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明文本不殊释义


【法】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2.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3. 仿效:效~。  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5.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6. 道家佛家的所

【界】1. 边境,一个区域的边限:~石(标志地界的石碑或石块)。~标。~址。~线(❶两个地区分界的线;❷不同事物的分界;❸某些事物的边缘)。~限(❶不同事物的分界;❷尽头处,限度)。地~。  2. 范围:眼~。世~。自然~。  3. 按职业或性别等所划的人群范围:教育~。科学~。各~人士。  4. 指大自然中动物、植物、矿物等的最大的类别:无机~。有机~。  5. 地层系统分类的最高一级,相当于地质年代中的“代”。“界”以下为“系”。

【明文】íngwén(1)[plaintext]∶密码文或其单元的明语形式密码中的PA代表明文中的TH(2)[(oflaws,regulations,etc.)proclaimedinwriting]∶形成了书面文字的(指法令、规章等)

【本】1. 草木的根:~草(泛指中药)。无~之木。  2. 事物的根源,与“末”相对:~末(头尾;始终)。根~(根源;彻底;本质上)。  3. 草的茎,树的干:草~植物。  4. 中心的,主要的:~部。~体。  5. 原来:~来。~领。  6. 自己这方面的:~国。~身。~位。~分(fèn )。

【不殊】1.没有区别;一样。汉扬雄《解嘲》:“世异事变,人道不殊。”唐杜甫《小至》诗:“云物不殊乡国异,教儿且覆掌中杯。”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人情物理,大抵不殊。”2.谓身首尚未分离。指自杀未死。《汉书·淮南王传》:“太子自刑,不殊。”颜师古注:“殊,絶也,虽自刑杀,而身首不絶也。”明陶宗仪《辍耕录·杨贞妇》:“静安守节不嫁,权贵争求之,至截髮自剄,不殊。”清昭槤《啸亭杂录·缅甸归诚本末》:“﹝刘藻﹞因於三月癸酉中夜,挑灯默坐,驱侍者出,自剄不殊,宛转於牀榻间,七日乃死。”3.未绝。《新唐书·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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