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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典 第六-通典
食貨典 第六
食貨六賦稅下大唐大唐武德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戶。
龍朔三年秋七月制: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武太后長安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稅戶。至大曆四年正月制,一例加稅。其見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并寄田、寄莊及前資勳蔭寄住家,一切並稅。蓋近如晉宋土斷之類也。上上戶四千,每等減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戶至於五百。
開元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疋者,理甚不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已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其雜匠及幕士并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以上,不得過一人。」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准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疋,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絁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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