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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噶玛阑志略-清·柯培元
噶玛阑志略目录:
序
卷首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序
吴序
噶玛兰在台郡东北,地最荒远,社番所居;自古不通中国,故纪载均未之及。自嘉庆年间列入版图,建城设汛,文武员各分其职,政体所关,次第修举,土田日辟,商贾日集,使瓯脱之地,渐有都会之观。先后官斯土者,奉法而理,既养既教,群黎蒸然向化,盖彬彬乎文治兴焉。而修志一事,犹未暇讲求也。及门柯子培元署篆其地,勤于厥职,政治日新,爰慨然以修志为己任。博考旁搜,分门别目,积岁月之力,厘成志略十四卷。观其举例则核而当、征事则详而备,不尚炫异之见、不采无稽之言。巨细皆赅,学识兼到,洵良史才也。
夫修志难而创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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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天文志
天文志
分野
风信
雨
霜雪
气候
海吼
分野
闽自汉初始隶职方,后之疏星野者,大都指禹贡淮扬,而以星纪之次属之,为会稽域内云。星纪者,斗牛也。但闽在会稽东南,距扬州三千里,已在分度一千四百六里之外(星经云:每星一度,辖地一千四百六里有奇)。计自扬州而南,终斗历牛,已至女矣。史记天官书、前汉天文志皆云属牵牛婺女之分。后汉郡国志自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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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建置志
疆域志
建置志
噶玛兰,台湾府志作蛤仔难,为三十六社土番散处之地。自昔不隶于中华。前明谓之北港,亦谓之东番。嘉靖间,海寇林道干曾窜泊苏澳数月。伪郑时,伪提督林升驻兵鸡笼,掠其地,谓不生五谷,弃之去。日本、荷兰亦谓不可栽种,故皆弃之。郑克塽遣兵觅产金所在,生番御之,不得过,互有杀伤,终不得产金地;盖僻壤也(台湾外纪采入)。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平,初置一府、三县。由新港达于鸡笼,尽隶诸罗(今嘉义县),为山前北路。蛤仔难迤北而东,处万山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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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山川志
山川志
山
岭
溪
泉
山
枕头山,在厅治西五里,平壤中峙起二峰,形如两枕然,周围二里许,上多加冬木。
员山,在厅治西七里,一峰卓立,西瞰大溪,其下悉成石汕,水大不能决。
圳头山,在厅治西,盘拿腾掷,时起三峰,即厅治过脉也。
大湖山,在厅治西南二十余里,连屏竞秀,新翠插空,云烟变灭,莫可名状,大湖溪出焉,是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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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城池志
街市志
关隘志
津梁志
城池志
五围为适中之地。民居两列,皆东向,余悉为垦田。嘉庆初年,五围皆兴思归化,更其地曰庆兴社。初无城堡。十五年庚午,收入版图,委办知府杨廷理始创筑土城,环以九芎树。十七年冬,新设通判翟淦加植莿,并搭架四门吊桥。城基坐北向南,西瞰员山、东临大海,周围三里许,长六百五十丈,南北相距一百八十丈,东西数亦如之。垣高六尺有奇,共有东、西、南、北四门,其门即随方向以为名,上有城楼各一座,二十四年,通判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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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海防志
水利志
海防志
正口
汊
澳
港
岛
正口
乌石港,在头围汛,离城北三十里。其水从厅治东北浅澳接大溪流,北行十里至大塭口,汇小港众流,径头围而入海。口窄礁多,随风转徙。未设官以前,每年三月杪至八、九月,常有兴化、惠安渔船遭风到口,梁头不过四尺及三尺五、六寸,装货二百余石,前来寄椗。自设官招商后,疏通土产米榖、一面顺载日用货物,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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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户口志
田赋志
屯田志
户口志
嘉庆十五年四月开疆,编查兰属三籍户口,有漳人四万五千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开垦田园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承粮报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口、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口,另为编审。维时未奉保甲,兼之垦荒未透,各花户年无定额。统计自十五至十八年,烟户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万二千九百零四口,当经查报在案。至十八年编查保甲,十九年台道糜奇瑜到此抽查,于是花户人丁,岁有编报矣。今自十九年饬送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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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盐法志
蠲政志
盐法志
噶玛兰盐每年行水引七千石,由台湾府濑北场归厅买运,至本处营销,每石征番银三钱三分,共征银二千三百一十两,九一折纹银二千一百二两一钱,内除晒价银八百四十两,折纹银七百六十四两,就课本支销外,年实盈余盐纹银一千三百三十七两七分。
附考
嘉庆庚午年以前,内地兴化、惠安捕鱼小船,每当春夏之交,遭风收泊兰港,将盐散卖,觔钱七、八文,间有收买居奇,至秋冬船回卖至二、三十钱者;居民亦相安为常。自壬申设官后,各船既有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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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祀典志
祠庙志
寺观志
学校志
书院志
祀典志
关帝庙,岁以春秋仲月上戊及五月十三日诞辰守吏致祭,自嘉庆十四年奉行。
天后宫,岁以春秋仲月及三月二十三日诞辰致祭,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文昌坛,岁以春秋仲月及三月二十三日诞辰致祭,自嘉庆十四年奉行。
社稷坛,岁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为民祈榖,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神祇坛,岁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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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公署志
职官志
公署志
噶玛兰通判厅治:在城之东街,南向,凡六座。初在城西,草房三进,乃未设官以前委办开兰知府杨廷理暂作公所,今已拨充入仓,移建厅署于此。大门、仪门、大堂、宅门、二堂、公廨、斋厨俱备。大堂旁为架搁库,东西廊为六房。仪门外左为土地祠,右为监狱五间,大门外环以木栅,前列照墙。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建。二十四年,通判高大镛重修大堂后左右门房四间。道光四年,通判吕志恒增修署内西边书屋二间。六年,署通判乌竹芳添修。道光十五年,署通判柯培元增筑四围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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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刘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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