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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注疏-唐·贾公彦
周礼注疏目录:
周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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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二十九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平,成也,正也。
[疏]“大司”至“邦国”○释曰:此“九法”已下,皆言邦国,则施於诸侯为主,故云邦国也。云“以佐王平邦国”者,九法以纠察诸侯,使之成正,故以平言之也。但此九法,据殷同之时建之,故《大行人》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注云:“政谓邦国之九法。”则殷同之时,司马明布告之,故云建也。
制畿封国以正邦国,封,谓立封於疆为界。○畿,音祈。
[疏]“制畿”至“邦国”○释曰:谓制诸侯五百、四百里之等,各有封疆,界分乃得正,故云“以正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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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
小司马之职掌,此下字脱灭,札烂文阙,汉兴,求之不得,遂无识其数者。。
[疏]注“此下”至“数者”○释曰:郑知“脱灭,札烂又阙”者,见《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总结,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言脱灭者,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札烂又阙者,以其下经简札,为韦编折烂阙落,知“汉兴求之不得”者,此阙与《冬官》所亡同日,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兴购求遗书不得也。云“遂无识其数”者,以其无文,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
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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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县鄙,乡遂之属。故书“版”为“班”,郑司农云:“班,书或为版。版,名籍。”○版,音板。
[疏]“司士”至“之数”○释曰:云“掌群臣之版”者,谓畿内朝廷及乡遂都鄙群臣名籍。云“以治其政令”者,即损益之数,辨其年岁贵贱之等是也。云“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者,三年黜陟者是也。云“辨其年岁”者,知群臣在任及年齿多少也。云“与其贵贱”者,大夫已上贵士已下贱也。云“周知邦国都家”者,邦国谓周之千七百七十三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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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纽,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綯无旒,不联数也。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纽,小鼻在武上,笄所贯也。今时冠卷当簪者,广袤以冠縰,其旧象与?○数,所主反。卷,起全反。簪,庄林反。袤,音茂。縰,所买反,刘霜绮反。与,音馀。
[疏]“弁师”至“延纽”○释曰:云“皆玄冕者,古者绩麻三十升布,染之,上以玄,下以朱,衣之於冕之上下。云“延”者,即是上玄者。“纽”者,缀於冕,两旁垂之,武两旁作孔,以笄贯之,使得其牢固也。凡冕体,《周礼》无文。叔孙通作《汉礼器制度》,取法於周,今还取彼以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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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三
校人掌王马之政。政谓差择养乘之数也。《月令》曰“班马政”。
[疏]注“政谓”至“马政”○释曰:此经与下为目,下亦有邦国及家,而云“王马”者,以尊为主。郑云“政谓差择养乘之数也”者,经辨六马,是差择也。下云“凡颁良而养乘”,是养乘也。引《月令》者,谓季秋之令。彼注云:“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使同乘。”引此职“凡军事,物马而班之”,皆是马政,故引为证也。
辨六马之属: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齐马一物,道马一物,田马一物,驽马一物。种谓上善似母者。以次差之,玉路驾种马,戎路驾戎马,金路驾齐马,象路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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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侀,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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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难,乃旦反。適,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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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六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於宫中,若今官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谓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夺攘、挢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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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盖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执鞭以趋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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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
司仪掌九仪之宾客摈相之礼,以诏仪容、辞令、揖让之节。出接宾曰摈,入赞礼曰相。以诏者,以礼告王。○相,息亮反,此职内经注除“相为摈”、“相朝”、“相授”、“相亲”、“相随”、“相待”、“相为国客”、“相聘”、“相礼”皆同。
[疏]“司仪”至“之节”○释曰:此经总与下诸侯文为目。言“九仪”,是大行人九仪,命者五,爵者四,是仪容、辞令、揖让之节,并见下文也。○注“出接”至“告王”○释曰:云“出接宾曰摈”者,即下文交摈而在门外是也。云“入赞礼曰相”者,下文及庙推上相入是也。云“诏者,以礼告王”者,即下云“诏王仪”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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