)于字谱高下,误谓七调可以互用(宋后采「之调名制」,同均之四声调确有互用之「理」,在七匀孔律之下,也确有互用之「实」),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宫调谱之(傅雪漪、刘崇德….,即全以一调译28调),自诩(ㄒㄩv夸)知音,耳食(轻信)者亦群相附和,语以燕乐宫调,贸(?)焉不知为何物,遂疑为失传。(如傅雪漪、孙玄龄。)
  鸣呼!岂唐宋人所习者,亦神奇不可测之事邪?
  不知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一均七调,故二十八调。(28调当为七律调X四声调。四声调且与琵琶之有四弦无关。唯凌氏之「均」字,其用法与乐界不同!)
  今笛与三弦相应,盖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何据?)。
  然则今琵琶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宫也;三弦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商也(此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无论据)。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也就是说杀声就是「宫声」而非「主音」啦!)。 
  至于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盖此二均(声调),必「转弦移柱」乃得之,不适于用故也。(否!28调本皆转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传雅乐六琵琶调(及古筝)即然可证之,角羽两音阶之所以失传,乃因此两音阶是含日本味,属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声音阶,与是否须「转弦移柱」无关!)
  窃谓世儒有志古乐,不能以燕乐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骄也)筹策,虽言之成理,及施诸用,几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则以今笛参差其孔,上寻律吕。夫今笛尚不能应燕乐之七宫,况雅乐乎!是皆扣盘(ㄆㄢ/)扪(ㄇㄣ/)钥(ㄩㄝ\仅凭揣测而误会)之为,学者将何所取径焉?
  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后稽(考也)之于典籍,证之以器数,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见着为《燕乐考原》六卷,于古乐不敢妄议,独取燕乐二十八调,详绎(陈述)而细论之,庶几(差不多)儒者实事求是之义,颛(ㄓㄨㄢ愚也)愚之识,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开导)其衷乎?
  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得,不似天文算术,有西人先导也。同志者希,书成未敢示人,谨藏箧(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学深思者质(评)之。倘是非不谬(差)于古人,其于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之故,不无葑(ㄈㄥ)菲之采(节取一端,不必全弃)云尔。
  (清)嘉庆九年(1804),岁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 歙(ㄒㄧ\县)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乐考原》目录
  卷一 总论
  卷二 宫声七调
  卷三 商声七调
  卷四 角声七调
  卷五 羽声七调
  卷六 后论
   燕乐二十八调说 (上) 第一
   燕乐二十八调说 (中) 第二
   燕乐二十八调说 (下) 第三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 (上) 第四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 (下) 第五
   述琴 第六
   述笛 第七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征调说 第九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 第十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 第十一
   南北曲说 第十二
   声不可配律说 第十三
   燕乐表
   七宫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闰表
   姜尧章七弦琴图说表
   慢角调
   清商调
   宫调
   慢宫调
   蕤宾调
   与阮伯元侍郎书一篇
  燕乐考原卷一总 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 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 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2])
  二曰鸡 识,([3][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4])
  三曰沙 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 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 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6])
  六曰般 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7])
  七曰俟 利 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 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
  他如附会阴阳损益,皆前代律吕家陈(旧也)言,与燕乐无涉,则不录。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时(俗)字谱,今但录七宫十二调之谱于此,其它本书具在,亦不录焉。]

  [又案:燕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宋仁宗(赵祯1203─1063)《乐髓新经》增入征均(当是征调),并二变为七均(当是七声调!),又每均(声调!)增入中管调,共八十有四调,其实可用者,唯宫、商二均(声调)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以《词源》考之,
  宫声一均,第一调为正黄钟宫,([28][28])而正角声借之为正黄钟 角,[七正角皆如之。]
  变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转征,[七变征皆如之。]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宫、征、角与变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实共享此(大/夷/夹/无/仲/黄/林)一均的,又何止宫、征、(正)角与变征四均。
  七宫/七商/七羽/七闰……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声一均,又即宫声之半也(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商 声一均,第一调为(黄钟均杀太簇之)大石调,(何据?)
  而闰角声[即闰声,《宋史》所谓“闰为角”也]借之为大石角。
  [七闰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若然则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宫/七商/七羽/七闰……之杀声,岂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则虽有四均之名,分之则为七均,其实只用三均。
  分之则为八十四调,其实只用(七宫与商羽之)十四调;
  (商羽14调中)又去二高调,但有十二调:故曰七宫十二调也。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及高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此等举世皆惊为神圣难穷之事,张眸相向,不敢与闻者,其实切(近实也)而求之,固非异人任(?)也。
  张(炎)氏所谓七宫,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谓十二调,则在琵琶第二均与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与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声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为多用!)
  景佑《乐髓新经》及《词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来,实学日疏,世儒又高谈小学之六书九数,穷年考证《说文》,推测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径以算数代之,故用心虽劳,而其著书终无入门处也。
  至于前人之书,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为疑阵(作者又未免太过轻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阴阳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读其书亦无入门处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缘饰以律吕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尧章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缘饰?)
  鸣呼!不有《辽史》“燕乐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之语,仅存于故帙(ㄓ\书套),则后世亦何由而窥燕乐之端绪乎?
  《词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与、参予)焉。”
  盖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已不用,故南宋七宫十二调亦无七角。
  据此而论,则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韵》)之商角调、角调为谬误,不待言矣!]
  《辽史.乐志》:
  “大乐声各调之中,度曲协音,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29])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吕各阙其一”([2][30])
  (否!四、五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阙其四)。

  《宋史.乐志》:(142卷)
  蔡元定《燕乐书》,
  “黄钟 用合字,
  大吕、太簇用四字,
  夹钟、姑洗用一字,
  夷则、南吕用工字,
  无射、应钟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为清浊;
  其中吕、蕤宾、林钟不可以上下分,
  中吕用上字,
  蕤宾用勾字,
  林钟用尺字;
  其黄钟清用六字,
  大吕、太簇、夹钟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紧别之。”
  此其取律寸律数用字纪声之略也。
  一宫([3][31])
  二商([4][32])
  三角([5][33])
  四变为宫([6][34])
  五征([7][35])
  六羽([8][36])
  七闰为角([9][37])
  五声之号,与雅乐同,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10][38])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11][39])
  四变居宫声之对,故为宫。([12][40])
  俗乐以闰为正声,([13][41])
  以闰加变,故闰为角,([14][42])
  而实非正角。([15][43])
  此其七声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梦溪笔谈燕乐十五声》:
  “十二律(自黄钟到应钟)并清宫
  (清黄钟、清大吕、清太簇、清夹钟四清音合称清宫),
  当有十六声(谱字),
  今之燕乐止有十五声。(缺紧五──清夹钟)
  盖今(宋之燕)乐高于古(唐)乐二律以下(宋大吕=唐夹钟),
  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黄钟)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下四字(大吕)近(古乐之)太簇(夹钟之间)、
  高四字(太簇)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

  [案:《补笔谈》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而其古今律吕异名之故,则仍以太簇为主也。]
  ( 否!「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与「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之间并无关系!)
  下一字(夹钟)近(古乐之)姑洗(仲吕之间),
  高一字(姑洗)近(古乐之)中吕(蕤宾之间),
  上字(仲吕)近(古乐之)蕤宾(林钟之间),
  勾字(蕤宾)近(古乐之)林钟(夷则之间),
  尺字(林钟)近(古乐之)夷则(南吕之间),
  (下)工字(夷则)近(古乐之)南吕(无射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古乐之)无射(应钟之间),
  六字(黄钟清)近(古乐之)应钟(当为大吕清、太簇清之间,且应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无射)为(近)(古乐之)黄钟清(当为应钟、黄钟清之间),([16][44])
  高五字(太簇清)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
  [案:此所云与《宋史》及《补笔谈》所配又不同,可见以字谱分配十二律吕,皆迁就,不可据也。]
  (否!此处沈括单言宋律与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又云:
  “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两度)弱,([17][45])
   “合”字(黄钟)比太簇微下,
  却以“凡”字(无射)当宫声,比宫之清宫(当是清声)([18][46])微高。([19][47])
  外方乐尤无法,大体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来,(唐/宋基调差五度)
  唯北狄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即两度)。 (唐/宋律制差两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乐疑亦唐之遗声也”。([20][48])

  《补笔谈燕乐十五声》:
  “……..今燕乐只以
  合字配黄钟,
  下四字配(宋律)大吕,
  [《笔谈》卷六又云:“今乐高于古乐二律,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因宋大吕=唐夹钟,故宋无古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唐律之大吕,犹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黄钟(合)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并列如下,并无意义!)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 [又云:“下四字 近(唐律)太簇。”]
  下一字配(宋律)夹钟, [又云:“高四字 近(唐律)夹钟。”]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 [又云:“下一字 近(唐律)姑洗。”]
  上字配(宋律)中吕,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吕。”]
  勾宇配(宋律)蕤宾,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宾。”]
  尺字配(宋律)林钟,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钟。”]
  下工字配(宋律)夷则,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则。”]
  高工字配(宋律)南吕,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吕。”]
  下凡字配(宋律)无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无射。”]
  高凡字配(宋律)应钟, [又云:“ 六字 近(唐律)应钟。”]
  六字配(宋律)黄钟清, [又云:“下凡字为(近唐律)黄钟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吕清, [又云:“下五字为(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为(近唐律)夹钟清。”]
  紧五字配(宋律)夹钟清“。
  [案:此所配与《宋史.乐志》所引《燕乐书》同,盖蔡氏即据此以为说也。
  燕乐以琵琶弦协之,故有下五、高五、紧五之分,「紧」五者,「紧」转其轴也。]
  (否!这真是大外行话!)

  《姜白石集.古今谱法》:
                  清 清 清 清 
  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大、太、夹
  ----------------------------------------------------------------------------------------------
    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词源.古今谱字》:([21][49])

  失文公《琴律说》:
  “今俗乐之谱,
  则合之为黄也,
  ?则四下之为大也,
  ㄑ则四上之为太也,
  二则一下之为夹也,
  二则一上之为姑也,
  则 上之为中也,
  Δ则 勾之为蕤也,
  ?则 尺之为林也,
  ?则工下之为夷也,
  ?则工上之为南也,
  ?则凡下之为无也,
  ?则凡上之为应也,
  ?则 六之为黄清也,
  π则五下之为大清也,
  Π则五上之为太清也,
  ?则五紧之为夹清也”。(《琴律说》与《词源》所载不同!)
  此声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识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为此。
  [案:此所谓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笔谈》配之,无所发明。
  惟宋时俗工字谱所记之号,赖此犹可考见。
  而传写讹桀,以白石集较之,不能尽合,此亦非大义所关。
  今世俗工,直书写工尺等字,不用此号。]

  元赵(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黄钟之均,
  一宫, [谓一弦也。一弦为黄钟,以黄钟为宫,放曰黄钟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角调也。
  (应钟调由黄钟调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调。黄钟调与应钟调第一弦皆为宫,始名慢角调。)
  《宋史.乐志》载姜夔《七弦琴图说》云:
  ”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
  《琴原》云:“黄钟之均,大吕、太簇如之,与姜说小异。”
  一宫、二商、三角,此三弦无二变隔之,故宫弦应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夹钟之均,
  一羽,
  二宫,(谓二弦也。二弦为夹钟,以夹钟为宫,故曰夹钟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清商调也。
  (夹钟均由黄钟调紧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调。)
  《七弦琴图说》云:
  “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
  《琴原》又云:“夹钟之均,姑洗如之。”]

  中吕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宫,(谓三弦也。三弦为中吕,以中吕为宫,故曰中吕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正宫调(正调)也。
  《七弦琴图说》云: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琴原》又云:"中吕之均,蕤宾、林钟如之。"
  近世论琴,以一弦为下征,盖主正宫调(正调)说。
  案:宫调三弦独下一徽之说,姜氏为最精,盖兼旋宫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读,妄谓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则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宫,(谓四弦也。四弦为夷则,以夷则为宫,故曰夷则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宫调也。
  (林钟均由黄钟调慢1弦而得,故名慢宫调。夷则均与林钟调第一弦皆为角,始名慢宫调。)

  《七弦琴图说》云:
  “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琴原》又云:”夷则之均,南吕如之。”)

  无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宫,(谓五弦也,五弦为无射,以无射为宫,故曰无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蕤宾调也。
  (无射与蕤宾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蕤宾调。)
  《七弦琴图说》云: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琴原》又云:“无射之均,应钟如之。”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50])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 宫 ,
  则林钟尺字为 商 ,
  南吕工字为 角 ,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 (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 (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 (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 宫今为(时调)正 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为黄钟者,非第一弦空弦为黄钟。由《燕乐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可知。)
  黄钟(为) 商今为(时调)越 调,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声。]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声。]
  黄钟(为) 羽今为(时调)中吕调,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声。
  燕乐以六字配黄钟清,故凡黄钟杀声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宋史.乐志》云"七角皆生于应钟”也。(就是七闰角,都以变宫声之律,而不以角声之律为杀声么!与「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为应钟,则黄钟为林钟矣。燕乐以林钟配尺字,故杀声用尺字也。]
  (这个弯子,绕的还真曲折!
  夷则之「闰角」,杀尺字林钟,俗名林钟角。
  杀六字黄钟者,乃夷则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吕(为) 宫今为(时调)高宫,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声也。]
  大吕(为) 商、
  大吕(为正)角、
  大吕(为) 羽、

  太簇(为) 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燕乐不用。]
  太簇(为) 商["商" 旧误作调,今改。]今为(时调)大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声。]
  太簇(为正)角今为(时调)越角,用(高)工([2][51])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声。]
  太簇(为) 羽今为(时调)正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声,燕乐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杀声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太簇为南吕。(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高)工字也。]

  夹钟(为) 宫今为(时调)中吕宫,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声。]
  夹钟(为) 商今为(时调)大石调,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声。]
  夹钟(为正)角、
  夹钟(为) 羽、
  姑洗(为) 宫、
  商,([3][52])今燕乐皆无。[此三调皆中管。]
  姑洗(为正)角今为(时调)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声。]
  姑洗(为) 羽今为(时调)高平调,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声,燕乐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杀声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高)凡字配应钟,故杀声用(高)凡字也。]

  中吕(为) 宫今为(时调)道调宫([4][53]),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声,上字即宫声。]
  中吕(为) 商今为(时调)双调,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声。]
  中吕(为正) 角今为(时调)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声。]
  中吕(为) 羽今为(时调)仙吕调,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声。燕乐以上字配中吕,故凡仲吕杀声皆用上字。虽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仲吕为黄钟。六字配黄钟清,故杀声用六字也。]

  蕤宾(为) 宫、商、角、羽今燕乐皆无。[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角实蕤宾角,余皆中管调。]

  林钟(为) 宫今为(时调)南吕宫,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声。]
  林钟(为) 商今为(时调)小石调,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声。]
  林钟(为正)角今为(时调)双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声。]
  林钟(为) 羽今为(时调)大吕调,[当作黄钟调。]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声。燕乐以尺字配林钟,故凡林钟杀声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林钟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杀声用(高)四字也。]

  夷则(为) 宫今为(时调)仙吕宫,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声。]
  夷则(为) 商、角、羽,

  南吕(为) 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
  南吕(为) 商今为(时调)歇指调,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声。]
  南吕(为正)角今为(时调)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声。]
  南吕(为) 羽今为(时调)般涉调,用(高)工[旧误作”四”,今改。] 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凡南吕杀声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南吕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杀声用(高)一字也。]

  无射(为) 宫今为(时调)黄钟宫,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声。]
  无射(为) 商今为(时调)林钟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声。]
  无射(为正)角今燕乐无。[此中管调,即中吕角。]
  无射(为) 羽今为(时调)高般涉调,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声。燕乐以高凡字配无射(否!当为下凡)。故凡无射杀声皆用(下)凡字也。]

  应钟(为) 宫、应钟(为)商今燕乐皆无。[此二调皆中管。]
  应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声。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为蕤宾,燕乐以勾字配蕤宾,此杀声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之明证,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应钟(为) 今燕乐无。[此亦中管调。]
  --------------------------------------------------------------------------------
  [1][50] [合、四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声。实为五正声。]

  [2][51]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工作"上",误。]
  [3][52]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当脱宫字。”以姑洗为宫,今燕乐亦无知之。]
  [4][53]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道字误作“游”字。]
  (茍依作者所注,则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 (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空

  弦
   第
  一
  声
   第
  二
  声
    

   第
  三
  声
    

   第
  四
  声
    

   第
  五
  声
   第
  六
  声
    

   第
  七
  声
  

  (声次)
  

  第
  四
  弦
  
  
   林钟
   3
   4
    
   5 
    
   6 
  
   7
   1 
    
   2 
  

  羽七调
  (运次)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高
  四
  (2)
  
  
   高
  乙
  (3)
  
  上
  (4)
  
  
  
  尺
  (5)
  

  第
  三
  弦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调
  (运次)
  

  高乙
  (2)
  (5)
  
  上
  (3)
  (6)
  
  
  尺
  (4)
  (7)
  
  
  工
  (5)
  (1)
  
   高凡
  (6)
  (2)
  
  六
  (7)
  (3)
  
   高四
  (1)
  (4)
  

  第
  二
  弦
  
  
   黄钟
   6
   b7
    
   1
    
   2
    
   3
   4
    
   5
  

  商七调
  (运次)
  

  高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第
  一
  弦
  
  
   无射
   5
   b6
    
   b7
    
   1
    
   2
   b3
    
   4
  

  宫七调
  (运次)
  

  
  六
  (1)
   下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下
  工
  (6)
  
  
   下
  凡
  (7)
  

  但此定弦法,与坊间所传不同,不知何据?
  且凌氏除宫调之外,商角羽三调之「声次」,与《琵琶录》之「运次」,并不相同,又不规则,且未提出任何论据!)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1][54]),双调亦上字往,
  [案:燕乐以上字配中吕,七商起太簇,则双调是仲吕(为)商,故用上字(仲吕)住。
  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则双调是夹钟(之)商,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黄钟。是改采「之调名制」时,无论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实则双调在北宋(「为调名制」),是仲吕(为)商;在南宋(「之调名制」),是夹钟(之)商。杀声则皆是上字仲吕──属于这样的「名异而实不异」。
  绝无「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双调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方有此误说!)
  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
  [道调宫,今琵琶之上字调也(此说无据!)。
  双 调,今三弦之上字调也(此说亦无据!)。
  同是上字调,故可相犯,此理极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
  宫犯宫为正,
  宫犯商为旁,
  宫犯角为偏,
  宫犯羽为侧。
  此说非也。([2][55])
  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调,各不相犯,唯异均/同调(当是同杀声,即同宫(而不同音阶))者可相犯。本七宫而云十二宫,兼五中管调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张功甫(张镃1153—1211)在<行在录>得谱子,大凡压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尧章(1151─1221)但云杀声、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调/毕曲之说。]
  如<关睢>“关”字合作无射调,结尾亦作无射声应之。
  <葛覃>“葛”字合作黄钟调,结尾亦作黄钟声应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则是清声调,亦以清声结之。如“五月斯螽动股”,“二之日凿冰冲冲”,“五”字“凿”字皆是浊声黄钟调,末以浊声结之”。
  [此即《补笔谈》所谓“杀声”也(否!杀声怎见得即所谓毕曲!)。度曲家于某调杀声用某字者,盖以纪此曲之当用某调耳,非各调别无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调耳,问题在于杀声并非即曲调之毕曲!)朱文公(熹)误谓“调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会为起调/毕曲之说,以贻(遗留)误来学,遂为近代以来言乐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吕新书》起调/毕曲之说,于古未之前闻也。
  (前人乐书既「原不可尽信」,则即有前闻,亦不一定为事实真相!)。
  彼盖因郑译之八十四调,去二变而演为六十调,于心终觉茫然无术以别之,因见沈氏《笔谈》某调杀声用某字,又见(张功甫1153—1211<)行在(录>)谱子:“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之语,又以“杀声”及‘首尾”等语不典,遂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言,以为六十调之分别在此,而又讳其所自来,以惊愚惑众,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谓杀声者,又何尝了然于心哉!
  某调杀声用某字者,欲作乐时见此曲杀声是某字,即用某调奏之(不错!),非宫调同此抗坠,而徒恃杀声一字以为分别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宫调么!但杀声是调首,而并非毕曲!)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前言杀声,后言起调/毕曲,两者本非一物么!问题在此!)
  后之论乐者,如唐应德(顺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晋卿(1642-1718)辈,咸奉起调/毕曲为圣书,岂知其为郢(ㄧㄥv)书燕说(误解文字,穿凿附会)浅近如此乎?
  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字”也(不错!)。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琴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 宫用(下)四字(大吕),即四字调;( G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夷则),即工字调;( D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夹钟),即一字调;( A调)
  黄钟宫用(下)凡字(无射),即凡字调。(bE调)
  道 宫用 上字(仲吕),即上字调;(bB调)
  正 宫用 六字(黄钟),即六字调;( F调)
  南吕宫用 尺字(林钟),即尺字调;( C调)
  古七宫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三弦第一弦声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说不实!)燕乐七商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商 调用(下)凡字,即凡字调;

  双 调用 上字,即上字调;
  越 调用 六字,即六字调。
  小 石 调用 尺字,即尺字调;
  大 石 调用(高)四字,即四字调;
  歇 指 调用(高)工字,即工字调;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
  (下)凡字调乃古之仙吕宫,
  上字调乃古之中吕宫,
  六字调乃古之黄钟宫,
  尺字调乃古之道 宫,
  (高)四字调乃古之正 宫,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 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 吕 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铁尺律高于唐玉尺律两律,也不知商调的杀声,为调名制亦恰高于之调名制两律,乃有此误说!)

  《辽史乐志》所谓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者,以燕乐杀声考之,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否!依乐理歇指角之杀声当为勾字!),实止七声。(当为八声!)
  又燕乐以勾字配蕤宾,七角之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犹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韩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盖案其声而得之,不知实与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调/毕曲之说,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驳之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而首声已过,则虽案其声,而茫然不解为何调,必俟歌者自诉曰,顷听歌者首声为某声,而后知之,此稚语也。”可谓解颐(令人发笑)之论矣。(此论掷地有声!可见起调/毕曲与宫调无关!)毛氏论乐,以今字谱四字为宫,则大本已误,故唯录此条,余皆不取。]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太宗悦甚,后人习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录》:
  "五弦,贞元中有赵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元稹<五弦弹>诗:
  "赵璧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张祜<五弦>诗: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元)马(端临)氏《文献通考.乐类》:
  ”阮咸琵琶。[丝之属,俗部。]宋朝太宗旧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吕(?)五音。原注云,吕弦(?)之调有数法,大弦为宫,是正声,或为下征,或为下羽。”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宫声、上字也。此可为下征为合之一证。]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黄钟,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误!)
  阮类琴,有浊、中、清三倍声。 [此即清商三调之遗。]
  上隔四柱浊声也,应琴下晖; [此即下征调法也。]
  中隔四柱中声也,类琴中晖、下晖;([2][57])
  下隔四柱清声也,类琴上晖。 [此即清角调法也。中晖、上晖云“类”不云“应”,则亦约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与此不同。]
  今太常乐工俗谱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黄钟,第二柱下按大吕。
  [此宫声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无射),从黄钟起。七宫一均,黄钟宫正宫也,大吕宫高宫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夹钟,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吕。
  [此商声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黄钟),从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调也、夹钟商高大石调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调也,仲吕商双调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宾,下按林钟,第二柱下按夷则,第三柱下按南吕。
  [此变征声、征声也,今琵琶无此弦(空弦姑洗)、燕乐亦无羽声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无射。
  [此羽声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钟?)七羽一均,从南吕起。下按无射,则上按南吕可知。南吕羽者般涉调也,无射羽者高般涉调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应钟,第二柱是黄钟清,第三柱是大吕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夹钟清在下隔也。
  [此角声也,七角一均,本起应钟,即《宋史》所谓“闰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应钟。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吕)在第四弦羽声之前,今以多用清声,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较羽弦为细,与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应五音,非有浊、中、清之别也。今减去四清声以合五音,则舜琴亦不是过也”。
  (茍依此载,则此五弦阮咸之定弦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声," 陈祥道(宋陈旸之兄)之说不足据。此器及来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旧。(宋徽宗/赵佶)宣和(1119─1126)时,补作征调,不知以此为法,乃借宫弦为之。(此说无据!)甚矣大晟府诸人之陋也。]

  (北)宋蔡绦(-1126)《铁围山丛谈》:
  "乐曲凡有谓之“均”、谓之“韵”。
  均也者,宫、征、商、羽、角,合变宫、变征为之。([3][58])此七均也。
  变征或云始于周,如战国时,太子丹遣庆轲于易水之上,作变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韵也者,凡调“各有韵,犹诗律有平仄之属,此韵也。([5][60])
  律吕阴阳,旋相为宫,则凡八十有四,是为八十四调。([6][61])
  然自魏晋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之均、韵矣。([7][62])
  孟轲氏亦言:“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时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创作之哉?([8][63])
  唐开元时,有若<望瀛>法曲传于今,实黄钟之宫。夫黄钟之宫调([9][64])是为黄钟宫之均韵可尔奏之([10][65])乃么用中吕,视黄钟则为征。
  [七宫一均,实起太簇。则名为仲吕,实林钟也,故曰中吕视黄钟为征。]
  (否!唐宋律制差两度,宋黄钟与唐太簇等高,
  故正宫,唐属太簇之宫、宋属黄钟之宫。
  唐以下征为基调,宋以正声为基调。
  故唐之黄钟为宋之林钟、宋之黄钟为唐之仲吕。)
  既无征调之正。乃独于黄钟宫调间用中吕管,([11][66])方得见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调二均韵亦不可得。([13][68])
  有独以黄钟宫调均韵中为曲,但以林钟卒之,([14][69])
  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
  [言正宫虽用林钟为杀声,而正宫之为正宫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钟为杀声,遂为征调也。观此,则蔡元定专以起调/毕曲为六十调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犹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谓之征、角调,是又在二者外,甚谬悠矣!

  [案,《文献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调,不用者十调,
  一曰高宫、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宫/商/羽三高调)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双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钟角。” (以上七角,合计共十调。)
  然则七角一韵,非亡于春秋时矣。惟其于政和补征调之故,言之尚详,盖得之于目睹也,故录之。]

  [《琵琶录》:
  “唐太宗朝,乐器内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声。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征音”有其声”者,谓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声二变也,
  “无其调”者,谓琵琶但有宫、商、角、羽四弦,无征弦也。其理极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个甚么欠缺处,所以做那征不成。”则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无征调,唐人之五弦弹则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调。]
  元 稹<五弦弹>诗云:“赵壁五弦弹征调,征声激越何清峭。”
  又张祜<五 弦>诗云:“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是五弦之器有征调也。
  五弦弹,《新唐志》谓之“五弦”,《通典》谓之“五弦琵琶”,唐乐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传,徽宗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当时如柳永、周邦彦辈,皆号为知乐,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宫弦为之,(当是借宫「调」为之!)致伶工有落韵之讥。疏(殊,极也)可笑也。)

   《宋史.乐志》引蔡元定《燕乐书》:
  “宫声七调,皆生于黄钟,
  商声七调,皆生于太簇,
  羽声七调,皆生于南吕,
  角声七调,皆生于应钟。
  此其四声二十八调之略也。
  (「皆生于」一词难解。
  一说「皆同于」之谓也──
  七商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太簇宫、
  七羽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南吕宫………。

  二说「皆为首」之谓也──
  七宫调之首,为以黄钟为杀声之正宫调、
  七商调之首,为以太簇为杀声之大石调、
  七羽调之首,为以南吕为杀声之盘涉调、
  七角调之首,为以应钟为杀声之大石角调。
  (──以上四调同属黄钟均。)
  提出「皆生于」一词的《宋史》,其调序即如此,
  而与《琵琶录》之运次不同。──
  《琵琶录》之运次,除角调外,是皆以杀声为黄钟者,为七调之首的。

  三说「皆用」之谓也──
  七宫调「皆用」黄钟那一弦奏出、
  七商调「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调「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调「皆用」南吕那一弦奏出。
  凌氏虽没有明说,但似主此说。
  但此说完全不合事实,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乐议》:
  “若郑译之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法曲无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黄钟、大吕、[旧作太簇,误。]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当是七均)之宫、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阙大吕([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宫生于黄钟”者,[黄钟为宫故。]谓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大吕均)七律,故曰“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不错的!然与“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谓用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夹钟均)七律,故曰“太簇(为)商“([17][72])为大石调”,“夹钟(为)商为高大石调”也。
   “七羽生于南吕”者,(南吕为羽故。)谓用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无射均)七律,故曰“南吕(为)羽为般涉调”,“无射(为)羽为高般涉调”也。
   “七角生于应钟”者,(应钟为闰,闰为角,非正角声故。)谓用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黄钟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曰“应钟(为)角为大石角”,“黄钟(为)角为高大石角”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 之(大吕均)七律,
  七商之杀声,为 夹无仲黄林太南 之(夹钟均)七律,
  七羽之杀声,为 无仲黄林太南姑 之(无射均)七律,
  七角之杀声,为 黄林太南姑应蕤之(黄钟均)七律,
  但无论七宫/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而非七宫只用(大吕均)七律,七商只用(夹钟均)七律,七羽只用(无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黄钟均)七律。
  然与“七宫生于黄钟”及“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补笔谈》云:“姑洗(为正)角今为(黄钟均之)大石角”,则以姑洗为(正)角之故,仍用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仲吕均)七律,
  (七正角(所谓「以姑洗为角」)之杀声属仲吕均,七闰角(所谓「以应钟为角」)之杀声属黄钟均,沈氏《补笔谈》之七角调,为正角故属仲吕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属黄钟均,用蕤宾而不用仲吕。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吕均七律)。」
  然其言曰,“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18][73])则名为起姑洗,实亦起应钟矣。
  (否!起姑洗者为正角,起应钟者为闰角! 沈氏《补笔谈》之首鼠两端,实有其误!)

  故《琵琶录》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调”也。[七角起应钟,则(仲吕均的)小石(闰)角当姑洗之位。]
  (小石角属中吕均,若为正角杀南吕、若为闰角始杀姑洗。
  然杀太簇之大石调,并不被称为正商、
  杀南吕之盘涉调,并不被称为正羽。
  故此说似并不能成立。)
  七宫,黄钟与大吕、林钟与南吕;(否!林钟当是夷则,始与南吕「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与夹钟、南吕与无射;
  七羽,南吕与无射、姑洗与仲吕;
  七角,应钟与黄钟、蕤宾与林钟,皆二律相连,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乐二变间二律收一声之遗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则干兴以来七角声已不用故也
  (亦有谓闰角当变宫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时,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调名制」,以所属之均名,为律调名。故28调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为调名制」,以所用之杀声,为律调名。故28调分用12杀声。)
  盖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则有黄钟、太簇、南吕之殊,以一均言之,则弦弦皆可为黄钟。(何意?)
  故姜尧章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王 晦 叔云:“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也;
  所谓”阙大吕之商、羽”者,阙高大石、高般涉二调也。乱丝之中,未尝无端绪可寻,惜好学深思者少耳。]

  《宋史.乐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
  黄钟、道调、仙吕、中吕、南吕、正宫、 [七宫阙高宫,凡六宫。]
  小石、歇指、大石、双调(旧误脱调字) 、(林钟)商调([20][75])、越调; [七商阙高大石调,凡六调。]
  高平、般涉、中吕、仙吕、黄钟羽”。 [七羽阙高般涉、正平二调,凡五调,共六宫十一调,凡十七宫调。]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旧曲造新声者,能备二十八调,
  其余如教坊所奏、及队舞、大曲,皆阙七角调及三高调,但十八调;
  教坊正平调又云“无大曲”,故干兴(公元1022)以来,止用十七调也。

  元人不学,见十一调中有仙吕、中吕、黄钟三调,疑其与六宫相复,遂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及商角调,以为相传之六宫十一调云尔。
  不知宫、角乃一均之总名,安得七宫、七角之外,复有宫调、角调乎?
  七角一均,宋干兴以来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云阙角、征二均,安得元时尚有商角调乎?[陶(宗仪)九成亦将商角并入商调。]此皆谬误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后燕乐失传也。]

  元周挺斋(德清)《中原音韵》:
  乐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宫二十五章,
  中吕(宫)三十二章,
  南吕(宫)二十一章,([21][76])
  仙吕(宫)四十二章,
  黄钟(宫)二十四章,[六宫又(再)阙道宫,仅存五宫。]

  大石调二十一章,
  双 调一百章,
  小石调五章,
  商 调十六章,
  越 调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阙歇指调,仅存五调。]
  商角调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辍耕录》将此调之曲并入商调,则商角系商调误分可知。]
  般涉调八章,[七羽仅存此调。]

  [案,周氏(德清)自注云:“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否!唐燕乐尚有28 调,何言「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
  考十七宫调,北宋干兴以来,教坊所用之宫调也,乃以为轩辕所制,何卤莽也。周氏在当时号为知音者,所言尚谬悠如此,况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韵》一书,分十九部,论者咸以为精,今考南宋《菉斐轩新增词林要韵》,内分:
  一东、红,[周氏作东、钟。]
  二邦、阳,[周氏作江、阳。]
  三支、时,[周氏作支、思。]
  四齐、微,[周氏同。]
  五车、夫,[周氏作鱼、模。]
  六皆、来,[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间,[周氏作寒、山。]
  九鸾、端,[周氏作桓、欢。]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箫、韶,[周氏作萧、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华,[周氏作家、麻。]
  十四车、邪,[周氏作车、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游,[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寻。]
  十八南、三,[周氏作监、咸。]
  十九占、炎。[周氏作廉、纤。]

  其上、去及入声,作三声分配各部,曾与周氏略同,然则周氏之书,盖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无入与古部相反,而入声之闭口、抵腭、鼻音并而为一,亦始于此。
  此书世所罕见,故《四库》亦未著录,惟厉樊谢诗中尝及之,顷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钞宋本进焉,因撮其大略于此。]
  --------------------------------------------------------------------------------
  [1][56] [太簇高于黄钟二律。]

  [2][57] [“下晖”二字疑衍,此即正声调法也。]
  [3][58] [旧脱变宫误。]
  [4][59] [燕乐七声,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战国时也。]

  [5][60] [案《说文》无”韵”字,均即韵也。蔡绦所谓“均”者,即燕乐一均七调者是也。所谓韵者,即各调所用之高下字谱也。字谱高下,本由于平、上、去、入四声,故曰犹诗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郑译之说。]
  [7][62] [燕乐宫、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调,始于隋盛于唐。又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何得云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
  (否!燕乐确无正角与征调!)

  [8][63] [宋初,曲破小曲皆有七角调,太宗所制五弦阮亦有征调,不必远引《孟子》,谓春秋时已亡也。]

  [9][64] [即正宫。]
  [10][65] [此四字疑有误。]
  [11][66] [此云”管”即律也。]
  [12][67] [观此,则唐人燕乐,亦借黄钟宫为征调。]

  [13][68] [七角宋初尚用之,乃云“求之不可得”,则政和君臣之学可知矣。]

  [14][69] [谓用正宫而以林钟为杀声。]

  [15][70] [旧作太簇,误。]
  [16][71] [太簇为商故。]
  [17][72] [校:原本缺“商”字。]
  [18][73] [七角起应钟,则第六声为林钟,起姑洗为黄钟。]
  [19][74] [琵琶丝声,故七律相去不齐,竹声则不尔也。]

  [20][75] (旧误脱商调)
  [21][76] (其锦案:南吕二十二章当作二十一章。)

  明臧晋叔(懋循)《元曲选》载天台陶九成《论曲》:([1][77])
  “正 宫三十三章,
  中吕宫七十三章, [案:《辍耕录》般涉调清曲并入。]
  南吕宫三十九章,
  仙吕宫六十一章,
  黄钟宫三十三章, [凡五宫。]

  大石调三十五章, [案:《辍耕录》小石调诸曲并入。]
  双 调一百三十三章,
  商调五十章, [案:《辍耕录》商角调诸曲并入。]
  越 调三十八章。” [凡四调。共九宫调,皆七宫、七商二均者。]
  [案:天台陶氏(九成)论曲,只有五宫四调,其数得九,故明人因之称为“九宫”,犹言九宫调云尔。不然,统高宫而计之,但有七宫,安得所谓九宫者哉?
  高安周氏(德清)论曲,九宫调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调,谓之十二调。
  元人南曲无商角,有羽调,又加一仙吕入双调,[此亦始于南宋。]合其数得十三,明人因之,称为十三调,犹言十三宫调云尔。不然,宋干兴以来只有十一调,安得十三调者哉?
  明人制谱,不知九宫十三调为何物,漫云某曲在九宫,某曲在十三调。
  近方氏(以智1611─1671)《物理小识》,又于七调之外,妄立十三调之名,皆不得其解而臆说也。
  明沈(璟)伯英(1553─1610)《九宫十三调曲谱》,有正宫,又有正宫调,不知正宫即正宫调也。然则其所谓仙吕、中吕、南吕之外,别有仙吕、中吕、南吕三调者,亦未可为据矣!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
  朱(彝尊)锡鬯(ㄔㄤ\1629─1709)检讨书《沈氏古今词谱后》,谓其黄钟不分宫、羽;存正宫、道宫,去高宫;存大石,去高大石;中吕、仙吕不分宫、调;删去高般涉、南吕、黄钟三调;角声则全略之。皆指为沈氏之误,不知三高调及七角声、正平调,北宋已不用,中吕、南吕、仙吕三调,元人已不用,非创自沈氏也。
  沈氏于燕乐因无所解,而朱氏亦仅得燕乐之粗迹,故所论皆不中款会(真悟)云。]

  《宋书.乐志》:

  “清商三调歌诗,荀勖撰,旧词施用者,平调六曲,清调六曲,瑟(琴)调八曲。

  (北齐魏收506-572)《魏书.乐志》:
  “神龟二年(519),陈仲孺言,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宫为主,三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

  《隋书.音乐志》:
  “沛公郑译,奏上龟兹琵琶七调,何妥非其义曰:“近代书记。所载缦乐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调,三调之声,其来久矣,请存三调而已。”
  又云:
  “清乐其始,即清商三调是也,并汉以来旧曲乐器形制,并歌章古辞,与魏三祖所作者,皆被于史籍。
  属晋朝迁播,符永固平张氏,始于凉州得之。
  宋武平关中,因而入南,不复存于内地。
  及平陈后获之。高祖听之,善其节奏,曰;“此华夏正声也”。([2][78])

  [案:龟兹琵琶未入中国以前,所谓俗乐者,即清商三调也。故荀勖笛律亦止正声、下征、清角三调。盖即清商三调而易其名耳。]

  《通典》:
  "隋平陈,获宋、齐旧乐,诏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又云:
  "贞观之初,合考隋氏所传南北之乐,乃命太常卿祖孝孙正宫调,起居郎吕才习音韵,协律郎张文收考律吕,平其散滥,为之折衷。"
  又云:
  "武德九年正月,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孙考正雅乐,至贞观二年六月乐成,奏之。初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期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3][79])
  又云:
  “清乐者,其始即清商三调是也,并汉氏以来旧典乐器形制,并歌章古调,与魏三祖所作者,皆备于史籍。
  属晋朝迂播,夷羯窃据,其音分散,符永固平张氏,于凉州得之,宋武平关中因而入南,不复存于内地,及隋平陈后获之。文帝听之,善其节奏,曰,“此华夏正声也。昔因永嘉流于江外,我受天明命,今复会同,虽赏逐时迁,而古致犹在。可以此为本,微更损益,去其哀怨者而补之,以新定吕律,更造乐器。”
  因置清商署,总谓之清乐。先遭梁、陈有亡乱,而所存盖鲜。
  隋室以来,日益沦缺。大唐武太后之时,犹六十三曲。
  今其辞存者有:<白雪>、<公莫>、<巴渝>、<明君>、<明之君>、<铎舞>、<白鸠>、<白纻>、<子夜>、<吴声四时歌>、<前溪>、<阿子歌>、<团扇歌>、<懊侬>、<长史变>、<督护歌>、<读曲歌>、<乌夜啼>、<石城>、<莫愁>、<襄阳>、<栖鸟夜飞>、<估客>、<杨叛>、<雅歌>、<骁壶>、<常林欢>、<三洲采桑>、<春江花月夜>、<玉树后庭花>、<堂堂>、<泛龙舟>等,共三十二曲;
  <明之君>、<雅歌>各二首,
  <四时歌>四首,
  合三十七曲,
  又七曲有声无辞;<上林>、<凤曲>、<平调>、<清调>、<瑟调>、<平折>、<吟啸>等,通前为四十四曲存焉。
  沈约《宋书》恶江左诸曲哇淫,至今其声调犹然。观其政已乱,其俗已淫,既怨且思矣,而从容雅缓,犹有古士君子之遗风,他乐则-莫与为比。
  乐用钟一架、磬一架、琴一、一弦琴一、瑟一、秦琵 琶一、卧箜篌一、筑一、筝一、节鼓一、笙二、笛二、箫二、篪二、叶一、歌二。
  自长安以后,朝廷不重古曲,工伎转缺,能合于管弦者,唯<明君>、<杨叛>、<骁壶>、<春歌>、<秋歌>、<白雪>、<堂堂>、<春江花月夜>等,共八曲。
  旧乐章多或数百言,时<明君>尚能四十言,今所传二十六言,就中讹失,与吴音转运,以为宜取吴人,使之传习。
  开元中,有歌工李郎子。郎子北人,声调以失,云学于俞才生——江都人也。
  自郎子亡后,清乐之歌阙焉。又阙清乐,唯雅乐一曲,辞典而音雅,阅旧记,其辞信典。
  自周、隋以来,管弦杂曲将数百曲,多用西凉乐,鼓舞曲多用龟兹乐,其曲度皆时俗所知也。唯弹琴家犹传楚汉旧声,及清调、瑟调、蔡邕<五弄>调,谓之“九弄”。雅声独存,非朝廷郊庙所用,故不载。”([4][80])

  又云:
  “燕乐,(唐高祖/李渊)武德(618年)初未暇改作,每燕享,因隋旧制,奏九部乐。([5][81])
  至贞观十六年十一月,宴百僚,奏十部。先是伐高昌,收其乐付太常,至是增为十部伎,其后分为立、坐二部。
  [立部使有八部:
  一安国,后周平齐所作,周代谓之<城舞>
  二<太平乐>,亦谓之<五方狮子舞>;
  三<破阵乐>;
  四<庆善乐>;
  五<大定乐>,亦谓之<八弦同轨乐>,高宗平辽时作也;
  六<上元乐>,高宗所造;
  七<圣寿乐>,武太后所作;
  八<光圣乐>,高宗所造。

  坐部使有六部:
  一燕乐,张文收所作,又分为四部—─有<景云>、<庆善>、<破阵>、<承天>等;
  二<长寿乐>,武太后长寿年所作;
  三<天授乐>,武太后天授年所作;
  四<鸟歌万岁乐>,武太后所造;
  五<龙池乐>,玄宗所作;
  六<破阵乐>,玄宗所作,生于立部伎也。]
  贞观中,景云现,河水清,协律郎张文收采古<朱雁>、<天马>之义,制<景云河清歌>,名曰燕乐,奏之管弦,为诸乐之首。[今元会第一奏者是。]
  乐用玉盘一架、大方响一架、笛笙一、筑一、
  卧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弦琵琶一、小五弦琵琶一、
  吹叶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筚篥一,小筚篥一、大箫一、小箫一、
  正铜钹一、和铜钱一、
  长笛一、尺八一、短笛一、
  揩鼓一、连鼓一、桃鼓二、桴鼓二、
  歌二。
  按,此乐唯<景云舞>近存,余并亡。([6][82])

  《梦溪笔谈》:
  “自唐天宝十三载,始诏法曲与胡部合奏,自此乐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
  又云:
  “古乐有三调声,谓清调、平调、侧(瑟)调也”。([7][83])

  《姜白石集侧商调序》云:
  “琴七弦散声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慢角、清商、宫调、慢宫、黄钟调是也;
  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侧楚、侧蜀、侧商是也。
  侧商之调久亡,唐人诗云,“侧商调里唱<伊州>”。予以此语寻之,<伊州>大石调,黄钟律法之商,乃以慢角转弦,取变宫、变征散声,此调甚流美也。盖慢角乃黄钟之正,侧商乃黄钟之侧。它言侧者用此,然非三代之声,乃汉燕乐尔”。

  [案:今字谱之一字,即变宫声也,宋人以夹钟、姑洗二律配之,非也。字谱之凡字,即变征声也,宋人以无射、应钟二律配之,亦非也。
  (否!燕乐字谱之一凡字,即夹钟,无射声也,作者以变宫,变征配之,非也!)
  盖二变者声也,夹、姑、无、应者律也,律不可以配声明矣。
  (否!「声」确不可以配「律」,但「字谱」正乃「律名」,正不得配「声」者也!)
  今之南曲,不用一、凡者也,北曲用一、凡者也(此说不确!)。
  唐之俗乐有二:
  一曰清乐,即魏晋以来之清商三调也。三调者,清调也,平调也,侧(瑟)调也。龟兹乐未入中国以前,梁、陈之俗乐如此。
  姜尧章云:“琴七弦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是清乐之侧调用二变者也。(否! 散声具二变,曲调不见得用二变!)
  又云:“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是清乐之清调、平调不用二变者也。(否! 曲调不见得不用二变!)荀勖之正声、下征、清角亦只三调也。
  一曰燕乐,即苏只婆琵琶之四均二十八调也。龟兹乐既入中国以后,周、齐之俗乐如此,姜尧章所度之曲,遗谱尚存,无不用二变者,是燕乐二十八调皆用二变也。
  自是而后,清乐之侧调,亦杂入燕乐,而不可复识矣。
  今之南曲,清乐之遗声也。清乐,梁、陈南朝之乐,故相沿谓之南曲。
  今之北曲,燕乐之遗声也。燕乐,周、齐北朝之乐,故相沿谓之北曲。
  皆与雅乐无涉。
  (清)胡氏彦升谓今南曲为雅乐之遗声者,则误甚矣。
  沈存中云:“唐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即燕乐。]
  三者截然不同。唐之雅乐,以部伎之绝无性识者为之。([8][84])其雅乐如此,必不能似今之南曲谐婉悦耳也。
  若宋人之雅乐即燕乐朱子所传《赵彦肃诗乐谱》,
  <小雅>六篇用黄钟清宫,[即正宫。]
  <国风>六篇用无射清商。[即越调。]
  宋人以夹钟、姑洗配一字,无射、应钟配凡宇谱中有姑洗、无射诸律,则雅乐用一、凡可知矣。
  (雅乐用不用固定调之一、凡,与雅乐用不用首调之二变,非同义!)。
  胡氏不知宋人乐谱中律吕,即字谱之别名(可不是么!),见赵谱用蕤宾、应钟二律,遂讥其用一、凡非古声,亦可谓痴人说梦矣。
  且唐以前无南、北之名,至祖孝孙始斟酌南北,定为雅乐,亦不得独以雅乐属之南曲也。
  盖天宝之法曲,即清乐南曲也,胡部,即燕乐北曲也。以法曲与胡部合奏,即南北合调也,皆俗乐也。胡氏盖未之深考云。]

  《宋史.乐志》:
  “世号太常为雅乐,而未尝施于宴享,岂以正声为不美听哉?
  夫乐者乐也,其道虽微妙难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悦豫和平,则不待知音而后能也。
  今太常乐悬钟、磬、埙、篪、搏、拊之器,与夫舞缀羽、钥、干、戚之制,类皆仿诸古矣。逮振作之,则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古乐岂真若此哉?
  孔子曰,“恶郑声”,恐其乱雅。乱之云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乐犹古乐”,而太常仍与教坊殊绝,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铸钟磬,处士徐复笑之曰,“圣人寓器以声,不先求其声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照、瑗、逸制作久之,卒无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订其非,因是著书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其大略以谓:
  “上古世质,器与声朴,后世稍变焉:
  金石、钟磬也,后世易之为方响;
  丝竹、琴箫也,后世变之为筝笛;
  匏、笙也,攒(ㄘㄨㄢ/聚集)之以斗,
  埙、土也,变而为瓯;
  革、麻料也,击而为鼓;
  木、柷敔也,贯之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达者,指庙乐镈钟、镈磬宫悬为正声,而概谓夷部、卤部为淫声。
  殊不知大辂起于椎轮,龙艘生于落叶,其变则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席)席以为安,后世更以榻桉。使圣人复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复俎豆簟席之质也。八音之器,岂异于此哉?
  孔子曰“郑声淫”者,岂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声之变尔!试使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则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当数子纷纷锐意改制之后,庶之论旨,意独如此,故存其语,以俟知者”。

  (元)马氏端临(1254─1323)曰:
  “所谓乐者,和其本也,声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则虽管弦皆教坊之新声,度曲皆任、韎(ㄇㄟ\)之杂乐,勿害其为安且乐也。
  如其政乖而世乱,则虽声歌下管,尽合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为怨而怒也。房庶之言当矣。
  然(房)庶当李照、阮逸制乐之时,特为此论,后来乃复创为古本《汉书》,有“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之说,欲改定律吕,范蜀公(镇1007─1087)力主其说,别撰新乐上进,则复效照、逸之为,而与素论背驰,何耶?

  [案:房庶此论,见《宋史.乐志.燕乐》后,《文献通考.乐考.俗乐部》亦引之作《两朝史乐志论》。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汉志》,校今文脱去八字,因据以定黄钟之度。范蜀公(镇1007─1087)深信之,司马温公(光1019-1086)力争之,其言皆诞谩(ㄇㄢ/)不可究诘,去乐万里。
  而此论古乐与今乐,独平易条鬯(ㄔㄤ\)(畅达)如此,不独讲燕乐者当知之, 即讲雅乐者亦当知之,故与马氏(端临)之说,并载于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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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与(元陶九成) 《辍耕录》小有不同。]
  [2][78] [(元)吴氏莱(立夫1297─1340《唐律删要》作者)曰:“世谓华夏正声者,盖俗乐也。”]

  [3][79] [案:此雅乐也,亦兼南北之声。]

  [4][80] [案。此清乐也,皆南朝之乐,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乐、二清商、三西凉、四扶南、五高丽、六龟兹、七安国、八疏勒、九康国。]

  [6][82] [案:此燕乐也,皆北朝之乐,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侧调即《宋书》之“瑟调”。]

  [8][84] [见自香山诗自注。]
  《燕乐考原》卷二宫声七调
  (宋欧阳修)《新唐书乐志》:
  “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为七宫”。

  唐段安节《琵琶录》:[又名《乐府杂录》]
  “去声,宫七调──
  第一运正宫调,(杀黄钟)
  第二运高宫调,
  第三运中吕宫,
  第四运道调宫,
  第五运南吕宫,
  第六运仙吕宫,
  第七运黄钟宫。”
  (《琵琶录》之运次,除七角之外,皆以杀黄钟之调,为第一运。)

  (元脱脱)《辽史乐志》:
  “一曰娑陀力旦——
  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
  
  (元脱脱)《宋史乐志》:
  “宫声七调——曰正宫,曰高宫,曰中吕宫,曰道宫,曰南吕宫,曰仙吕宫,曰黄钟宫,皆生于黄钟”。
   (否!「生于黄钟」,何以见得有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之意?就算有用七律之意,何以见得不是黄/林/太/南/姑/应/蕤,等七律?
  「皆生于黄钟」者,当是以杀黄钟之正宫,为七宫之首之谓也。
  或云,七宫之音阶,皆等同于黄钟均之黄钟宫音阶也。)

   宋沈括《补笔谈》:
  “燕乐七宫——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
  [与《唐志》、《辽志》(及《宋志》、《琵琶录》皆)同。]

  案:燕乐七宫一均,即琵琶之第一弦也。分为七调,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故曰七宫也。
  (咦!《燕乐考原序》载:” 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 “黄钟宫……….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此又言:”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
  考琵琶第一弦,其巨细与琴之第七弦等。(今乐工所弹琵琶,第一弦即用琴之第七弦。)琴之第七弦为夹钟清声,
  (既然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琴之第七弦又为夹钟清声,又为何说「琵琶第一弦,其巨细与琴之第七弦等」呢?当是与琴之第六弦(黄钟清声)等吧!)
  又,作者认为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
  且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然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一弦为宫则属夷则均,何云「黄钟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则均为黄钟均者?还是但凡黄钟为宫,即属黄钟均?)
  故《唐书乐志》以为,燕乐宫调乃应夹钟之律也。
  [《宋志》亦云,燕乐以夹钟为律本。]
  (唐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者,七均可构成夹钟一均──以夹钟为五度链之最低音也。
  「燕乐应夹钟之律」、「以夹钟为律本」与上文又何干呢?))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云: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弱,
  (二均者,连续迭两个纯五度成九度,也就是大二度)
  [<燕乐十五声>又载:“今乐高于古乐二律以下”、” 只以『合』(黄钟)字,当(古乐之)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大吕比黄钟高一均,太簇比黄钟高二均,则所谓夹钟为律本者,实宋世雅乐太簇之律也。
  故《笔谈》既云“高四字近夹钟,高五字为夹钟清”。
  《补笔谈》又云:(宋之)“高四字配太簇,高五字配太簇清”也。
  (否!唐「夹钟」为律本者,实宋世「大吕」之律也。
  原文当是:
   “『高四』(太簇) 字近(古乐之) 夹钟 (姑洗之间) ;
   『高五』(太簇) 字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之意)
   (琵琶丝声,故四、五二字有高下之别。竹声则无之。)
  盖燕乐字谱,实应五声二变,不能与十二律一一相配。
  (否!高四字、高五字皆配太簇、其它字谱亦有定配,如何能谓「不能与十二律一一相配」。)
  故《笔谈(燕乐二十八调)》云:“今之燕乐(二十八调,布在十一律,……独蕤宾一律都无。内中管仙吕调,乃是蕤宾声,)亦不正当本律,其间声音出入,亦不全应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否!如卷一所注,《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混同为一事,乃有此误!)

  燕乐七宫,既应太簇之律(?)。则所谓七宫生于黄钟,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者,(宋制?)实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七律也。(唐制?)
  (凌廷堪因见七宫各杀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乃以为「七宫生于黄钟」者,系「七宫只用此七律」。其之所谓宫调,不但同于宫均,且宫均是指大/夷/夹/无/仲/黄/林(大吕均)七律,而非黄/林/太/南/姑/应/蕤!)
  故《笔谈(燕乐二十八调)》云:
  “夹钟宫今为中吕宫,
  林钟宫今为南吕宫,
  无射宫今为黄钟宫”也。
  (原文是:”中吕宫,却是古(?)夹锺宫;南吕宫,乃古(?)林锺宫;今林锺商,乃古(?)无射宫;今大吕调(?当是南吕调),乃古(?)林锺羽。虽国工亦莫能知其所因。”
  所有「古」字,当是衍文。原文当是:”古中吕,却是今夹锺;古南吕,乃今林锺;古黄锺,乃今无射;古南吕,乃今林锺”。)
  燕乐以字谱为主,但以律吕之名缘饰之,杀声用某字,即为某宫调。所谓:
  “黄钟宫今为正 宫,用 六字”者,今琵琶之六字调也。
  “大吕宫今为高 宫,用(下)四字”者,今琵琶之四字调也。
  “夹钟宫今为中吕宫,用(下)一字”者,今琵琶之一字调也。
  “仲吕宫今为道调宫,用 上字”者,令琵琶之上字调也。

  “林钟宫今为南吕宫,用 尺字”者,今琵琶之尺字调也。
  “夷则宫今为仙吕宫,用(下)工字”者,今琵琶之工字调也。
  “无射宫今为黄钟宫,用(下)凡字”者,今琵琶之凡字调也。
  此其故,唐、宋儒者不知之,习于乐者或知之,不知者则合燕乐而高谈古律。知之者或不能言,即言之亦不能尽。近代儒者及伶工,皆不复知之矣。故儒者论律,及文人辑填词度曲之谱,咸视正宫、双调等怖若鬼神,而不敢置喙(说话)也。]

  [又案:王(灼,字)晦叔《碧鸡漫志》云:
  “今<凉州>见于世者凡七宫曲,曰黄钟宫(当是正宫)、道调宫、无射宫(当是黄钟宫)、中吕宫、南吕宫、仙吕宫、高宫。”
  此七宫次序,既不由清浊,又不云正宫而云黄钟宫,不云黄钟宫而云无射宫,疑皆有误。]
  正宫
  《琵琶录》:(去声)宫七调,第一运正宫调。

  《宋史律历志》:(引宋仁宗景佑《乐髓新经》)黄钟之宫,(为子、为神后、为土、为 鸡 缓、)为正宫调。

  《补笔谈》:六字配黄钟清。
  又:黄钟宫今为正宫,杀声用六字(黄钟)。
  又:正宫用九声,高五、高凡、高工、尺、上(?勾)、高一、高四、勾(六)、合。(七商之大石调、七羽之盘涉调同。)

  宋王灼《碧鸡漫志》:黄钟(之)宫即俗呼正宫。

  宋张炎《词源》:黄钟(之)宫俗名正黄钟宫。

  [案:燕乐七宫、七商、七羽,皆以黄钟为第一运。
  七宫之第一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一声也。大弦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名为黄钟,实应太簇之律,故不曰黄钟宫,而曰正宫也。(第一宫弦之第一声为黄钟,则空弦(第一声?)为黄钟(实应太簇)?)
  正宫即琵琶之六字调,故杀声用六字也。某宫调则杀声用某字以纪之,非宫调别无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蔡季通因杀声,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说,谓六十调之辨,全系乎此。谬矣!
  又,宫即调也;(宫/商/角/羽,皆属四声调之一。)《琵琶录》作于唐时,《乐髓新经》作于宋时,“正宫”下皆有“调”字,亦不始于沈(璟)宁庵(1533─1610)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
  四十大曲,
  (校:原引作四十六曲”双行小字,据王国维<唐宋大曲考>改。下同。)
  正宫曲三:<梁州>、<赢州>、<齐天乐>,
  队舞大曲十八,正宫曲一:<平戎破阵乐>,
  曲破二十九,正宫曲一:<宴钧台>,
  小曲二百七十,正宫四十:<一阳生>、<玉窗寒>、<念边戍>、<玉如意>、<琼树枝>、<鹔鷞裘>、<塞鸿飞>、<漏丁丁>、<息鼙鼓>、<劝流霞>;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正宫曲二:<倾杯乐>、<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正宫曲一:<梁州>。

  [案,柳永《乐章集》,正宫有<黄莺儿>、<斗百花>(亦名<夏州>)、<玉女摇仙佩>、<雪梅香>、<尾犯>、<甘草子>六曲。
  张先《子野集》,正宫有<醉垂鞭>一曲。
  韩玉<东浦词>,有正宫曲<秋江>一曲。
  姜夔《白石集》,有正宫<齐天乐>一曲。
  又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有正黄宫<福寿永康宁>、(玉轴琵琶独弹。)<庆寿新>(觱栗起。)二曲。“正黄宫”当即正宫也。)

  金院本,正宫十四曲:<文序子>、<文序子缠>、<甘草子>、<甘草子缠令>、<梁州三台>、<梁州缠令>、<梁州令断送>、<三台>、<虞美人缠>、<应天长>、<万金台>、<脱布衫>>、赚、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正宫二十五章:
  <端正好>、<滚绣球>(亦作子母调)、<倘秀才>(亦作子母调)、<灵寿杖>(即<呆骨朵>)、<叨叨令>、<塞鸿秋>、<脱布衫>、<小梁州>、<醉太平>、<伴读书>(即<村里秀才>)、<笑和尚>、<白鹤子>、<双鸳鸯>、<货郎儿>(入南吕调转)、<蛮姑儿>、<穷河西>、<芙蓉花>、<菩萨蛮>、<黑漆弩>(即<学士吟>、<鹦鹉曲>)、<月照庭>、<六么遍>(即<柳梢青>)、<甘草子>、<三煞>、<啄木儿煞>(亦入中吕)、<煞尾>。

  [案:元陶九成《辍耕录》,正宫亦二十五章,调名与此间有不同。
  又明臧懋循《元曲选》载陶九成《论曲》,正宫作五十四章。存此备考。
  至于明人所撰之谱,多不可据,故不录。)
  高宫

  《琵琶录》:宫七调,第二运高宫调。
  (以大吕为杀声的大石调,何以是《琵琶录》宫声的第二运呢?因为《琵琶录》无论七宫/七羽/七商,皆以杀声为黄钟(唐则为太簇)的调为第一运。)

  《宋史律历志》:大吕之宫(为大吉、)为高宫。

  《补笔谈》:下四字配大吕。
  又:大吕(之)宫今为高宫:杀声用(下)四(大吕)字。
  又:高宫用九声,下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下四、六、合。(七商之高大石调、七羽之高盘涉调,同(均)。)

  《碧鸡漫志》:大吕(之)宫俗呼高宫。

  《词源》:大吕宫俗名高宫。
   [案:七宫之第二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二声也。
  黄钟一均(?七宫?),既实用太簇(一) (否!当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七律(此七律实属夹钟均,唐以夹钟为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吕为律本。)则此调居第二,名为大吕,实应夹钟,故不曰大吕宫,而曰高宫也。(宋之大吕等于唐之夹钟。)
  高宫即琵琶之四字调,故杀声用(下)四字也。此调较正宫高一律,故谓之高宫。)

  《宋史乐志》:
  曲破 二十九,高宫曲一:<静三边>。
  小曲二百七十,高宫曲九:<嘉顺成>、<安边塞>>、<猎骑还>、<游兔园>、<锦步帐>、<博山炉>、<寒杯>、<雪(云)纷纷>、<待春来>。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高宫曲一:<倾杯乐>。

  [案:高宫,宋教坊队舞、云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
  而《碧鸡漫志》云“<凉州>有高宫”,
  又云“<念奴娇>又转入高宫。”、(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有高宫<惜春>(方响独打)、<缠令神曲>(筝琶风方响合)二曲。
  姜白石<大乐议>亦云:“阙大吕之商、羽。”(大吕之角就不阙么?)则是南渡时高宫尚存,但不多用耳。
  至金院本、元杂剧始阙高宫也。)
  中吕宫
  《琵琶录》:宫七调,第三运中吕宫。

  《宋史律历志》:夹钟之宫为中吕宫。

  《补笔谈》:下一字配夹钟。
   又:夹钟(之)宫今为中吕宫,杀声用(下)一字。
  又:中吕宫用九声,紧(高?)五、下凡、高工、尺、上、下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双调、七羽之中吕调,同(均))。

  《词源》:夹钟宫俗名中吕宫。
   [案:七宫之第三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三声也。(第三声非太簇而是夹钟。因宋制无太簇之宫)
  黄钟一均,既实用太簇(一) (否!当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七律, (此七律实属夹钟均,唐以夹钟为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吕为律本。)则此调居第三,名为夹钟,实应仲吕,故不曰夹钟宫,而曰中吕宫也。(宋之夹钟等于唐之仲吕。)
  中吕宫即琵琶之一字调,故杀声用(下)一字(夹钟)也。
  《梦溪笔谈》既云“高四字近夹钟”,
  《补笔谈》又云“下一字配夹钟”,则所谓以字谱分配律吕者,亦不过意为迁就而已,不能正相应也。余仿此。)
  (否!“下一字配夹钟”,指宋制之夹钟是bSi。“高四字近夹钟”,意指宋乐之『高四』字(太簇),近唐乐之夹钟与姑洗之间;也就是所谓的「今乐高于古乐二律以下」──宋之律制,比唐之律制高不到两律。《梦溪笔谈》无误!)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
  四十大曲, 中吕宫曲二:<万年欢>,<剑器>;
  队舞大曲 十八,中吕宫曲一:<大宋朝欢乐>;
  曲 破 二十九,中吕宫曲二;<杏园春>、<献玉杯>;
  小 曲二百七十,中吕宫十三:<上林春>,<春波绿>,<百树花>、<寿无疆>、<万年春>,<击珊瑚>、<柳垂丝>、<醉红楼>、<折红杏>、<一园花>、<花下醉>、<游春归>、<千树柳>。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中吕宫(《宋史》脱宫字,误!)四:<倾杯乐>、<剑器>、<感皇恩(化)>、<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中吕宫曲一:<万年欢>。

  [案:柳永《乐章集》中吕宫有<送征衣>、<昼夜乐>、<柳腰轻>、<梁州令>四曲。
  张先、《子野集》中吕宫有<南乡子>、<菩萨蛮>、<踏莎行>、<感皇恩>、<西江月>,<庆金杯>、<浣溪沙>、<相思儿令>、<师师令>,<山亭燕慢>,<谢池春慢>、 <惜双双>十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中吕宫有<扬州慢>、<长亭怨慢>二曲。
  《碧鸡漫志》“<虞美人>旧曲三,其一中吕宫。”
  又“夹钟宫<春光好>,唐以来多此曲。”夹钟(之)宫,即中吕宫也。
  又(周密)“圣节排当乐次”夹钟(之)宫有<万寿永无疆>引子、(觱篥起)、<圣寿齐天乐慢>(同上)、<帝寿昌慢>(笛起)、<升平乐慢>(笙起)、<万方宁慢>(方响起)、<永遇乐慢>(觱篥起)、<寿南山慢>(笛起)、<练春光慢>(笙起)、<赏仙花慢>(觱篥起)、<碧牡丹慢>(方响起)、<上苑春慢>(笛起)、<庆寿乐慢>(笙起)、<柳初新慢>(觱篥起)、<万寿无疆薄媚曲破>(诸部合)十四曲。)

  金院本,中吕宫五曲:<迎仙客>、<满庭霜>(即满庭芳)、<踏莎行>、<粉蝶儿>、<石榴花>。

  [案:金院本无中吕宫,但有中吕调,今以<张予野集>及《中原音韵》考之,此五曲是中吕宫,故载于此,其余皆载入中吕调。)

  元《中原音韵》中吕宫三十二章:(本无宫字,今补入)
  <粉蝶儿>、<叫声>、<醉春风>、<迎仙客>、<红绣鞋>(即朱履曲)、<普天乐>、<醉高歌>、<喜春来>(即<阳春曲>)、<石榴花>、<斗鹌鹑>、<小上楼>、<满庭芳>、<十二月>、<尧民歌>、<快活三>、<鲍老儿>、<古鲍老>、<红芍药>、<剔银灯>、<蔓菁菜>、<柳青娘>、<道和>、<朝天子>(即<谒金门>)、<四边静>、<齐天乐>、<红衫儿>、<苏武持节>(<即山坡里羊>)、<卖花声>(即<升平乐>亦作<煞>)、<四换头>、<摊破喜春来>、<乔捉蛇>、<煞尾>。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中吕宫曲三十八章,
  (明臧懋循)《元曲选》中吕宫七十三章,与此不同。)
  道调宫(《宋史乐志》作”道宫”)
  《琵琶录》:宫七调,第四运道调宫。

  《宋史律历志》:仲吕之宫为道调宫。

  《补笔谈》:上字配仲吕。--
  又:仲吕(之)宫今为道调宫,杀声用上字。
  又:道调宫用九声,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小石调、七羽之正平调,同(均)。)

  《词源》:仲吕(之)宫,俗名道宫。

  [案:七宫之第四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四声也。
  黄钟一均,即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七律(此为夹钟均七律,何云「黄钟一均」?),则此调居第四,名为仲吕,实应林钟,(宋之中吕与唐之林钟同高)故不曰仲吕宫,而曰道调宫也。
  道调宫即琵琶之上字调,故杀声用上字(仲吕)也。
  《唐会要》,“林钟(之)宫时号道调宫”,然则宫声七调,实起太簇,盖唐人之遗制。
  《碧鸡漫志》云,“(唐)《理道要诀》:”林钟(之)宫时号道调宫’。
  然今之林钟(之)宫,即‘时号南吕宫。
  而道调宫,即(古)之仲吕宫也。”
  (?,今道调宫才是仲吕(之)宫,「古」字疑衍)
  不知七宫起太簇,则林钟宫为道调宫(?),若依古起黄钟,则林钟宫为南吕宫(?),仲吕为道调宫(?),此无足致疑者。
  (否!今林钟宫为南吕宫,仲吕宫方为道调宫。
  古林钟宫为道调宫,仲吕宫则为中吕宫。)
  王(灼,字)晦叔益未之深考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一一
  四十大曲,道调宫曲三:<梁州>、<薄媚>、<大圣乐>:
  法部曲二,道调宫曲一。<望瀛>。

  [案:《宋史乐志》,法部曲止有道调宫及小石调二调。)

  队舞大曲十八,道调宫曲一。<垂衣定八方>;
  曲 破二十九,道调宫曲一:<折枝花>;
  小曲二百七十,道 宫曲九:<会缓龙>、<泛伯杯>、<披风襟>、<孔雀扇>、<百尺楼>、<金尊满>、<奏明庭>、<拾落花>、<声声好>;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道调宫曲二:<倾杯乐>、<三台>。

  [案:张先《子野集》,道调宫有<西江月>、<感皇恩>二曲。(与中吕宫字句同)
  《碧鸡漫志》,“(唐)天宝诸乐曲名有<凌波神>二曲,其一在道调宫。”
  (校:<漫志>原作“(唐)在林钟(之)宫,时号道调宫。”)
  又云,”<念奴娇>后复转入道调宫”。
  又云,“李珣《琼瑶集》有<凤台>一曲,注云,俗谓之<喝驮子>,不载何宫调,今世道调宫有慢,句读与古不类耳。”

  又,(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道调宫有<圣寿永>、(玉方响独打)<出墙花慢>(筝起)、<齐天乐曲破>(诸部合)、<庆芳春慢>(觱栗起)、<延寿慢>(笛起)、<月中仙慢>(筝起)、<寿炉香慢>(稽琴起)、<庆箫韶慢>(觱栗起)、<月明起花灯慢>(笙起)。十二曲。(其锦案:”二”字当作一字。)

  金院本,道宫六曲:<凭栏人>、(与越调不同)<美中美>、<大圣乐>、<解红>、赚、尾。

  [案:《中原音韵》无道宫,则此调元杂剧已不用矣。
  近(长洲)徐(大椿1693-1771)灵昭以沈(璟1553─1610)宁庵《南九宫谱》附录之<鹅鸭满渡船>、<赤马儿>等曲,改题<应时明近>、<双赤子>为道宫者,盖臆说、不可为据。)
  南吕宫
  《琵琶录》:宫七调,第五运南吕宫。

  《宋史律历志》:林钟之宫为南吕宫。

  《补笔谈》>:尺字配林钟。
  又,”林钟(之)宫今为南吕宫,杀声用尺(林钟)字”。
  又,”南吕宫用七声,下五、高凡,(高)工、尺、高一,高四、勾”。(七商之歇指调,七羽之南吕调(即高平调),同。六、合、上三字不用。)(高四、下五并用?此三调且与歇指角同均。)

   《词源》:林钟(之)宫俗名南吕宫。

  [案:七宫之第五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五声也。
  黄钟一均,既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七律(此七律属夹钟均),则此调居第五,名为林钟,实应南吕,(宋之林钟,与唐之南吕同高)故不曰林钟宫,而曰南吕宫也。
  南宫宫即琵琶之尺字调,故杀声用尺字(林钟)也。
  《宋史乐志》”夹钟(之)宫谓之中吕宫,林钟(之)宫谓之南吕宫”者,燕乐声高,实以夹钟(?)为黄钟也。
  (否!当是「实以大吕为夹钟、夹钟为中吕,林钟为南吕、无射为黄钟、黄钟为太簇」….。
  宋律较唐律高二律也!)
  考(唐)燕乐虽以夹钟为律本。而(宋)黄钟一均,实应(唐)太簇,非夹钟位。此亦易明之事,不审前人何故昧之。)
  (而(宋)黄钟,实应(唐)太簇。与唐以夹钟为律本,无关。作者亦昧者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秦,凡十八调——
  四十大 曲,南吕宫曲二:<赢府>、<薄媚>
  队舞大曲 十 八,南吕宫曲一:<平晋普天乐> 
  曲 破 二十九,南吕宫曲一:<七盘乐>
  小 曲二百七十,南吕宫曲十一:<仙盘露>、<冰盘果>、<芙蓉园>、<林下风>、<凤雨调>、<开日幌>、<凤来宾>、<落梁尘>、<望阳台>、<庆年丰>、<青骏马>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南吕宫曲二:<倾杯乐>、<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南吕宫曲一:<普天献寿>。(此曲太宗所制)

   [案:张先《子野集》,南吕宫有<江南柳>、<八宝妆>、<一丛花令>三曲。
  《碧鸡漫志》,“南吕宫有<凉州>”。
  又,”<河传>唐词存者二,其一属南吕宫”;
  又,“<望江南>自唐至今皆南吕宫”。)

  金院本南吕宫八曲:<瑶台月>、<三煞>、<应天长>、<一枝花>、<一枝花缠>、<傀儡儿>、<转青山>、尾。

  元《中原音韵》,南吕宫曲二十一章:(本无宫字,今补入)<一枝花>、(即<占春魁>)、<梁州第七>、隔尾、<牧羊关>、<菩萨梁州>、<玄鹤鸣>、(即<哭皇天>)、<乌夜啼>、<骂玉郎>、<感皇恩>、<采茶歌>(即<楚江秋>)、<贺新郎>、<梧桐树>、<红芍药>、<四块玉>、<草池春>(即<斗虾蟆>)、<鹌鹑儿>、<阅金经>(即<金字经>)、<翠盘秋>(亦入中吕,即<干荷叶>)、<玉交枝>、煞、黄钟尾。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南吕宫曲二十章;
  (明臧懋循)《元曲选》,南吕宫三十九章,与此不同。)
  仙吕宫
  《琵琶录》:宫七调,第六运仙吕宫。

  《宋史律历志》:”夷则之宫为仙吕宫。”

   《补笔谈》:下工(《燕乐三书》引作「下一」,误!)字配夷则。
  又,夷则宫今为仙吕宫,杀声用(下)工字(夷则)。
  又,仙吕宫用九声,紧(?高)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高四、六、合。(七商之林钟商、七羽之仙吕调,同(均)。)

  《词源》:夷则(之)宫俗名仙吕宫。
  [案:七宫之第六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六声也。
  黄钟一均,既实用(夹钟均之)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七律。(不知作者为何称其为黄钟一均。)则此调居第六,名为夷则,实应无射,(宋之夷则,与唐之无射同高),故不曰夷则宫,而曰仙吕宫也。
  仙吕宫即琵琶之工字调,故杀声用(下)工字(夷则)也。)

  《宋史乐志》:“政和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乐清宫调多不正。如
  以无射(均)为黄钟宫、
  以夹钟(均)为中吕宫、
  以夷则(均)为仙吕宫之类。”
  考仙吕非律名,与正宫、高宫(?)、 道调宫一例,不可与黄钟、中吕二宫相提并论也。(正宫确属黄钟均、、道调宫确属中吕均,然因何举高宫为例?)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
  四十大曲,仙吕宫曲三:<梁州>、<保金枝>、<延寿乐>;
  队舞大曲 十八,仙吕宫曲一:<甘露降龙庭>;
  曲 破二十九,仙吕宫曲一:<王母桃>;
  小 曲二百七十,仙吕宫曲九:<折红叶>、<鹊渡河>、<紫兰香>、<喜见时>、<猗兰殿>、<步瑶阶>、<千秋乐>、<百和香>、<佩珊珊>;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仙吕宫曲一:<倾杯乐>。

  [案:柳永《乐章集》仙吕宫有<倾杯乐>、<笛家>、<鹤冲天>三曲,
  张先《子野集》仙吕宫有<燕台春慢>、<好事近>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仙吕宫有<暗香>、<疏影>二曲,
  《碧鸡漫志》仙吕宫有<凉州>,
  又(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夷则宫有<上林春引子>(觱粟起)、<万岁梁州曲破>(同上)、<圣寿永歌曲子>(同上)、<捧瑶后慢>(琵琶起)、<寿长歌曲子>(唱)、<花梢月慢>(稽琴起)、六曲。
  夷则宫即仙吕宫也。)

  金院本仙吕宫六曲:<赏花时>、<天下乐>、<点绛唇>、<六么令>、<六么遍>(见(元陶九成) 《辍耕录》仙吕宫)、<胜葫芦>。

  [案:金院本无仙吕宫,但有仙吕调。
  今以《中原音韵》及《辍耕录》考之,此六曲是仙吕宫,故载于此,其余皆载入仙吕调。)

  元《中原音韵》,仙吕宫(本无宫字,今补入)曲四十二章:<端正好>(楔儿)、<赏花时>、<八声甘州>、<点绛唇>、<混江龙>、<油葫芦>、<天下乐>、<那咤令>、<鹊踏枝>、<寄生草>、(六么序)、<醉中天>、<金盏儿>(即<醉金盏>)、<醉扶归>、<忆王孙>、<一半儿>、<瑞鹤仙>、<忆帝京>、<村里迓古>、<元和令>、<上马娇>、<游四门>、<胜葫芦>、<后庭花(亦作煞)>、<柳叶儿>、<青哥儿>、<翠裙腰>、<六么令>、<上京马>、<祆神急>、<大安乐>、<绿窗愁>、<穿窗月>、<四季花>、<雁儿>、<玉花秋>、<三番玉楼人>(亦入越调)、<锦橙梅>、<双雁子>、<太常引>、<柳外楼>、赚煞尾。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仙吕宫曲三十六章,
  (明臧懋循)《元曲选》仙吕宫六十一章。与此不同。
  黄钟宫
  《琵琶录》:宫七调,第七运黄钟宫。

  《宋史律历志》:无射之宫为黄钟宫。

  《补笔谈》:下凡字配无射。
  又:无射宫今为黄钟宫,杀声用(下)凡(无射)字。
  又:黄钟宫用九声:高五、下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
  (七商之越调、七羽之黄钟羽,同(均)。)

  《词源》:无射(之)宫俗名黄钟宫。

  [案:七宫之第七运,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七声也。
  黄钟一均,即实用(夹钟均之)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七律,则此调居第七,名为无射,实应黄钟(宋之无射,与唐之黄钟同高),故不曰无射宫,而曰黄钟宫也。
  黄钟宫即琵琶之(下)凡字调,故杀声用(下)凡字(无射)也。
  《宋史乐志》,大晟府言:”宴乐宫调多不正,如以无射为黄钟宫”,即指此调也。
  琵琶之第七柱(七匀孔律?),为丝音之第八声,与散声相应,案第七柱得黄钟声,则宫弦散声为黄钟可知矣。)

  [又案,一均但有七调,故律吕之名虽十二,而以纪调者,只用七律也。黄钟一均,除所用七律之宫声外,其太簇、姑洗、蕤宾、南吕、应钟五律之宫声,则谓之“中管调”。)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黄钟宫曲三:<粱州>、<中和乐>、<剑器>、
  队舞大曲十八,黄钟宫曲一:<宇宙荷皇恩>、
  曲破二十九,黄钟宫曲一:<采莲回>、
  [案:教坊琵琶独弹曲破十五,有无射宫调<帝台春>一曲,当是黄钟宫,附载于此。)

  小曲二百七十,黄钟宫曲十二:<菊花杯>、<翠幕新>、<四塞清>、<满帘霜>、<画屏风>、<折茱萸>、<望春云>、<苑中鹤>、<赐征袍>、<望回戈>、<稻稼成>、<泛金英>。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黄钟宫曲三:<倾杯乐>、<朝中措>、<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黄钟宫曲一:<中和乐>。

  [案:《姜白石集》黄钟(之)宫有<齐天乐>一曲,此恐是正宫。
   又自制曲无射(之)宫有<惜红衣>一曲,方是黄钟宫也。
  《碧鸡漫志》,<虞美人>旧曲,近世转入黄钟宫。
  又云,今黄钟宫 有<万岁乐>,
  又云,今黄钟宫有<三台夜半乐>,
  又云,今世所传<麦秀两歧>在黄钟宫,
  又云,<河传唐>词存者二、其一乃今<念王孙曲>,属无射(之)宫。
  又<凉卅>七宫曲,既有黄钟(之)宫,又有无射(之)宫,则所谓黄钟(之)宫者,皆正宫也。
  又,(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无射(之)宫有<碎锦梁州歌头大曲>(诸部合),亦黄钟宫也。)

  金院本<黄钟宫>十六曲:<快活尔缠令>、<出队子>、“(柳叶儿)、<侍香金童缠令>、<双声迭韵>、<黄鸯儿>、<降黄龙衮>、<降黄龙缠令>、<刮地风>、<整金冠令>、<赛儿令>、<神仗儿>、<四门子>、<闲花啄木儿第一>、<整乾坤>、尾。

  元《中原音韵》,黄钟宫二+四章(本无宫字,今补入。)<醉花阴>、喜迁莺>、<出队子>、<刮地风>、<四门子>、<水仙子>、<寨儿令>、<神仗儿>(亦作煞)、<节节高>、<者刺古>、<愿成双>、<贺圣朝>、<红锦袍>(即<红罗袄>)、<昼夜乐>、<人月圆>、<彩楼春>(即<抛球乐>)、<侍香金童>、<降黄龙衮>、<双凤翘>(即<女冠子>)、<倾杯序>、<文如锦>、<九条龙>、<兴隆引>、尾声。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黄钟宫曲十五章,
  (明臧懋循)《元曲选》黄钟宫三十三章,与此不同。
  《燕乐考原》卷三商声七调
  《新唐书乐志》:越调、大食调、高大食调、双调、小食调、歇指调、林钟商、(即商调)为七商。
  [案:越调为黄钟(为)商,故以为首,(黄钟为「杀声」之越调、正宫、中吕调,虽皆为七商/七宫/七羽之首!然越角杀声并不为黄钟,亦为七角之首。何况《宋史》、《碧鸡漫志》….等,也并不以越调,而以大食调为首。《梦溪笔谈》且另以林钟角为首。故此说不成论据!)实商弦之第七声。)(第二商弦之第七声为黄钟,则空弦(第一声?)为太簇? (实应姑洗?))

  《琵琶录》:入声,商七调──
  第一运越 调,(亦以第七声为第一运。)
  第二运大 石 调,(“石”《唐志》作”食”,下同。)
  第三运高大石调,
  第四运双 调,
  第五运小 石 调,
  第六运歇 指 调,
  第七运林钟商调。

  《辽史乐志》:二曰鸡识旦,越调、大食调、高大食调、双调、小石调、歇指调、林钟商调。(鸡识旦,商声一均也。《隋志》以为即南吕声者,误也)。

  《宋史乐志》:商声七调,曰大食调,曰高大食调,曰双调,曰小食调,曰歇指调,曰商调,曰越调。皆生于太簇。(大食调,太簇(之?为?)商也,故以为首,商弦第一声也。(何以太簇(之?为?)商,就须为七商首呢? 「皆生于太簇」者,当是以杀太簇之大食调为七商之首之谓也。)

  《补笔谈》:燕乐七商:越调、大石调、高大石调、双调、小石调、歇指调、林钟商。(次序与《唐志》、《辽志》同)。

  宋玉灼《碧鸡漫志》:七商,大石调、高大石调、双调、小石调、欧指调、林钟商、越调。(次序与《宋志》同)。

  [案:燕乐七商一均,即琵琶之第二弦也,分为七调,琵琶以第二弦为太簇商,(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以第二弦为太簇商?)故曰七商也。
  考琵琶第二弦,其巨细如今三弦之老弦(今乐工琵琶第二弦,即用三弦之老弦。)第三弦如今三弦之中弦。第四弦如今三弦之子弦。此皆验之于器而知者,非向壁虚造也。(今琵琶缠/老/子(或缠/中/子)如今之三弦。作者却说琵琶老/中/子之定音与三弦老/中/子之定音同!)
  盖今琵琶之七调,即唐人燕乐之七宫也。声浊能合箫,而不能合今度曲家之笛。(元张翥(ㄓㄨ\)<与松云子论五音二变十二调>:”品箫以定之,清浊高下,旋相为宫”。见<蜕岩词>。)(由此可见琵琶之第一弦与第二弦,当与箫、笛一样是差五度的,怎会只差两律呢?)
  今三弦之七调,即唐人燕乐之七商也,与今笛正相应。是今之俗乐。又高于唐人燕乐二律矣。
  古今乐律高下之故,当于此求之。(今梆子腔,但用三弦之半声,又高于明水磨腔一倍。)<宋史乐志序>谓”高二律、下一律”,指乐声高下于歌声而言,不知歌声亦随律之高下而变。
  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云,“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此明证也。然则以今笛求唐人燕乐,已不能相应,况古律乎?今论乐,或以今笛考燕乐,或以今笛考古律,皆不知而作者也。
  燕乐七商生于太簇,是用太簇、夹钟、仲吕、林钟、南吕、无射、黄钟七律也。(此七律只是七商的「杀声」,且属夹钟均,与「生于太簇」何干?)
  此弦琴中无此声(无何声?),琴不用二变,故以此弦(第几弦?)为应钟。(作者认为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且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然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一弦为宫则属夷则均,何云「黄钟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则均为黄钟均者?还是但凡黄钟为宫,即属黄钟均?)
  《琵琶录》云,“商、角同用”,故七角《宋史》亦云生于应钟也。(《宋史》之载「七商皆生于太簇」、「七角皆生于应钟」,与「商角同用」何干呀?)
  是琵琶商弦,名为用太簇七律,实则用应钟、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七律,(此七律属黄钟均。首先何以见得七商是用此七律呢?再者,琵琶商弦,只有五音么,又何以见得,是用太簇七律的呢?琵琶商弦若用太簇五律,如何能弹出七商呢?)故<补笔谈卷六?乐律二燕乐二十八调>云“无射商今为林钟商”也。(否!原文是「今林钟商(时调名,唐属无射均,宋属夷则均,与林钟无涉!,只林钟闰角之杀声,宋属林钟律。林钟商与林钟闰角同均,「商角同用」,故同以林钟为名。)乃古无射宫」,而非「无射商」。)(起太簇,则无射为第六声,起应钟,则林钟为第六声。)(何意?)
  琵琶商弦,既与三弦之老弦相应,则所谓
  “太簇商今为大 石 调、杀声 用(高)四字”者,即三弦之四字调也。(即正宫调。)
  “夹钟商今为高大石调、杀声用(下)一字”者,即三弦之一字调也。
  “仲吕商今为商 调、(杀声)用上字”者,即三弦之上字调也。
  “林钟商今为小 石 调、(杀声)用尺字”者,即三弦之尺字调也。
  “南吕商今为歇 指 调、(杀声)用(高)工字”者,即三弦之工字调也。
  “无射商今为林 钟 商、(杀声)用(下)凡字”者,即三弦之凡字调也。
  “黄钟商今为越 调、(杀声)用六字”者,即三弦之六字调也。(三弦偶琵琶之字调,岂非同物乎?)

  今俗乐既高于唐人燕乐二律,则今三弦之老弦,即俗乐之宫声,七宫皆从此出。(何意?)
  今之四字调,乃明以来俗乐之正宫(正(工)调,黄钟G调?),
  (下)一字调乃高 宫,(燕乐高宫不常用,今俗乐一字调(bA调?)亦不常用。) (大吕均)
  上字调乃中吕宫,(夹钟bB调?)
  尺字调乃道 宫,(仲吕C调?)
  工字调乃南吕宫,(林钟D调?)
  (下)凡字调乃仙吕宫,(夷则bE调?)
  六字调乃黄钟宫。(无射E调?)

  古燕乐之七商,为今俗乐之七宫矣。故今乐工犹谓四字调为正宫调(正(工)调),六字调为越调也(何据?)。(亦有谓工字调为越调者,误!)

  明祝允明《猥谈》云:“今人间用乐,皆苟简错乱,其初歌曲丝竹,大率金、元之旧,略存十七宫调,亦且不备,只十一调中填凑而已。虽曰不敢望雅部,然俗部大概较差雅部不啻数律,今之俗部尤极高,而就其声察,初无定,一时高下,随工任意移易。(自注:此病,歌与弦音为最。)盖视金、元制腔之时,又失之矣。是六宫明正德、嘉靖间已不用,盖三弦既盛行,于是时七商中之六商调,(高大石调不用)七羽中的五羽调,(高盘涉、正平调不用)合计之始为+一调。”
  祝氏亦不知商、羽之有别,但大概言之。而自明至今,俗乐之七宫,即唐人燕乐之七商,犹可考见焉。)

  [又案:七商一均,南宋燕乐亦用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与七宫同。(否!此七均各有七宫与七商,并非七宫与七商皆「只用」此七律!)
  朱文公<仪礼经传通解>、《姜白石集》、王(灼)晦叔《碧鸡漫志》、周公谨<齐东野语>皆然,学者不可以其与东都所用之律不同而疑之。详见下。)
  大石调(一作”大食调”)
  (卷二宫调,作者以第一运黄钟为杀声的正宫为首,
  卷三商调,却不以第一运黄钟为杀声的越调为首,
  而改以黄钟之商的第二运大石调为首)
  《琵琶录》:商七调,第二运大石调。(太簇(为)商,故以为第二运。)
  (以太簇为杀声的大石调,何以是《琵琶录》商声的第二运呢?因为《琵琶录》无论七宫/七羽/七商,皆以杀声为黄钟(唐则为太簇)的调,为第一运。)

  《宋史律历志》:太簇(为)商,(为寅、为功曹、为金、为 般 颉、)为大石调。

  《补笔谈》:高四字配太簇。
  又:太簇(为)商今为大石调,杀声用(高)四字。
  又:大石调用九声,与正宫同(均)。

  《姜白石集》:黄钟(之)商俗名大石。

  《词源》: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案:七商之第二运,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一(?)声也。
  越调为黄钟(为)商,故为第一运;
  大石调为太簇(为)商,故为第二运。(第二运何以是第一声呢?)
  余仿此。
  太簇一均(?七商?),既实用(黄钟均之)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七律,则此调居第一,名为太簇,实应应钟(?),故不曰太簇商,而曰大石调也。(实应应钟(?),何以又称为大石调呢?)
  (作者在卷二时说:
  黄钟一均,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
  这里却又说:
  太簇一均,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
  皆不知何故?)
  燕乐七商一均,与今笛及三弦相应。(何据?)即今俗乐之四字调(正(工)调),故杀声用(高)四字也,今俗乐以七商为宫(?),故以四字调为正宫调(正(工)调)。
  以古人之书,证之今伶工之器,变迁升降,历历可寻,彼执蔡氏起调毕曲之说,而求燕乐之宫调者,又何啻瞽者之道黑白乎。)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大石调曲二:<清平乐>、<大明乐>;
  队舞大曲十八,大石调曲一:<嘉禾生九穗>
  曲破二十九,大石调曲一:<清夜游>;
  琵琶独弹曲破十五,大石调曲一:<寰海清>;
  [案:琵琶独弹曲破者,用琵琶独弹,不兼他乐器也。
  在燕乐二十八调中者,唯大石调、林钟角、无射宫调、仙吕调四调而已。)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调曲八:<贺元正>、<待花开>、;<采红莲>、<出谷莺>、<游月宫>、<望回车>、<塞云平>、<秉烛游>;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大石调曲一:<倾杯乐>
  云韶部大曲十三,大石调曲一:<清平乐>。

  [案:柳永《乐章集》大石调有<迎新春>、<曲玉管>、<满朝欢>、<倾杯乐>、<梦还京>、<凤衔杯>、<鹤冲天>、<爱恩深>、<看花回>、<柳初新>、<两同心>、<女冠子><王楼春>、<金蕉叶>十四曲。
  《张子野集》大石调有<清平乐>、<醉桃源>、<恨春迟>三曲。
  《姜白石集》大石调有<法曲献仙音>、<琵琶仙>二曲,
  又<玲戏四犯>自注云,“别有大石调一曲”。
  《碧鸡漫志》大石调有<兰陵王慢>,又有<念奴娇>,
  又大石调<西河慢>,声犯正平,极奇古。)

  [又案:南渡燕乐(亦)七商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当是七均)之名,大石调居第一,当黄钟之(均)位。故《白石集》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也。(否!非亦用黄钟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调名制」,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又《碧鸡漫志》云,“案(唐)《理道要诀》,唐时太簇(之)商乐曲,有<万岁乐>。”既曰唐时,则此太簇(之)商亦大石调也。)(唐之太簇与宋之黄钟等高)

  金院本,大石调十一曲:<伊州滚>、<蓦山溪>、<吴音子>、<梅梢月>、<玉翼蝉>,、<伊州滚缠令>、<红罗袄>、<还京乐>、<洞仙歌>、<感皇恩>、尾。

  元《中原音韵》:大石调曲二十一章,<六国朝>、<归塞北>(即<望江南>)、<卜金钱>(即<初问口>)、<怨别离>、<雁过南楼>、<催花乐>(即<擂鼓体>)、<净瓶儿>、<念奴娇>、<喜秋风>、<好观音>(亦作煞)、<青杏子>、<蒙童儿>(即<憨郭郎>)、<还京乐>、<荼薇香>、<摧拍子>、<阳关三迭>、<蓦山溪>、<初生月儿>、<百字令>、<玉翼蝉煞>、<随煞>。

  [案:(元陶九成)《辍耕录》大石调曲十九章,
  (明臧懋循)《元曲选》大石调三十五章,与此不同。)
  高大石调(石一作食)
  《琵琶录》:商七调,第三运高大石调。(杀夹钟)

  《宋史律历志》:夹钟(为)商(,为大冲,)为高大石(调)。

  《补笔谈》:下一字配夹钟。

  又;夹钟(为)商今为高大石调,杀声用(下)一字(夹钟)。
  又:高大石调用九声,与高宫同(均)。
  [案《补笔谈》刻本脱”高大石调”)

  《词源》:大吕(之)商俗名高大石调。
  [案;七商之第三运,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二(?)声也。(第三运何以是第二声呢?)
  太簇一均,既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二,名为夹钟,实应黄钟,故不曰夹钟商,而曰高大石调也。
  高大石调即今俗乐之(下)一字调,故杀声用(下)一字也。
  夹钟商高于太簇商一律,放曰“高大石调”。
  此调自南宋至金、元皆不用,故今俗乐一宇调亦不常用也。)

  《宋史乐志》:曲破二十九,高大石调曲一:<啭春莺>;
  小曲二百七十,高大石调曲九:<花下宴>、<甘雨足>、<昼千秋>、<夹竹桃>、<攀露桃>、<燕初来>、<踏青回>、<抛绣球>、<泼火雨>,
  因旧曲造新声五十八,高大石调曲一:<倾杯乐>。

  [案:高大石调,宋教坊队舞、云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故南宋以来,此调遂阀。)
  双调
  《琵琶录》:商七调,第四运双调。(仲吕商,故为第四运)

  《宋史律历志》:仲吕(为)商,为双调。

  《补笔谈》:上字配仲吕。
  又:仲吕(为)商今为双调,杀声用上字(仲吕)。
  又:双调用九声,与中吕宫(及中吕调)同(均)。

  《碧鸡漫志》:夹钟(之)商俗呼双调。

  《词源》:夹钟(之)商俗名双调。
   [案:七商之第四运,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三声也。(第四运何以是第三声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三,名为(杀)仲吕,实应太簇,(低小三度?)故不曰仲吕商,而曰双调也。(何以不称为仲吕商,却称为双调呢?此调既是第四运,何以就是第三声,且又是应钟为首的第三声?七商一均,何以又见得实用应/黄/太/姑/蕤//林/南等(黄钟均)七律呢?)
  双调即今俗乐之上字(仲吕杀)调,故杀声用上字也。
  七羽中仙吕调,(及七宫之道调宫)元南曲亦入双调也。)

  [又案:南宋燕乐七商一均(?),亦如七宫。用(大吕均之)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之名。
  (属夹钟均的)双调居第三,当夹钟之位,故《碧鸡漫志》云,“夹钟(之)商俗呼双调也”。
  可见燕乐借律吕之名,不过「缘饰」而已,初无一定,然其配合之中,亦自有理,但不及字谱配五声、二变之确有可凭耳。](作者但有不解处,即云「缘饰而已,初无一定」,若然何又能说是「亦自有理」。若然配五声、二变之字谱,如何又确有可凭?)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大曲),
  双调曲三:<降圣乐>、<新水调>>、<采莲>;
  龟兹部双调曲二:<宇宙清>、<感皇恩>、
  案,龟兹部但有双调,他调皆不用。
  队舞大曲十八,双调曲一:<惠化乐尧风>;
  曲破二十九,双调曲一:<朝八蛮>;
  小曲二百七十,双调曲十六:<宴琼林>、<泛龙舟>、<汀洲绿>、<登高楼>、<麦陇雉>、<柳如烟>、<杨花飞>、<玉泽新>、<玳瑁簪>、<玉阶晓>、<喜清和>、<人欢乐>、<征戍回>、<一院春>、<一片云>、<千万年>;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双调曲五:<倾杯乐>、<摊破抛球乐>、<醉花闲>、<小重山>、<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双调曲一:<大定乐>。

   [案:柳永《乐章集》,双调有<婆罗门令>、<雨霖铃>、<定风波>、<尉迟杯慢>、<卷紬>、<征部乐>、<佳人醉>、<迷仙引>、<御街行>、<归朝欢>、<采莲令>、<秋夜月>、<巫山一段云>、<倾杯乐>(散水调)十四曲。
  <张子野集>双调有<庆佳节>、<采桑子>、<御街行>、<玉联环>、<武陵春>、<定风波>、<百媚娘>、<梦仙乡>、<归朝欢>、<相思令>(-作<长相思>)、<少年游>、<贺圣朝>、<生查子>十三曲。
  《姜白石集》双调有<玲拢四犯>及自度曲<翠楼吟>、<湘月>(即大石调<念奴骄>于双调(差大六度)中吹之)。
   《碧鸡漫志》:<何满子>今词属双调”,
  又,今双调<雨霖铃慢>颇极哀怨。
  又,双调<监角儿令>欧阳永叔尝制词”,
  又,<阿滥堆>尝以问老乐工,云属夹钟(之)商,俗呼双调。(说见前))

  [又案,(周密) 天基圣节排当乐次,高双调有<聚仙欢>(筝独弹)、<尧阶乐慢>(方响起)、<会群仙>(琵琶独弹)、<玉京春慢>(方响起)、<老人星降黄龙曲破>(诸部合)五曲。
  又有双声调<玉箫声>(箫独吹)一曲。
  高双调当是中管(双)调,双声(调)疑即双调也。)

  金院本双调十曲:<文如锦>、<豆叶黄>、<搅筝琶>、<庆宣和>、<惜奴娇>、<月上海棠>、<御街行>、<芰荷香>、<悼悼戚>、尾。

  元《中原音韵》双调曲一百章:<新水令>、<驻马听>、<乔牌儿>、<沈醉东凤>、<步步娇>(即<潘妃曲>)、<夜行船>、<银汉浮搓>(即<乔木查>)、<庆宣和>、<五供养>、<月上海棠>、<庆东原>、<拨不断>(即<续断弦>)、<搅筝琶>、<落梅风>(即<寿阳曲>)、<风入松>、<万花方三台>、<雁儿落>(即<平沙落雁>)、<德胜令>(即<阵阵赢>、<凯歌回>)、<水仙子>(即<凌波仙>、<湘妃怨>、<冯夷曲>)、<大德歌>、<镇江回>、<殿前欢>(即<小妇孙儿>、<凤将雏>)、<滴滴金>(即<甜水令>)、<折桂令>(即<秋风第一枝>、<天香引>、<蟾宫曲>、<步蟾宫>)、<清江引>、<春闺怨>、<牡丹春>、<汉江秋>(即<荆襄怨>)、<小将军>>、<庆丰年>、<太清歌>、<小阳关>、<捣练子>(即<胡捣练>)、<秋莲曲>、<挂玉钩序>、<荆山玉>(即<测砖儿>)、<竹枝歌>、<沽美酒>(即<琼林宴>)、<太平令>、<快活年>、<乱柳叶>、<豆叶黄>、<川拨掉>、<七弟兄>、<梅花酒>、<收江南>、<挂玉钩>(即<挂搭沽>)、<早乡词>、<石竹子>、<山石榴>、<醉娘子>(即<醉也摩挲>)、<驸马还朝>(即<相公爱>)、<胡十八>、<一锭银>、<阿纳忽>、<小拜门>(即<不拜门>)、<慢金盏>(即<金盏儿>)、<大拜门>、<也不罗>(即<野落索>)、<小喜人心>、<风流体>、<古都白>、<唐兀歹>、<河西水仙子>、<华严赞>、<行香子>、<锦上花>、<碧玉箫>、<妖神急>、<骤雨打新荷>、<驻马听近>[案,此曲已见前]、<金娥神曲>、<神曲缠>、<德胜乐>、<大德胜>、<楚天遥>、<天仙令>、<新时令>、<阿忽令>、<山丹花>、<十棒鼓>、<殿前喜>、<播海令>、<大喜人心>、<醉东风>、<间金四块玉>、<减字木兰花>、<高过金盏儿>、<对玉环>、<青玉案>、<鱼游春水>、<秋江送>、<枳郎儿>、<河西六娘子>、<皂旗儿>、<本调煞>、<鸳鸯煞>、<离亭宴带歇指煞>、<收尾>、<离亭宴煞>。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双调曲六十五(其锦案,五字当作一字)章,
  (明臧懋循)《元曲选》双调一百三十三章,与此不同。)
  小石调(“石”一作”食”)

  《琵琶录》:商七调,第五运小石调。(林钟商,故为第五运。)

  《宋史律历志》:林钟(为)商,为小石调。

  《补笔谈》:尺字配林钟。
   又:林钟(为)商今为小石调,杀声用尺字(林钟)。
   又:小石调用九声,与道调宫(及正平调)同(均)。

  《词源》:仲吕商俗名小石调。
  [案:七商之第五运,即案琵琶二弦之第四声也。(第五运何以是第四声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四,名为林钟,实用姑洗,(低小三度?)故不曰林钟商,而曰小石调也。
  小石调即今俗乐之尺字调,故杀声用尺字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小石调曲二:<胡渭州>、<嘉庆乐>;
  法部曲二,小石调曲一:<献仙音>;
  [案:法曲部但有道宫、小石二调。
  《梦溪笔谈》云,“清调、平调、侧调唯道调、小石法曲用之,盖古清乐三调之遗也。)
  队舞大曲十八,小石调曲一:<金枝玉叶春>;
  曲破二十九,小石调曲一:<舞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小石调曲七:<满庭香>、<七宝冠>、<玉唾壶>、<辟尘犀>、<喜新晴>、<庆云飞>、<太乎时>;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小石调曲一:<倾杯乐>;
  云韶部大曲十三,小石调曲一:<喜新春>。

  [案:柳永《乐章集》,小石调有<秋蕊香引>、<法曲献仙音>、<西平乐>、<蝶恋花>四曲。
  <张子野集>,小石调有<夜厌>、<迎春乐>、<凤栖梧>三曲。)

  <金院本>小石调一曲。<花心动>;
  元《中原音韵》小石调曲五章,<青杏儿>(即<青杏子>,亦入大石调。)、<天上摇>、<恼杀人>、<伊州遍>、尾声。

  [案:《辍耕录》无小石调,唯<青杏子>入大石调,
  《元曲选》(亦)无小石调。)
  歇指调
  《琵琶录》:商七调,第六运歇指调。(南吕商,故为第六运。)

  《宋史律历志》:南吕(为)商为歇指调。

  《补笔谈》:高工字配南吕。
  又:南吕(为)商今为歇指调,杀声用(高)工字。
  又:歇指调用七声,与南吕宫(及南吕调)同(均)。
  《词源》:林钟(之)商俗名歇指调。

  [案,七商之第六运,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五声也。(第六运何以是第五声呢?)
  太簇一均,既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五,名为南吕,实应蕤宾,(低小三度?)故不曰南吕商,而曰歇指调也。
  歇指调即今俗乐之工字调,故杀声用(高)工字也。
  “歇指”或作“歇拍”者误。)

  [又案:(碧鸡漫志):“(唐)《理道要诀》所载唐乐曲,南吕(之)商时号水调,今曲<水调歌>乃中吕调,而唐所谓南吕(之)商,则今俗呼中管林钟(之)商也。”(唐之南吕,与宋之林钟等高。)
  又云:“《理道要诀》<凌波神>一在南吕商,云时号水调,今南吕(之)商则俗呼中管林钟商也。”
  考南渡燕乐七商,亦用黄钟以下七律,(否!非亦用黄钟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调名制」,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南吕商高于夷则商一律,故谓之中管林钟商,若唐人所谓南吕商者,乃歇指调,晦叔盖未之知耳。
  据《理道要诀》所云“水调”,乃南吕(之)商之别名,非曲名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十八调——四十六曲,
  歇指调曲三:<伊州>、<君臣相遇乐>、<庆云乐>;
  队舞大曲十八,歇指调曲一:<大定寰中乐>;
  曲破二十九,歇指调曲一:<九穗禾>
  小曲二百七十,歇指调曲九:<榆塞清>、<听秋风>、<紫玉萧>、<碧池鱼>、<盘鼓识、<湛恩新>、<听秋蝉>、<月中归>、<千家月>。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歇指调曲三:<倾杯乐>、<洞仙歌>、<三台>。

  [案:柳永《乐章集》,歇指调有<永遇乐>、<卜算子>、<鹊桥仙>、<浪淘沙慢>、<夏云峰>、<荔枝香>、<浪淘沙令>、<祭天神>八曲。
  张先《子野集》,歇指调有<双燕儿>、<卜算子慢>二曲。
  《碧鸡漫志》:“<荔枝香>今歇指、大石两调皆有近拍,不知何者为本曲。”
  金、元以来,歇指调皆不用。
  考元北曲,双调中有歇指杀,又有<离事宴>带歇指煞,则此调在元时已并入双调矣。)

  [又案:《碧鸡漫志》:“唐南吕(之)商,时号水调。故(柳永)《乐章集》<倾杯乐>一旁注散水调,一旁注水调也。”
  水调本七商中之调名,后遂沿以为曲名,犹<六么>本六羽调之总名,后亦以为曲名也。
  林钟商(亦名商调,又作林钟商调。)
  《琵琶录》:商七调,第七运林钟商调。(无射(为)商,故为第七运)

  《宋史律历志》:无射(为)商,为林钟商。

  《补笔谈》:下凡字配无射。
  又:无射商(为)今为林钟商,杀声用(下)凡字。
  又:林钟商用九声,与仙吕宫(及仙吕调)同(均)。(林钟商唐属无射之商、黄钟为角,宋属夷则之商、无射为商,皆与林钟无涉。或是宋夷则之闰角,杀林钟,故称林钟角。以是同均之夷则(之)商,因「商角同用」之故,亦名林钟商。)
  《词源》:夷则(之)商俗名商调。
  [案:七商之第七运,即案琵琶二弦之第六声也。(第七运何以是第六声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六,名为无射,实应林钟(?),故不曰无射商,而曰林钟商也。(低小三度?)
  林钟商即今俗乐之凡字调,故杀声用(下)凡字也。
  此调《琵琶录》作林钟商调金、元人呼为商调者省文也。)

  [又案:《碧鸡漫志》,“王建<宫词>云,「侧商调里唱<伊州>」。
  林钟商今夷则(之)商也,管色以(下)凡字杀,若侧商即借尺字杀。”
  南宋燕乐七商一均,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之名,林钟商居第六,当夷则之位,故曰“林钟商今夷则(之)商”也。
  商调本用(下)凡字杀,借尺字杀,谓之侧商。
  可见「杀声」虽变,而商调之名不变,(上例杀声变后,调名既已由商调,变为侧商,怎还能说「调名不变」呢?)则调之为调,在五声二变之还相为宫,不在起调/毕曲也明矣。借宫弦制征调者,弊亦同此。)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林种商曲三:<贺皇恩>、<泛清波>、<胡谓州>;
  队舞大曲十八,林钟商曲一:<大惠帝恩宽>;
  曲破二十九,林钟商曲一:<宴朝簪>;
  小曲二百七十,林钟商曲十;<采秋兰>、<紫丝囊>、<留征骑>、<塞鸿度>、<回鹕朝>、<汀洲雁>、<风入松>、<寥花红>、<曳珠佩>、<遵渚鸿>;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林钟商曲四:<倾杯乐>、<洞中仙>、<望行宫>、<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林钟曲一:<泛清波>。

  [案:柳永《乐章集》,林钟商有<破阵乐>、<长相思>、<尾犯>、<王楼春>、<驻马听>、<古倾杯>、<双声子>、<倾杯乐>、<阳台路>、<内家娇>、<二郎神>、<醉蓬莱>、<宣清>、<雨中花慢>、<定风波>、<诉衷情近>、<留客住>、<迎春乐>、 <隔帘听>、<凤归云>、<抛球乐>、<集贤宾>、<殢人娇>、<忍归乐>、<应天长>、<合欢带>、<少年游>二十七曲。
  张先《子野集》,林钟商有<更漏子>、<南歌子>、<蝶恋花>、<诉衷情>、<木兰花>、<减字木兰花>,<少年游>(原注,首句与双调异,余同)、<醉落魄>、<喜朝天>、<破阵乐>、<三字令>十一曲。

  《姜白石集》,商调有<霓裳中序第一>。
  《碧鸡漫志》,<文溆子>(?)今黄钟宫、大石调、林钟商皆有<十拍令>。未知孰是。而「溆」字或误作‘序’并‘绪’。
  又,(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无射(之)商有<柳初春>(管下独春)、<梅花伊州>(诸部合)二曲。以南宋所用之律推之,当是越调,非林钟商也。)

  [又案,<梦窗甲稿>玉京谣自注云;“夷则商犯无射宫”。南渡夷则(之)商即林钟商也。”
  又周密自度曲<国香慢>亦云夷则(之)商。)

   金院本,商调三曲:<玉抱肚>、<定风波>、尾。
   元《中原音韵》:商调曲十六章:<集贤宾>、<逍遥乐>、<上京马>、<梧叶儿>(即<知秋令>)、<金菊香>、<醋葫芦>、<挂金索>、<浪来里>(亦作煞)、<双雁儿>、<望远行>、<凤鸾吟>、<玉抱肚>(亦入商调)、<秦楼月>、<桃花浪>、<高平煞>、<尾声>。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商调曲亦作十六章。而曲名多不同。
  (明臧懋循)《元曲选》,商调曲又作五十章。
  越调
  《琵琶录》:商七调,第一运越调。(黄钟(为)商,故为第七运)

  《宋史律历志》;黄钟(为)商为越调。

  《补笔谈》:六宇配黄钟清。
  又:黄钟(为)商今为越调,杀声用六字。
  又:越调用九声,与黄钟宫(及黄钟调)同(均)。

  《碧鸡漫志》:案(唐)明皇改<婆罗门>曲为<霓裳羽衣>,属黄钟(之)商,时号越调,即今之越调(黄钟(为)商)也。

  朱子<仪礼经传通解>:无射(之)清商,俗呼越调。

  《姜白石集》:越调,自注无射商。

  《词源》:无射(之)商,俗名越调。

  [案,七商之第一运,即按琵琶二弦之第七声也。(第一运何以是第七声呢?)
  《琵琶录》所谓第一运者,越调为黄钟商,以黄钟为首故也。
  太簇(七商)一均,既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七,名为黄钟,实应南吕。(低小三度?)放不曰黄钟商,而曰越调也。
  越调即今俗乐之六字调,故杀声用六宇也。今歌师犹呼六字调为越调,可证《宋史乐志》大晟府言,越调、大食、小食,皆俚俗所传。)

  [又案:南宋燕乐七商一均,亦如七宫,用(大吕均之)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之名。越调居第七,当无射之(均)位,故朱子<仪礼经传通解>云,“无射(之)清商,俗呼越调”。
  《姜白石集》<九歌>越调,亦自注云无射(之)商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越调曲二:<伊州>、<石州>;
   队舞大曲十八,越调曲一:<万国朝天乐>I
   曲破二十九,越调曲一:<九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越调曲八:<翡翠帷>、<玉照台>、<香旖旎>、<红楼夜>、<朱顶鹤>、<得贤臣>、<兰堂烛>、<金滴流>;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越调曲二:<倾杯乐>、<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越调曲一:(胡渭州)。

  [案,柳永《乐章集》,越调有<清平乐>、
  <东坡集>自注,“国工(志?)范日新作越调<解愁>”。
  《姜白石集》,自制曲越调有<石湖仙>、<秋宵吟>二曲。
  《碧鸡漫志》,“欧阳修所集词,内<河传>附越调,亦名<怨王孙曲>。”又,“今越调<兰陵王>凡三段二十四拍,此曲声犯正宫,管色用大凡字、大一字、勾字,故亦名大犯”。
  又,“<清平乐>此曲在越调,唐至今盛行,今世又有黄钟宫,黄钟商两音者。唐人所谓黄钟(之)商即越调。南宋黄钟(之)商则大石调也。”)

  金院本。越调十六曲:<上西平缠令>(一作<上平西>)、<斗鹌鹑>、<青山口>、<雪里梅>(或有花字)、<斗鹌鹑缠令>、<厅前柳缠令>、<蛮牌儿>、<山麻楷>、<水龙吟>、<看花回>、<揭钵子>、<迭字玉台>、<渤海令>、<绪煞>、<错煞>、尾。

  元《中原音韵》:越调曲三十五章:<斗鹌鹑>、<紫花儿序>、<金蕉叶>、<小桃红>、<踏阵马>、<天净纱>、<调笑令>(即<含笑花>)、<秃厮儿>(即<小沙门>)、<圣药王>、<麻郎儿>、<东原乐>、<络丝娘>、<送远行>、<绵答絮>、<拙鲁肃>、<雪里梅>、<古竹马>、<郓州春>、<眉儿弯>、<酒旗儿>、<青山口>、<寨儿令>(即<柳营曲>)、<黄蔷薇>、<庆元贞>、<三台印>(即<鬼三台>)、<凭栏人>、<耍三台>、<梅花引>、<看花回>、<南乡子>、<糖多令>、<雪中梅>、<小络丝娘>、<煞>、<尾声>。

  [案;(元陶九成) 《辍耕录》无越调,不知何故。
   (明臧懋循)《元曲选》越调作三十八章。)
   [又案:《元曲选》载天台陶九成《论曲》,止有正宫、中吕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五宫,大石调、双调、商调、越调四调,共九宫调。而七角七羽皆不用,故明人谓之九宫。
  (明)王(世贞)元美<曲藻>载,“何(良俊)元朗云,北人之曲,以九宫统之,九宫之外,别有道宫、高平、般涉三调。”
  或疑燕乐唯七宫,何得(有)九宫?道宫在七宫之中,何得言在九宫之外?不知元朗所谓九宫,盖兼宫、调言之,则道宫、高平、般涉三调。固在陶氏(九成)九宫调外也。)
  《燕乐考原》卷四角声七调
  《新唐书乐志》:大食角、高大石角、双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钟角、越角为七角。
  《琵琶录》:上声,角七调──
  第一运越 角 调,
  第二运大 石 角调,
  第三运高大石角调,
  第四运双 角 调。
  第五运小 石 角调,亦名正角调,(七角生于姑洗,则小石角当姑洗之位,故为正角。)(此论只能成立于宋之闰角──宋之小石闰角始以姑洗为杀声。且若然,则以太簇、南吕为杀声的大石调、盘涉调,何以又不被称为正商、正羽?)
  第六运歇 指 角调,
  第七运林 钟 角调。(七角次序,悉依七商,所谓「商角同用」也。)

  又:商、角同用。

  <辽史乐志>:沙识旦,(《隋志》:三曰沙识,即角声也。)大食角,高大石角,双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钟角、越角。

  《宋史乐志》:角声七调,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双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即林钟角)曰越角,皆生于应钟。(应钟本黄钟均之变宫声,故云“以变宫为角”)。(「皆生于应钟」者,以杀应钟之大食角为七角之首之谓也。)

  《补笔谈》:燕乐七角,越角、大石角、高大石角、双角、小石角、歇指角、林钟角。(次序与《琵琶录》同,亦以越角为首。)

  [案:燕乐七角一均,即琵琶之第三弦也。分为七调,名为七角,实亦应钟变宫声,非正角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闰为角”,又云“以变宫为角”。
  沈氏《补笔谈》虽缘饰古律,以姑洗角为大石(正)角,
  而景佑《乐髓新经》则固以应钟角为大石(闰)角。而《宋史乐志》亦云“七角生于应钟”也,故调名皆与七商一均相应。(“七角生于应钟”,与”调名皆与七商一均相应”,何干呀?)段安节曰“商、角同用”是也。
  七商一均,实应应钟以下七律,而犹用太簇以下七律之名。(前有云「燕乐七商,是用太簇为首的七律」,(但此七律应属夹钟均),唯「虽名为用太簇七律,实则用应钟为首的七律」,(此七律属黄钟均))
  至于七角一均,则名与实皆应钟、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七律矣。(此七律属黄钟均。何以见得七角只属一均,且名与实皆此七律呢?)

  沈氏因姑次为角,乃用姑次以下七律,不足据也。何以知之?于杀声知之也:
  第一为大石角,应七商之大石调(与大石调同均),实应钟声(若然则为闰角)。燕乐以高凡宇配应钟。故杀声用(高)凡字也。(《补笔谈》:应钟(为)角,今为歇指角,用(低)尺(即勾)字;)(高凡宇所配为应钟,低尺字所配则为蕤宾。大石角属黄钟均,杀声若为高凡宇(应钟)则为正角、杀声若为低尺宇(蕤宾)则为闰角。《补笔谈》之歇指角若属正角,则杀声为应钟高凡,不为低尺。若属闰角,则杀声为蕤宾低尺,不为应钟。大石角若属正角,则杀声为姑洗乙,若属闰角,则杀声为应钟高凡,故皆误!以下同!)
  第二为高大石角,应七商之高大石调,实黄钟声。燕乐以六字配黄钟清,故杀声用六字也。(《补笔谈》:黄钟(为)角,今为林钟角,用尺字;)
  第三为双角,应七商之双调,实太簇声。燕乐以高四宇配太簇,故杀声用四字也。(《补笔谈》:太簇(为)角,今为越角,用(高)工字;
  第四为小石角,应七商之小石调,实姑洗声。燕乐以高一字配姑洗,故杀声用一字也。(《补笔谈》:姑洗(为)角,今为大石角,用(高)凡字;)
  第五为歇指角,应七商之歇指调,实蕤宾声。燕乐以勾字配蕤宾,韩氏邦奇曰“勾字即低尺”,故杀声用尺字也。(《补笔谈》:蕤宾(为)角,今燕乐皆无)
  第六为林钟角,应七商之林钟商,燕乐以高尺字配林钟,故杀声亦用尺字也。(《补笔谈》:林钟(为)角,今为双角,用(高)四字;)
  第七为越角,应七商之越调,实南吕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工字也。(《补笔谈》刻本误作「上」字。) (《补笔谈》:南吕(为)角,今为小石角,用(高)一字;)
  七角一均,考《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及队舞大曲已不用,并阙宫、商、羽三高调。
  而太宗所制,干兴以来通用之新奏七角一均,及三高调之外,又阙一正平调,所谓十七宫调是也。
  政和论乐者,未详加考核,遂谓征、角二调,隋、唐以来已失,而妄补之,不知北宋之初,曲破及小曲尚有七角一均也。)

  [又案:宋教坊已来,不用七角一均,以其与七商相应也。
  元杂剧以来,不用七羽一均,以其与七宫相应也。
  以<景佑乐髓新经>考之,七征一均,亦用黄钟以下七律。七变征一均,亦用应钟以下七律。而七变宫一均正宫、高宫诸调名,皆与七宫同也。
  然则所谓十二均、八十四调、六十中管调者,亦不过徒有其名而已,不能用也。
  故<隋书乐志>云,“后周故事,七正、七倍,合为十四声也”。(五声二变,倍之为十四。)
  声止十四,则调亦十四可知矣。(此声数,既含七正、七倍,则与调数何干?)(七宫、七商合为十四。姜尧章云十二调者,盖去二高调)(十四调若系由七宫、七商组成,此处何云七正、七倍?)
  古人制调,一均必有一均之器,
  (《文献通考》>:”旧制每变宫之际,必换管弦”。
  《梦溪笔谈》:”今乐部有三调,乐器皆短小”。)
  燕乐七角一均,唯琵琶独弹,转弦移柱为得之,其它乐无此均之器、不得与之相协。故不知者遂以为失传耳。
  今之论乐者,乃欲于一管之中备八十四调,或六十调,及求之不得,则曰古乐已亡,嗟呼,岂其然哉?)
  
  [又案:南宋七闰角一均,借用七商,(七闰角调与七商调同均也)故《词源》曰:
  “黄钟(之)闰俗名大石角,
  大吕闰俗名高大石角,
  夹钟闰俗名双 角,
  仲吕闰俗名小 石 角,
  林钟闰俗名歇 指 角,
  夷则闰俗名商 角,
  无射闰俗名越 角”。

  七正角一均,则借七宫(七正角调与七宫调同均也),故《词源》曰,
   “黄钟角俗名正黄钟宫角,
  大吕角 俗名高 宫角,
  夹钟角 俗名中 吕 正角,
  仲吕角 俗名道 宫角,
  林钟角 俗名南 吕角,
  夷则角 俗名仙 吕角,
  无射角 俗名黄 钟角。”
  盖七角一均,本非正声,故于琵琶弦借用之。(就只是同均么!)

  闰角则借用七商,故其调名与七商同;
  正角则借用七宫,故其调名与七宫同。(实则七商/七正角/七变征七征/七羽/七润角皆与七宫同均也,无所谓借不借用。)

  宋人旧制。班班可考,故所用四均假借,原有脉络可寻。廷堪鄙见向已及此,若非张氏《词源》来相印证,则亦不敢毅然自信也。
  然则严君所惠,其有功于学者,盖非浅鲜矣。(《词源》二卷,<四库书>未再,今得此影抄宋本,阮中承已进呈。)

  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录》:角七调,第二运大石角调。
  (《琵琶录》之
  七宫以杀黄钟之正 宫为第一运;
  七商以杀黄钟之越 调为第一运;
  七羽以杀黄钟之中吕调为第一运;
  则七角的第一运,就当是杀黄钟之高大石角,
  而不应是中吕调。
  若然则大石角调当是第七运,而非第二运。)

  《宋史律历志》:应钟(为闰)角为大石角。

  《补笔谈》:高凡字配应钟
  又:姑洗(正?)角今为大石角,杀声用(高)凡(应钟)字。(否!杀声用高凡应钟者,应钟为闰角调,姑洗为正角调者,顾名思义,杀声当为高乙字姑洗。)
  又:大石角与大石调(及正宫、盘涉调)同(均,黄/林/太/南/姑/应/蕤),加下五(大吕),共十声。

  《词源》:黄钟(为)闰俗名大石角。
  
  [案:《宋史乐志》:“七角均生于应钟”者,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此本律之名也。(若然,则“生于太簇之七商均”者,何以作者认为,「亦实用」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可见非是!)
  沈存中七角起于姑洗者,(沈括何有此言?)盖以黄钟均姑洗为角,则姑洗(一)、仲吕(二)、林钟(三)、南吕(四)、应钟(五)、黄钟(六)、太簇(七)之(仲吕均)七律。此古律之名也。
  《琵琶录》以第二运为大石角者,此仍依七商之次序也。(因大石角属黄钟之均?)
  《宋志》云:“应钟(为闰)角为大石角”者,指本律也。
  《补笔谈》云:“姑洗(之正)角今为大石角”,指古律也。(否!《宋志》、《补笔谈》皆为宋律,《宋志》为闰角、《补笔谈》为正角,故差五度。唐律大石角属太簇均,正角杀蕤宾,闰角杀夷则,皆亦不为姑洗亦不为应钟。)
  《补笔谈》“以(高)凡字配应钟”,
  又云,“大石(闰)角杀声用(高)凡字”,是名为古律,亦用本律,其实南宋以七角为闰声,仍用黄钟(均)以下七律,(否!如上所述,皆为宋律,一正角一闰角而已。)
  故《词源》曰,“黄钟(均之)闰俗名大石角”也。)

  《宋史乐志》:曲破二十九,大石角曲一:<念边功>;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角曲九:<红炉火>、(翠云裘)、<庆成功>、<冬夜长>、<金鹦鹉>、<王楼寒>、<凤戏雏>、<-炉香>、<雪中雁>;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大石角曲一:<倾杯乐>。

  [案:《宋史乐志》队舞大曲已无七角一均,惟曲破、小曲及因旧曲造新声者有之,至干兴以来遂不用。
  《姜白石集》自度曲有<角招>。下注云“黄钟角”,考东都因唐人旧制,则黄钟(为正)角当是(林钟)商角。(若然亦是宋制。)
  若以南渡七商、七羽推之,则黄钟(之)角当是大石角也。
  <征招序>又云:“此曲因<晋史>,名曰黄钟下征调”。(「下征调」者,下征音阶也,由此亦可见得征调就是下征「音阶」,而非征「调式」。)
  <角招>曰:”黄钟清角调”。此不过假用荀公曾(荀勖02??-0289)笛律调名,即(姜)白石所谓“稍以儒雅缘饰”而已,非于征、角二均实有所见也。
  高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录》:角七调,第三运高大石角调。(如上所述,高大石角调当是第一运,而非第三运。)

  《宋史律历志》:黄钟(为)角为高大石角。

  《补笔谈》:”六字配黄钟清。”
  又:”仲吕(为正)角今为高大石角,杀声用六字”(否!杀声用六字者,黄钟为闰角调,仲吕为正角调者,顾名思义,杀声当为上字仲吕。)
  又:”高大石角同高宫(与高大石调、高盘涉调),(加高宫)加高四(太簇),共十声。”

  《词源》:”大吕闰俗名高大石角”。
  [案:七角本律,实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何据?)。
  高大石角居第二,故《宋志》云,“黄钟(为闰)角为高大石角”也。
  若古律,则姑洗(一)、仲吕(二)、林钟(三)、南吕(四),应钟(五)、黄钟(六)、太簇(七)之(仲吕均)七律,仲吕位在第二,故《补笔谈》云;“仲吕(为正)角今为高大石角”也。(否!前已有述,这是正角/闰角之别,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别则差两度,而非五度!且高大石角调本就并非第二运,而是第一运。)
  《琵琶录》:以”第三运为高大石角调”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为何又要依七商之运次呢?其它声调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补笔谈》”以六字配黄钟清”,又云“高大石角杀声用六字”,是名为古律,亦用本律。((否!前已有述,这是正角/闰角之别,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别则差两度,而非五度!)
  其实南宋以七角为闰声,仍用黄钟以下(?)七律。故《词源》曰:“大吕闰俗名高大石角”也。)(完全是附会!实则大吕均之闰角调,俗名之所以称为高大石角,乃因大吕均之商调,俗名称为高大石,而「商角同用」之故!)

  《宋史乐志》;由破二十九,高角曲一(即高大石角):<阳台云>;
  [案:《宋史》此曲,明南监本作商角(当是高角)、北监本作高角。考曲破林钟角已有<庆云见>一曲,林钟角即商角,不当重出。
  又无高大石角,则高角当是高大石角,南监本误也。)

  小曲二百七十,高角曲九;<日南至>、<帝道昌>、<文风盛>、<琥珀杯>、<雪花飞>、<皂貂裘>、<征马嘶>、<射飞雁>、<雪飘飖>;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高角(即大石角)曲一:<倾杯乐>。
  [案:此调《宋史》皆作“高角”,盖高大石角之省文也。此益见前商角即高角之误。)
  双角
  《琵琶录》:”角七调,第四运双角调”。(如上所述,双调当是第二运,而非第四运。)

  《宋史律历志》:”太簇(为闰)角为双角”;

  《补笔谈》:”高四字配太簇”。
  又;”林钟(为)角今为双角,杀声用(高)四字”。(否!林钟为角调,则顾名思义,所杀者林钟六字,而非高四字太簇。杀声用高四字太簇,则并非林钟为角调。)
  又:”双角与中吕宫(及双调、中吕调)同(夹钟均),加高一(姑洗),共十声”。

  《碧鸡漫志》:据《理道要诀》,唐时<安公子>在太簇(为)角,今已不传。(唐律之太簇(为)角,系高大石角,太簇(之)角,系大石角,皆并不为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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