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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史新论
五
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开始走上中国的现代型。第一是中央集权之更加强,第二是社会阶级之更消融。魏、晋以下的门第势力,因公开考试制度之长期继续,已彻底消灭,商业资本难于得势,社会上更无特殊势力之存在。我们若把分裂性及阶级性,认为封建社会之两种主要特征,则宋代社会可说是距离封建形态更远了。然而正为此故,遂使宋代社会,在中国史上,显为最贫弱,最无力。一个中央政府高高地摆在偌大一个广阔而平铺的社会上面,全国各地区,谁也没有力量来推动一切公共应兴应革的事业,像水利兴修,道路交通,教育宗教一切文化事业,社会没有力量,全要仰赖中央,这是不可能的事。一到金胡南下,中央政府崩溃,社会上更无力量抵抗或自卫,其所受祸害,较之晋代五胡乱华一段更深刻,更惨澹。
中国传统政权逐步迁移到南方,蔡京、秦桧、韩侘胄等权臣,先后在南方长江下流经济新兴区,大量收买农田,南方农村也落在大地主手里。他们的私租额,也和晋代百抽六十差不多。政府争不到田租收入,于是在商税上拼命括削,结果弄得民穷财尽。一辈知识分子,于是又高倡井田均产的老调。到南宋亡国时,贾似道听了他们意见,回买公田,把权家田亩,全部没收。但公家的租额,依然遵照私家规定。那是以暴易暴,并不为民众所欢迎。元人入主,仍依照南宋旧规收租。于是江南社会,永沦入水深火热中。而北方社会,经过金胡长期屯田兵圈地霸占,更不成样子。
我们若要从中国历史上,寻出一个比较最近似于西方中古时期所谓封建社会的时期,或许只有元朝了。那时虽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但蒙古一切政制,并不沿袭中国旧传统。那时在政治上经济上,有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特殊权益,分配在蒙古人即军人、征服者,色目人即商人、帮凶者,以及庙寺僧侣、土豪地主的手里。一切田地被霸占,一切工匠被掠夺。社会上是阶级重重,政治上是处处分割,各地方各阶层,到处有许多世袭的特殊权益在压迫民众。下层民众惟一躲藏逃避的方法,只有向某一特殊势力去投靠。但这些特殊势力,大部分从社会外面加压上来,并非由社会内层自己长成。这又是中国元代社会与西洋中古时期一绝大不同点。
经过元末革命,中国社会又渐渐扭转了蒙古人的封建统治,回复到传统的固有形态来。第一是把蒙古的部族兵队制取消了,重新创行新府兵制,即卫所制度。一面可省国家的养兵费,一面仍使全国大部农民可以避免义务兵役。第二是把户口与田亩登记,彻底整顿黄册与鱼鳞册,来清除豪门大户逃避田租的积弊。这是王安石方田法以及朱子所盛推的经界制度所想做而未成的。但政府对江南的田租,却依然承袭元旧,照南宋以来的私租额征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点。直到清代,始络续经地方疆吏之申请而轻减。大概直到清末,全国田亩,在国家法定租额上,仍是很少超出十分之一以上的。其次是晚明万历时代之一条鞭制,把摇役摊算在田租内,一并征收。这依然沿袭历史上传统法制之用意,要求解放农民的劳役负担。
因此从北周、隋、唐府兵制以下,农民已从兵役中解放。从唐代中叶杨炎两税制以下,农民又从对公家其他的劳役中解放。虽则中间常不免许多反覆波折,但法制传统之趋势在朝向这一面,则不可否认。其他明、清两代在不断裁抑商业资本上之继续注意,也不待再缕述。只是明代的优待宗室,清代的特别袒护满洲部族特权,成为一时之秕政,显然违反传统政治意识,则早为当时所不满。
大体论之,明以后的社会,仍与宋代相似。在政治上,没有特殊的阶级分别。在社会上,全国公民受到政府同一法律的保护。在经济上,仍在一个有宽度的平衡性的制约制度下,不让有过贫与过富之尖锐对立化。除非我们想法罗举许多特殊的偶出事项或变例来,故意挑剔与指摘,否则就历史事实之大体论,则宋明以下的社会,不能说它相似于西洋中古时期的封建社会,是绝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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