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余养身法释义


【唯】1. 义同“惟”:~物论。~心论。~物史观。~心史观。~理论。~名论。  2. 答应的声音:~~(a.谦卑的应答声;b.鱼相随而行的样子,如“其鱼~~”)。~~诺诺。~~否否。

【余】1. 我:“~将老”。  2. 剩下来的,多出来的:剩~。~粮。~兴。~悸。~孽。节~。~生。~荫(指前人的遗泽,遗留的庇荫)。~勇可贾(gǔ)(还有剩余的力量可以使出来)。  3. 十、百、千等整数或名数后的零数:十~人。  4. 后:“劳动之~,欢歌笑语。”  5. 农历四月的别称。  6. 姓。

【养】1. 抚育,供给生活品:~育。赡~。抚~。~家。  2. 饲养动物,培植花草:~花。~殖。  3. 生育,生小孩儿。  4. 抚养的(非亲生的):~子。~父。~母。  5. 教育,训练:培~。教~。  6. 使身心得到滋补和休息:~病。~心。~性。休~。营~。~精蓄锐。  7. 保护修补:~路。

【身】1. 人、动物的躯体,物体的主要部分:~躯。人~。~材。~段。船~。树~。  2. 指人的生命或一生:~世。献~。  3. 亲自,本人:自~。亲~。~教。~体力行。  4. 统指人的地位、品德:出~。~分(fèn )。~败名裂。  5. 孕,娠:~孕。  6. 量词,指整套衣服:做了一~儿新衣服。

【法】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2.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3. 仿效:效~。  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5.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6. 道家佛家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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