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庭】见“县廷”。
【无】◎ 没有,与“有”相对;不:~辜。~偿。~从(没有门径或找不到头绪)。~度。~端(无缘无故)。~方(不得法,与“有方”相对)。~非(只,不过)。~动于衷。~所适从。 典
【讼】1. 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事。~案。~词。 2. 争辨是非:争~。聚~纷纭。 3. 自责:自~。 4. 古同“颂”,颂扬。
【乡闾】亦作“鄊閭”。1.古以二十五家为闾,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因以“乡閭”泛指民众聚居之处。《管子·幼官》:“閒男女之畜,修乡閭之什伍。”《南齐书·礼志上》:“郡县有学,乡閭立教。”宋王安石《原教》:“夫妇者无失其为夫妇也,率是也有赏,不然则罪,乡閭之师,族酇之长。”2.家乡;故里。三国魏阮籍《大人先生传》:“少称乡閭,长闻邦国。”宋曾巩《应举启》:“足跡不游於场屋,姓名不署於乡閭。”元秦竹村《行香子·知足》曲:“壮岁乡閭,养志闲居。”清朱彝尊《题张上舍劭竹林独坐图》诗:“十年不对乡閭竹,垞北垞南思杀人。”清汪
【富】1. 财产、财物多:~有。~足。~饶。~庶。~裕。~强。~豪。财~。~国强兵。 2. 充裕,充足:~余。~态。~丽堂皇。 3.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