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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四 职官六-通典
卷二十四 职官六
御史台
御史之名,周官有之,盖掌赞书而授法令,非今任也。
(王有命,则赞为之辞,写其理之法令,命来受者即授之。)
战国时亦有御史,秦赵渑池之会,各命书其事,又淳于髡谓齐王曰"御史在后",则皆记事之职也。至秦汉,为纠察之任。
(秦以御史监郡。汉初,叔孙通新定礼仪,以"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而去"是也。)
所居之署,汉谓之御史府,亦谓之御史大夫寺,
(汉御史大夫寺,在大司马门内,无塾,其门署用梓板,不雘色,题曰"御史大夫寺"。)
亦谓之宪台。成帝时,御史府吏舍百馀区,井水皆竭,又其府中列柏树,常有野乌数千栖宿其上,晨去暮来,号曰"朝夕乌",乌去不来者数月,长老异之,后果废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是其徵也。后汉以来,谓之御史台,亦谓之兰台寺。
(颜师古曰:"官曹通名为寺。"后汉赵岐本名嘉,以生於御史台,因字台卿。又应劭官仪曰:"廷尉案责上御史台。"又谢灵运晋书曰:"汉尚书为中台,御史为宪台,谒者为外台,是谓三台。"后汉蔡邕以侍御史转持书御史,迁尚书,三日之间,周历三台。)
梁及后魏、北齐或谓之南台。
(北齐王高澄用崔暹为御史中尉,宋游道为尚书左丞,谓之曰:"卿一人处南台,一人处北省,当使天下肃然。")
后魏之制,有公事,百官朝会,名簿自尚书令、仆以下,悉送南台。
(后魏临洮王举哀,兼尚书左仆射元顺不肯送名,又不送簿。中尉举弹之。顺奏曰:"尚书百揆之本,令、仆纳言之贵,不宜下隶中尉,送名御史。"诏许之。后元子思为御史中尉,朔朝,台移尚书索应朝名帐。尚书郎裴献伯移注云:"按蔡氏汉仪,御史中尉逢台郎於複道,中尉下避执版,郎中车上举手礼之。以此而言,明非敌体。"子思奏曰:"臣按汉书,御史中丞为独坐。又按魏书曰:'崔琰既为中丞,百僚震恐。'则中丞不揖省郎,亦已久矣;宪台不属都坐,亦非今日。又按孝文帝职令:'朝会失时,则御史弹之。'若不送名,到否何验。献伯等乱常变纪,请付法。"诏曰:"国异政,不可据以古事。检孝文帝旧格以闻。"寻从子思奏。)
后周曰司宪,属秋官府。隋及大唐皆曰御史台。龙朔二年改为宪台,咸亨元年复旧。门北辟,主阴杀也。
(按北齐杨楞伽邺都故事云:"御史台在宫阙西南,其门北开,取冬杀之义。"斯事久矣。今东都台门所以不北向者,盖欲变古之制,或建造者不习故事耳。龙朔中,改司经局为桂坊,置司直,为东宫之宪府,亦开北门,以象御史台,其例明矣。或云:隋初移长安城,造御史台,时以兵部尚书李圆通检校御史大夫,欲於尚书省近,故开北门。此说非也。)
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
(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於台门,候御史,御史径往门外收采。知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永徽中,崔义玄为大夫,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题告人姓名或诉讼之事。)
其鞫案禁系,则委之大理。贞观末,御史中丞李乾祐以囚自大理来往,滋其奸故,又案事入法,多为大理所反,乃奏於台中置东西二狱,以自系劾。开元中,大夫崔隐甫复奏罢之。其后罕有闻风弹举之事,多受辞讼,推覆理尽,然后弹之。将有弹奏,则先牒监门禁止,勿许其入。
(按宋书云"二台劾奏,符光禄加禁止,不得入殿省",是其先例。光禄主殿门。)
武太后时,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凡置左、右肃政二台,别置大夫、中丞各一人,侍御史、殿中、监察各二十人,
(又置肃政台使六人,受俸於本官,略与御史同,寻罢之。)
左以察朝廷,右以澄郡县。时议以右多名流,左多寒刻,其迁登南省者,右殆倍焉,以其不陵朝贵故也。二台迭相纠正,而左加敬惮。神龙以后去肃政之名,但为左右御史台。
(初置两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删定为四十八条,以察州县。载初以后,奉饬乃巡,不每年出使也。)
睿宗即位,诏二台并察京师,资位既等,竞为弹纠,百僚被察,殆不堪命。太极元年,以尚书省悉隶左台。月馀,右台复请分绾尚书西行事。左台大夫窦怀贞乃表请依贞观故事,遂废右台,而本御史台官复旧,废台之官并隶焉。
(其左台,本御史台也。又别置右台,右台地即今太仆寺是也。本隋长秋监地,武太后改为司宫台,移於街北。遂以其地置右台。右台既废,以其地为御史台使院。开元八年,移太仆寺於此。)
大夫一人,中丞二人,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主簿一人。内供奉、里行者各如正员之半。
(太宗朝,始有里行之名。高宗时,方置内供奉及里行官,皆非正官也。开元初,又置御史里使及侍御史里使、殿中里使、监察里使等官,并无定员,义与里行同。穆思泰、元光谦、吕太一、翟章并为里使,寻省。建中三年九月,御史台请置推官二人,常与本推御史同推覆,奉饬依。)
其台宪故事,官资轻重,则杜易简、韩琬注记详焉。
(杜易简撰御史杂注四卷,韩琬撰御史台记十二卷。)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秦官。
(侍御史之率,故称大夫。)
汉因之,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故事,选郡守相高第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
(汉旧仪:"拜御史大夫为丞相,左右前后将军赞,五官中郎将授印;拜御史大夫,二千石赞,左右郎将授印。")
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
(成帝欲修璧雍,通三公官,故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
金印紫绶,秩比丞相。
(御史大夫月俸四万。)
哀帝建平二年,朱博奏请罢大司空,以御史大夫为百僚帅,帝从之,遂复为御史大夫,皆宰相之任。
(事具宰相篇。)
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
(汉高帝以御史大夫周昌为赵王相。上持御史大夫印,弄之,曰:"谁可以为御史大夫者?"视赵尧曰:"无以易尧。"遂拜之。始尧为昌符玺御史,有人谓昌曰:"君之吏赵尧奇才,必代君为相。"昌曰:"尧刀笔小吏,何至是乎?"后果然。又倪宽为御史大夫,以称意任职,故久无所匡谏於上,官属易之。张汤为御史大夫,每朝奏事,日旰,天子忘食,丞相充位而已。又赵绾为御史大夫,请无奏太皇太后事,即窦太后也,好黄老言,患其不用儒,故夺其政。又杜周为御史大夫,后周子延年又为御史大夫,以居父官,不敢当旧位,坐卧皆易其处。又贡禹字少翁,为御史大夫,列於三公。自禹在位,数言得失,书数十上。)
凡为御史大夫,而丞相次也,其心冀幸丞相物故,
(物,无也。故,事也。言无所复能於事。)
或乃阴私相毁害,欲代之。
(见史记。又曰:郑弘为大夫,守之数年不得。匡衡居之,未满岁而丞相死,即代之。)
后汉初,废御史大夫。
(更始至长安,以隗嚣为御史大夫。中元元年,光武东巡泰山,以张纯视御史大夫,从封禅,礼毕罢。)
至建安十三年,罢三公官,始复置之,以郗虑居焉,
(华歆亦为之。)
不领中丞,置长史一人。魏黄初二年,又改御史大夫为司空,末年复有大夫。而吴有左右焉。
(晋书曰,魏以司空何曾为晋国丞相,以王沈为御史大夫是也。吴孙休以丁密、孟宗为左右御史大夫。)
晋初省之。此皆为三公,非今御史大夫也。
(今御史大夫,即汉以来御史中丞是也。后代或置大夫,皆中丞之互名,非汉旧大夫之任。唯刘聪僣号,置御史大夫,亚於三公,颇似汉制也。)
中丞
初,汉御史大夫有两丞,一曰御史丞,一曰中丞,亦谓中丞为御史中执法。
(汉高帝诏徵贤良,御史大夫下相国,相国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晋灼曰:"中执法,中丞也。")
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
(汉中丞有石室,以藏秘书、图谶之属。以其居殿中,故曰中丞。)
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员,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盖居殿中,察举非法也。及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而中丞出外为御史台率,即今之御史大夫任也。
(自此以后,并如今御史大夫也。)
周官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
(周礼"小宰"注曰:"若今御史中丞。")
初,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置长史,而中丞官职如故。武帝时,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绶。
(汉中丞,故二千石为之,或选侍御史高第,执宪中司,出为二千石。)
哀帝元寿二年,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后汉光武复改为中丞,两梁冠,铜印青绶。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凡中丞以下,并文官,属少府。
(以下谓侍御、侍书等。)
魏初,改中丞为宫正,举鲍勋为之,百僚严惮。
(陈群及司马宣王举勋为之。)
后复为中丞。晋亦因汉,以中丞为台主,与司隶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
(晋傅咸奏云:"司隶、中丞得纠太子而不得纠尚书,臣所未譬。"朝廷无以易之。又刘暾字长叔,兼中丞,奏免尚书仆射等十馀人,朝廷嘉之,遂以即真。晋元帝即尊号,省司直,置中丞,皇太子以下悉得纠劾之。)
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专纠行马外。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
(王恬字元愉,为中丞。简文初即位,未解严,大司马桓温屯中堂,夜吹警角,恬奏劾温大不敬,请理罪。明日,温见奏事,叹曰:"此儿乃敢弹我,真可畏也。")
宋中丞一人,每月二十五日,绕行宫垣白壁。
(汉志:"执金吾每月三绕行宫城。"疑是省金吾,以此事并中丞也。)
铜印墨绶,进贤两梁冠,佩水苍玉,介帻,绛朝服。
(职官录兼云青绶。)
孝武帝孝建二年制,中丞与尚书令分道,虽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断之,馀内外众官,皆受停驻。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得行,制令无分别他官之文。皇太子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并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从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否?'其六门内既非郡县部界,即不合依门外也。")
齐中丞职无不察,专道而行,驺辐禁呵,加以声色,武将相逢,辄致侵犯,若有卤簿,至相殴击。
(齐沈冲与兄渊、淡三人,并历中丞。)
梁国初建,又置御史大夫。天监元年,复曰中丞。中丞一人,掌督司百僚。皇太子以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专道而行,逢尚书丞郎,亦得停驻。其尚书令、仆、御史中丞,各给威仪十人。其八人武冠绛韝,
(音沟。)
执青仪囊,题云"宜官告",以受辞讼;一人缃衣,执鞭杖,依行列行;七人唱呼入殿,引喤至阶;一人执仪囊,不喤。自齐梁皆谓中丞为南司。
(梁江淹字文通,为中丞。齐明帝曰:"今君为南司,足以震肃百僚也。"淹乃弹中书令谢朏等以久疾不预山陵公事。又奏收梁益二州刺史赃贿,付廷尉理罪。临海、永嘉二太守及诸郡二千石、大县长官等,多被劾理,内外肃然。明帝曰:"君可谓近世独步。"又何敬容为宰相,妾弟盗米,执送领军,敬容以书解之。领军将军河东王誉封其书以奏,武帝怒,付南司推劾。中丞张绾奏敬容协私罔上,合弃市,诏特免职。旧制,仆射、中丞坐位东西相向。元日大会,张绾为中丞,兄绩为仆射,及百司就列,兄弟并道驺,分趋两陛,前代未有,时人荣之。喤音横。)
陈因梁制。
(陈徐陵为中丞,奏弹司空安成王顼,导从南台官属,列奏案而入,陈主为敛容正坐。陵进读奏,时安成王在殿上侍立,陵命殿中侍御史引下,遂劾免之。)
江左中丞虽亦一时髦彦,然膏粱名士犹不乐。
(宋颜延之为御史中丞,何尚之与延之书曰:"绛驺清路,白简深刻,取之仲容,或有亏耶?"王球甚矜曹地,遇从弟僧朗除御史中丞,球谓曰:"汝为此官,不复成膏粱矣。"齐王僧虔迁御史中丞,甲族由来多不居宪职,王氏分枝居乌衣者,为官微减,僧虔为此官,乃曰:"此是乌衣诸郎坐处,我亦可试为耳。")
后魏为御史中尉,督司百僚,其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馀百僚,下马弛车止路傍,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其后,洛阳令得与分道。
(元志为洛阳令,与中尉李彪争路,俱入见。彪曰:"御史中尉辟承华羽盖,驻论道剑鼓,安有洛阳令与臣抗衡?"志曰:"臣神州县主,普天之下,谁非编民?岂有俯同众官,趋避中尉。"孝文遂令分路。)
自东魏徙邺,无复此制。北齐武成以其子琅琊王俨兼为御史中丞,欲雄宠之,复兴旧制。俨出北宫,凡京畿之步骑,领军之官属,中丞之威仪,司徒之卤簿,莫下毕备。
(时俨总领四职。)
武成观之,遣中使驰马趣仗,不得入,自言奉饬,赤棒应声碎其鞍,马腾人颠,观者倾京邑。
(北齐高恭之字道穆,为御史中丞。帝姊寿阳公主行犯清路,执以赤棒,卒呵之,不止。道穆令卒棒破其车,主泣诉於帝,帝不责穆,谓曰:"家姊行路相犯,极以为愧。")
后周有司宪中大夫二人,掌司寇之法,辨国之五禁,亦其任也。隋以国讳,改中丞为大夫。大唐因隋,亦曰大夫。龙朔二年,改为大司宪,咸亨初复旧。武太后改置左、右肃政台,御史大夫各一人,太极初复旧。掌肃清风俗,弹纠内外,总判台事。自周、隋以来,无仪卫之重令,行出道路,以私骑匹马从之而已。
(故事,侍御史以下,与大夫抗礼。光宅元年九月,韦思谦除右肃政大夫,遂坐受拜。或以为言,谦曰:"国家班列,自有差等,奈何姑息。"其后大夫又与之抗礼。至开元十八年,有饬申明隔品致敬,其礼由之不改。至二十四年六月,李適之为大夫,又坐受拜,其后又与之抗礼,至今不改。故事,大夫与监察竞为官政,略无承禀。至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为大夫,一切督责之,事无大小,悉令咨决。稍有忤意,列其罪,前后贬黜者过半,群僚侧目。上常谓曰:"卿为大夫,深副朕委。")
御史中丞,旧持书侍御史也。初,汉宣帝元凤中,感路温舒尚德缓刑之言,季秋后请谳。时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持书,持书御史起於此也。后因别置,冠法冠,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后汉亦二人,铜印青绶,选明法律者为之。
(蔡质汉仪曰:"选御史高第者补之。")
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自桓帝之后,无所平理,苟充其位而已。魏置持书执法,掌奏劾,而持书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
(宋志曰:"魏置御史八人,有持书曹,掌度支运,课第曹掌考课。不知馀复何曹。")
晋置四人,泰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持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理之,后并河南,遂省黄沙持书侍御史。及太康中,又省持书侍御史二员。魏晋以来,持书侍御史分掌侍御史所掌诸曹,若尚书二丞。宋代掌举劾,齐、梁并同,皆统侍御史。自宋、齐以来,此官不重,自郎官转持书者,谓之"南奔"。
(梁谢几卿自尚书三公郎为持书侍御史,"颇失志,多陈疾,台事略不复理"是也。)
梁天监初,始重其选,车前依尚书二丞给三驺,执盛印青囊,旧事纠弹官印绶在前故也。后魏掌纠禁内朝会失时,服章违错,飨宴会见,悉所监之。北齐亦有焉。后周有司宪上士二人,亦其任也。隋又为持书侍御史,台中簿领,悉以主之。大唐永徽初,高宗即位,以国讳故,改持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龙朔二年,改为司宪大夫,咸亨元年复为中丞,二人。
(大足元年,张易之纵恣益横,常私引相工李弘泰占吉凶,言涉不顺。御史中丞宋璟请穷究其状。武太后曰:"易之等已自上闻。"璟曰:"谋反大逆,无容首免。易之等分外承恩,臣知言发祸从,然义激於心,虽死不恨。"太后不悦。内史姚元崇恐忤旨,遽宣饬令出。璟曰:"天颜咫尺,亲奉德音,不烦宰相擅宣王命。"太后意解,乃收易之等入台,寻舍之,令就宅谢罪。璟拒而不见曰:"公事当公言之,若私见,法无私也。"景龙二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姚庭筠奏称:"律令格式,悬之象魏,奉而行之,事无不理。比见诸司寮寀,不能遵守章程,事无大小,皆悉闻奏。臣闻为君者任臣,为臣者奉法。故云'汝为君目将思明',则知万几务综,不可遍览也。所以设官分职,委任责成,百工惟时,以成垂拱之化。比者或修一水窗,或伐一枯木,并皆上闻旒扆,取断宸衷,岂代天理物至化之道也?自今以后,若缘军国大事及牒式无文者,任奏取进止。自馀据章程合行者,各令准法处分。其有故生疑滞,致有稽失者,请令御史随事纠弹。"上从之。)
亦时有内供奉,
(本有一人,圣历中加一人,寻省。先天中复置。)
职副大夫,通判台事。
(开元二十一年三月,置京畿都采访处置使,以中丞为之。)
侍御史
侍御史,於周为柱下史,老聃尝为之。秦时,张苍为御史,主柱下方书,亦其任也。又云苍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
(见史记。如淳曰:"方,板也,谓书事在板上也。秦以上置柱下史,苍为御史,主柱下事。或曰主四方文书也。"又职官录曰:"秦改御史为柱下史。")
一名柱后史,谓以铁为柱,言其审固不桡也。
(一云冠法冠,一名柱后惠文,以铁为柱也。法冠者,秦事云:"始皇灭楚,以其君冠赐御史,亦名獬豸冠。獬豸,兽名,一角,以触不直也,故执法者冠之。")
亦为侍御史。汉因之,凡十五员。
(又汉旧仪曰:汉"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绛,给事殿中,为侍御史,宿庐在石渠门外,二人尚玺,四人持书给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领。馀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
侍御史,御史大夫自调更告入归官,比丞相掾史,史白录。
(白录,著录而已。)
惠帝初,遣御史监三辅郡,其后又置监御史。
(汉官仪曰:"侍御史出督州郡盗贼,运漕军粮,言督军粮侍御史。至后汉,复有护漕都尉官,建武七年省。"晋太元六年,又置督运御史官。)
其举郡国孝廉第四科云:"有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
(严延年迁侍御史,劾霍光专废立。)
武帝时,侍御史又有绣衣直指者,出讨奸猾,理大狱,而不常置。
(直指而行,无苟私也。衣以绣者,尊宠之也。江充拜直指绣衣使,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时近臣多奢僣,充皆举劾,请没入车马,令身侍北军击匈奴,奏可。贵戚惶恐,见上叩头,愿得入钱赎罪。又王贺字翁孺,武帝时为绣衣御史,逐捕群盗,皆纵而不诛。暴胜之亦为之。至后汉,谯玄为绣衣御史,持节,分行天下,观览风俗,所至专行诛赏。沈约云:"绣衣御史,光武省,顺帝复置,魏罢之。")
后汉亦有侍御史员,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以公府掾属高第补之,或故牧守、议郎、郎中为之,唯德所在。初上称守,满岁拜真,出剧为刺史、二千石,平迁补县令。见中丞,执板揖。顺帝复绝他选,专用宰士,有三缺,三府各一,举劾案章,事无大小,尚书受成而已,威烈赫奕,莫之敢犯。真御史守中丞、持书,服其冠绂,上事言守,关移称真。又按二汉侍御史所掌凡有五曹:一曰令曹,
(掌律令。)
二曰印曹,
(掌刻印。)
三曰供曹,
(掌斋祀。)
四曰尉马曹,
(掌厩马。)
五曰乘曹,
(掌车驾。)
豹尾之内,便为禁省。
(后汉桓典为侍御史,执政无所避,常乘骢马,京都畏之,为之语曰:"行行且止,避骢马御史。"又张纲为侍御史,顺帝汉安时,遣八使按行风俗,唯纲最年少官卑,馀皆宿儒重位,同日受命,各之所部。纲独埋其车轮於洛阳都亭,曰:"豺狼当路,安问狐狸!"遂奏大将军梁冀兄弟罪恶。又陈翔字子麟,拜侍御史,正旦朝贺,大将军梁冀威仪不整,翔奏请收冀理罪,时人奇之。又杨秉字叔节,拜侍御史,京师咸称有宰相之才。)
魏置御史八人。当大会殿中,御史簪白笔,侧陛而坐。帝问左右:"此何官?何主?"辛毗曰:"此谓御史,旧时簪笔以奏不法。当如今者,直备位,但毦笔耳。"晋侍御史九人,颇用郡守为之,
(山公启事曰:"旧侍御史颇用郡守,今散二千石有才能尚少者可用不?"诏使八座详之。毦音饵。)
品同持书,而有十三曹。
(十三曹者,谓吏曹、课第曹、直事曹、印曹、中都督曹、外都督曹、媒曹、符节曹、水曹、中垒曹、营军曹、法曹、笇曹。及江左初,省课第曹,置库曹,掌厩牧马牛市租。后分库曹,置左库、外左库二曹。)
宋代多并诸曹,凡十御史焉。自汉以来,皆朝服法冠。
(晋武库失火,尚书郭彰与侍御史刘暾典知修复。彰以后亲轻傲,以功程之闻呵暾曰:"我不能截卿角耶?"以御史著法冠,有两角故也。暾厉色曰:"天子法冠,而欲截角!"命纸笔奏之。暾音他昆反。)
齐有十人,梁陈皆九人,居曹纠察不法。后魏御史甚重,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昼则外台受事,夜则番直内台。御史旧式不随台主简代。延昌中,王显有宠於宣武,为御史中尉,始请革选。此后踵其事,每一中尉,则更简代御史。北齐有八人,亦重其选。后周有司宪中士,则其任也。隋侍御史八人,自开皇之前,犹踵后魏革选;自开皇之后,始自吏部选用,不由台主,仍依旧入直禁中。大业中,始罢御史直宿台内,文簿皆持书主之,侍御史但侍从纠察而已,由是资位少减。大唐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
(贞观十一年,吴王恪好畋猎,损居人田苗。侍御史柳范奏弹之。太宗因谓侍臣曰:"权万纪事我儿,不能匡正,其罪合死。"范进曰:"房玄龄事陛下,犹不能谏止畋猎,岂可独坐万纪乎?")
其将除拜,皆吏部与台长官、宰相议定,然后依选例补奏,其内诏别拜者,不在其限。
(显庆元年八月,中书侍郎平章事李义府恃宠用事。闻妇人淳于氏有美色,坐事系大理,乃讽大理丞毕正义枉法出之,将纳之。有言其状者,上令给事中刘仁轨鞫之。义府恐洩其谋,遂逼正义自缢於狱中。上知,特原义府之罪。侍御史王义方奏:"义府擅杀寺丞,陛下虽以释放,然天子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本欲水火相济,盐梅相成,然后庶绩咸熙,风雨交泰,则知人主不得独是独非。昔唐尧至圣,失之於四凶;汉祖深仁,失之於陈豨;光武聪明宽恕,失之於庞萌;魏武勇略英雄,失之於张邈。此并英杰之主,莫不失之於前,得之於后。陛下继圣,抚有万邦,蛮陬夷落,犹惧刑网,况辇毂咫尺,奸臣肆虐,杀一六品寺丞,足使忠臣抗愤。纵令正义自取绞缢,此事弥不可容,便是畏义府之权势能杀身。杀身灭口,此则生杀之威上非主出,赏罚之柄下移奸佞。请乞重勘正义,当致死之由,雪冤气於幽泉,诛奸臣於白日。"对仗叱义府令下,义府顾视不退,义方三叱,上既无言,义府趋出。义方乃读弹文曰:"义府善柔成性,佞媚为姿。昔事马周,分桃见宠;后交刘洎,割袖承恩。生其羽翼,长其光价,因缘际会,遂阶通达。贪冶容之好,原有罪之淳于;恐漏泄其谋,殒无辜之正义。此而可恕,孰不可容?请除君侧,少答鸿私,碎首玉阶,庶明臣节。伏请付法推断,以申朝典。")
麟德以来,用人尤重,
(高宗常问群臣求可为御史者,佥举万年尉杨子,失其名。居数月,复问之,群臣复举焉。上曰:"吾闻斯人常以亵服居公堂视事,其可以为准绳司乎?"由是百司群寮,必表而亲事。)
选授之命,不由铨管。及李义府掌大选,宠任既重,始得补之。
(神龙三年,吏部尚书苏瑰案问郑普思。其妻有宠於韦庶人,特饬命对御辩析,上屡抑瑰而理普思。侍御史范献忠历阶曰:"臣请先罪苏瑰。"上问其故,忠曰:"苏瑰国之大臣,荷荣贵久矣,不能斩逆贼而后闻奏,令使眩惑天聪,摇动刑柄,而普思反状昭露,陛下曲为申理,此则王者不死。今圣躬万福,岂有剩天子耶!臣请先死,终不能事普思。"上意乃解,狱遂定。)
自义府之后,无出於吏部者。
(旧御史遭长官於途,皆免帽降乘,长官戢辔,辞而止焉。乾封中,王本立为侍御史,意气颇高,途逢长官,端揖而已。自是诸人或降而立,或一足至地,或侧鞍弛〈革登〉,轻重无恒。开元以来,但举鞭耸揖而已。)
侍御史凡四员,
(本二员,显庆中加二员。乾封二年二月,韦仁约除御史,与公卿相见,未尝行拜礼。或勉之,约曰:"鹗雕鹰鹯,岂众禽之偶?柰何设拜以狎之!且耳目之官,故当特立。"乃曰:"御史衔命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摄州县,诚旷职耳。")
内供奉二员。
(侍御史内供奉与殿中御史内供奉、监察御史里行,其制并同,皆无职田、庶仆。台例:占阙者得职田、庶仆;无阙可占,则岁两时请地子於太仓,每月受俸及庶仆於太府。)
掌纠察内外,受制出使,分判台事。又分直朝堂,与给事中、中书舍人同受表理冤讼,迭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按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
(后汉永平中,侍御史寒朗共三府案楚狱,亦今三司之例。)
武太后时,刑狱滋彰,凡二台御史,多苛刻无恩,以诛暴为事,猜阻倾夺,更相陵构,此其为弊也。神龙以来稍革之,其后名流慎选,侔於贞观、永徽矣。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
(推者,掌推鞫也。)
弹、
(掌弹举。)
公廨、
(知公廨事。)
杂事。
(台事悉总判之。)
定殿中、监察以下职事及进名、改转,台内之事悉主之,号为"台端",他人称之曰"端公"。其知杂事者,谓之"杂端",最为雄剧。食坐之南设横榻,谓之"南床"。殿中、监察不得坐。
(亦谓之"痴床",言处其上者。皆骄傲自得,使人如痴,是故谓之"痴床"。)
凡侍御史之例,不出累月,则迁登南省,故号为"南床"。百日察其行止出入,揖让去就,殿中以下皆禀而随之,先后亏失者有罚。其太极以前二台朝列之制,侍御史与殿中随仗入,分居两行。
(东行在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后,起居郎、常侍、正谏议大夫、御史中丞下。西行在中书令、侍郎、舍人后,起居舍人、常侍、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大夫下。)
承诏者各五日。有旨召御史,不呼名,则承诏者出。
(承诏御史旧在西,开元初制在东。)
侍御史或阙,则假殿中承之。
(自至德以来,诸道使府参佐,多以省郎及御史为之,谓之外台,则皆检校、里行及内供奉,或兼或摄。诸使官亦然。)
殿中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魏兰台遣二御史居殿中,察非法,即殿中侍御史之始也。晋置四人,江左多置二人。
(宋徐爰自殿中侍御史转南台侍御史。)
梁有四人,掌殿内禁卫内事。后魏、北齐皆有之。隋初,改曰殿内侍御史,置十二人,至炀帝省。大唐置六员,
(初有二员,贞观二十二年增二员,开元中加二员。)
内供奉三员,初掌驾出於卤簿内纠察非违,馀同侍御史,唯不判事。咸亨以前,迁转及职事与侍御史相亚。自开元初以来,权归侍御史,而迁转犹同,兼知库藏出纳及宫门内事,知左右巡,分京畿诸州诸卫兵禁隶焉,弹举违失,号为"副端"。
(开元二年三月,殿中侍御史郭震劾刑部尚书赵彦昭、太子宾客韦嗣立、青州刺史韦安石曰:"彦昭以女巫赵五娘左道乱常,讬为诸姑,潜相影援。既因提挈,遂践台阶,或驱车造门,著妇人之服;或携妻就谒,申犹子之情。同恶相济,一至於此。又张易之兄弟势倾朝野,嗣立此际结为舅生。神龙之初,已合诛死,天网疏漏,腰领误全,与安石讬附阿韦,编诸属籍。中宗晏驾,削相王辅政之制,定阿韦临朝之策,此时朝野冤惧,人神怨愤。臣忝司清宪,敢不纠弹。彦昭等并请准法处分。"於是并贬其官。)
閤门之外,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言嚣而不肃者,则纠罚之。其正冬大会,则戴玄豸,乘马加饰,
(大夫、中丞加金勒珂珮。)
具服上殿,供奉左右。或缺,则吏部以他官摄之。其郊祀、巡幸,大备卤簿,出入由旌门者,监其队伍。初,武太后时有殿中里行及员外殿中御史官,或有起家为之而即真者。神龙以来,无监察则有里行。
监察侍御史
监察御史。初,秦以御史监理诸郡,谓之监御史,汉罢其名。至晋太元中,始置检校御史,以吴混之为之,掌行马外事,
(晋志云:"古司隶知行马外事。晋过江,罢司隶官,故置检校御史,专掌行马外事。")
亦兰台之职。
(又有禁防御史。)
宋、齐以来无闻。后魏太和末,亦置此官,宿直外台,不得入宿内省。北齐检校御史十二人。后周司宪旅下士八人,盖亦其职。隋开皇二年,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凡十二人。炀帝增置十六员,掌出使检校。大唐监察御史十员,
(初有四员,贞观二十二年加二员,显庆中加二员,开元中加二员。)
里行五员,掌内外纠察并监祭祀及监诸军、出使等。监察御史职知朝堂,正门无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在西凤阙南,视殿中侍御史以上从观象门出,若从天降。至开元七年三月,饬并令随仗入閤。
(隋末亦遣御史监军。垂拱三年十一月,凤阁侍郎韦方质奏言:"旧制有御史监军,今未差遣,恐亏失节度。"武太后曰:"将出师,君授之以斧钺,阃外之事皆使裁之。始闻比来御史监军,乃有控制,军中大小之事,皆须承禀,非所以委专征也。以卑制尊,理便不可。"不许。)
罪人当笞於朝者,亦监之,分为左右巡,纠察违失。
(高宗时,御史韦仁约奏劾中书令褚遂良抑买宅地,遂良贬为同州刺史。万岁通天元年五月,监察御史纪履忠劾奏御史中丞来俊臣犯状有五:"一专擅国权,二谋害忠善,三赃贿贪浊,四失礼义教,五淫昏狠戾。论兹五罪,合至万诛,请下狱理罪。"长安四年三月,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御史大夫李承嘉尝召诸御史,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众不敢对。至忠进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承嘉默然,惮其刚正。)
以承天、朱雀街为界,每月一代。将晦,即巡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及县狱。若蒐狩,则监围,察断绝失禽者,量宜劾奏。
(景龙三年,监察御史崔琬弹奏宰相宗楚客、纪处纳等骄恣跋扈,请收劾之。旧制,大臣有被御史弹者,皆俯偻趋出,待罪朝堂。今楚客等瞋目作色,称以忠鲠被诬。中宗令琬与楚客约为兄弟,时人窃号为"和事天子"。)
开元初,革以殿中掌左右巡,监察或权掌之,非本任也。职务繁杂,百司畏惧,其选拜多自京畿县尉。
(京畿即赤县也。)
又有监察御史里行者,太宗置,自马周始焉。
(始马周以布衣有诏令於监察御史里行,遂以为名。后高宗时,王本立自忻州定襄县尉为之。凡里行,皆受俸於本官,多复本官者。自王大宾后,罢本官俸,方有即真者。)
武太后时,复有员外监察、试监察,或有起家为之而即真者。又有台使八人,俸亦於本官请,馀同监察。
(时人呼为六相。)
吏部式其试监察。神龙以来,无复员外及试,但有里行。凡诸内供奉及里行,其员数各居正官之半,唯俸禄有差,职事与正同。
(开元五年,监察御史杜暹往碛西覆屯,会郭虔瓘与史献等不协,更相执奏,诏暹按其事实。史献以金遗暹,固辞。左右曰:"公远使绝域,不可失番人情。"暹不得已受,埋於幕下,既去出境,乃移牒令收取之。)
主簿
主簿。汉有御史主簿,
(张忠为御史大夫,署孙宝为主簿。)
魏晋以来无闻。至隋大业三年,御史台始置主簿二人。
(隋兼置录事,员二人。)
大唐置一员,掌付事勾稽,省署钞目,监印,给纸笔。其俸禄与殿中御史同。武德末,杜淹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怀信为之。贞观中,自张弘济为此官之后,遂为美职,管辖台中杂务、公廨、厨库,检督令史、奴婢,配勋、散官职事。每食则执黄卷,书其谴罚。
(录事以下小吏各有差。)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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