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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会要辑稿-清·徐松
宋会要辑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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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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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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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儒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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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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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二
礼三
礼四
礼五
礼六
礼七
礼八
礼九
礼一○
礼一一
又礼一一
礼一二
礼一三
礼一四
礼一五
礼一六
礼一七
礼一八
礼一九
礼二○
礼二一
礼二二
礼二三
礼二四
礼二五
礼二六
礼二七天头原批:「吉礼。郊祀职事。大礼五使。」
礼二八
礼二九
礼三○
礼三一
礼三二
礼三三
礼三四
礼三五
礼三六
礼三七
礼三八
礼三九
礼四○
礼四一
礼四二
礼四三
礼四四
礼四五
礼四六
礼四七
礼四八
礼四九
礼五○
礼五一
礼五二
礼五三
礼五四
礼五五
礼五六
礼五七
礼五八
礼五九
礼六○
礼六一
礼六二
乐一
乐二
乐三
乐四
乐五
乐六
乐七
乐八
瑞异一
瑞异二
瑞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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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域一八
方域一九
方域二○
方域二一
蕃夷一
蕃夷二
蕃夷三
蕃夷四
蕃夷五
蕃夷六
蕃夷七
兵一
兵二
兵三
兵四
兵五
兵六
兵七
兵八
兵九
兵一○
兵一一
兵一二
兵一三
兵一四
兵一五
兵一七
兵一八
兵一九
兵二○
兵二一
兵二二
兵二三
兵二四
兵二五
兵二六
兵二七
兵二八
食货一
食货二
食货三
食货四
食货五
食货六
食货七
食货八
食货九
食货一○
食货一一
食货一二
食货一三
食货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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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七
食货一八
食货一九
食货二○
食货二一
食货二二
食货二三
食货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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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二七
食货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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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三○
食货三一
食货三二
食货三三"
食货三四
食货三五
食货三六
食货三七
食货三八
食货三九
食货四○
食货四一
食货四二
食货四三
食货四四
食货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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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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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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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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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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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三一
选举三二
选举三三
选举三四
仪制一
仪制二
仪制三
仪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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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制八
仪制九
仪制一○
仪制一一
仪制一二
仪制一三
舆服一
舆服二
舆服三
舆服四
舆服五
舆服六
运历一
运历二
职官一
职官二
职官三
职官四
职官五
职官六
职官七
职官八
职官九
职官一○
职官一一
职官一二
职官一三
职官一四
职官一五
职官一六
职官一七
职官一八
职官一九
职官二○
职官二一
职官二二
职官二三
职官二四
职官二五
职官二六
职官二七
职官二八
职官二九
职官三○
职官三一
职官三二
职官三三
职官三四
职官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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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三七
职官三八
职官三九
职官四○
职官四一
职官四二"
职官四三
职官四四
职官四五
职官 四六
职官四七
职官四八
职官四九
职官五○
职官五一
职官五二
职官五三
职官五四
职官六五
职官六六
职官六七
职官六八
职官六九
职官七○
职官七一
职官七二
职官七三
职官七四
职官七五
职官七六
职官七七
职官七八
职官七九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十八日,诏曰:「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昊日之间,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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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宋会要】
枢密院承旨司,有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又有枢密院副承旨之名,皆不备置,常以一、二员通书诸房公事。五代有承旨、副承旨,以诸卫将军充。每崇政殿临决庶务,则侍立殿前。侍卫司奏事,则受而读之。又别置兵房副承旨二人,吏房、户房、礼房副承旨各一人,主事八人,主事已上并带诸卫将军同。正令史二十五人,书令史三十四人,兵房掌兵马名籍及卒校迁补、筑城垒、防戍、战守之事。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人,分掌之。吏房掌合门祗候以上迁补之名籍、三公将帅迎受恩命及贼盗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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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
《职官》九《学士待制》:文明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直阁。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修撰。集贤殿、右文殿、集贤〔院〕学士。附学士、待制。
《两朝国史志 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端明殿大学士、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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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
吏部旧有三铨,尚书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铨注拟。其后,但存尚书铨,余东、西铨印存而事废。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内铨,其吏部之职别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领南曹格式司。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拔萃举人。格式司主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流内铨主考试附奏京百司人吏。每年十月,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终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试。南曹主选人投下文字及过院判成、过铨选人受官出给历子。甲库主承受制敕、黄甲、给签符优牒及选人废置改名。以朝官一员主判。今录四司杂事,余见铨选门。尚书一人,总七司之事。其属则有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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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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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
司勋官以朝官一人主判。
《两朝国史志》:司勋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勋(宫)[官]之赐,一出于中书,本司无所掌。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功勋酬奖、审覆赏格。案十:曰功赏,有四;曰勋赏,有三;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地脚原批:「寄案:以上《大典》卷七千三百九同,注《续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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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又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门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宁三年,分东西院。《玉海》五月丁巳二十八日,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置主簿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诏:「应在京朝官、京官宜差中书舍人郭贽、御史知杂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过犯,铨量材器,堪何任使。候要人差使,令中书送贽等定差,具姓名申中书奏呈,并须尽公采访考校。如涉私徇,当加其罪。仍令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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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原稿旁批:「寄案,徐辑阙户部,其属官见此。」
《两朝国史志》:度支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调度之费,皆归于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金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皆归于三司,而权衡度量之制主于太府寺,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仓庾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皆归于三司,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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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
主都省集议奏状,百官名表,补奏太庙郊社斋郎,改补室长、掌坐,出给补牒,诸州奏祥瑞,出纳内外牌印及制科举人有名表印出纳:原误作「纳纳」,据下文改正。,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
《两朝国史(制)[志]》:礼部判部事二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而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官,本曹但掌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焉。令史三人。元丰改制,所掌具《职官志》。
尚书一人,侍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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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
兵部主车驾仪仗、卤簿字图及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名簿籍、春秋释奠武成庙申请摄事官、禘夆仪仗。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举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举人名籍」文字错乱,疑当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举人名籍,皆上兵部」。,凡臣僚给卒供驱使者皆宣下。以京朝官二员主判。又有甲库,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国初废,(白)[北]院、尚书铨、东西铨四司印有而无所掌。
《两朝国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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