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诗词年代
诗经
楚辞
乐府
古风
唐诗
宋词
宋诗
元曲
作者
古籍
百科
首页
>
古籍
> 一、对吕留良孙辈心有不忍,从宽免死,改判流放-大义觉迷录
一、对吕留良孙辈心有不忍,从宽免死,改判流放
编者按:雍正下谕旨对吕留良进行开棺戮尸,并进行灭族。他怕过于残酷,所以下令让全国所有学生“人人过关”表态。结果在高压下,又有谁敢公开说不同意呢?雍正以全国学生一致拥护来证明这个判决是公正至当的。但终久害怕舆论谴责,才下了这个谕旨,免去吕留良孙辈杀头之罪(其中有不少儿童)。但终于未能平息社会舆论。后来使出现了吕留良孙女吕四娘刺杀雍正的民间故事,以表示对雍正的不满。
【原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谕内阁:吕留良治罪之案,前经法司、廷臣、翰詹科道及督抚、学政、藩臬、提镇等合词陈奏,请照大逆之例,以昭国宪。朕思天下读书之人甚多,或者千万人中,尚有其人谓吕留良之罪不至于极典者。又降旨令各省学臣遍行询问各学生监等,将应否照大逆治罪之处,取具该生结状具奏。其有独抒己见者,令自行具呈学臣为之转奏,不得阻挠隐匿。今据各省学臣奏称,所属读书生监,各具结状,咸谓吕留良父子之罪,罄竹难书,律以大逆不道,实为至当,并无一个有异词者。普天率士之公论如此,则国法岂容宽贷。吕留良、吕葆中供著戮尸枭示,吕毅中著改斩立决。其孙辈俱应即正典刑,朕以人数众多,心有不忍,著从宽免死,发遣宁古塔给与披甲人为奴。倘有顶替隐匿等弊,一经发觉,将浙省办理此案之官员与该犯一体治罪。吕留良之诗文书籍,不必销毁;其财产令浙江地方官变价充本省工程之用。
【译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内阁下达谕旨:关于吕留良治罪一案,以前经过司法部门、朝廷大臣,翰林、詹事、科道等在京官员,以及外省的总督、巡抚、学政、藩司、臬司、提督、总兵等文武官员,共同表态奏报,一致请求按大逆罪处治,以彰明国法。但是朕想到天下读书人很多,或者在千万人当中,也会有人认为吕留良的罪过不至于处此极刑,所以又降下谕旨,让各省学政对各级学校中所有的秀才、监生逐一调查,询问他们对吕留良是不是应该定大逆罪。让每个学生都写出书面意见,签名上报,统计人数上报。其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让他单独写出意见书,交给学政,由学政转呈,任何人不准隐瞒阻挠。现在据各省学政报告说,所属的秀才、监生等,每人都填写了意见书,一致认为吕留良父子的罪行罄竹难书,处以大逆罪,实在是非常合适的,并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普天下的公共舆论既然这样,那么国法岂能容许对他宽大吗?吕留良、吕葆中都应开棺戮尸,割下脑袋来示众;吕毅中可改为杀头,立即执行。至于吕留良的孙子辈,都应当杀头,朕以为人数过多,心中很为不忍,可以从宽免死,发配往宁古塔,给边防将士当奴隶。如果有冒名顶替隐藏不去等作弊的,一经查出,就把浙江省承办这件案子的官员和该犯人同等治罪。吕留良的诗文书籍,不必销毁;他的家庭财产,命令浙江地方官员变卖,收入充当本省工程经费使用。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可能你会感兴趣
(清)劉良璧 纂輯
清·王宗岳
(元)张昱撰
(唐)徐寅
(民国)田腾蛟
屈原
(北齐)魏收
明·刘寅
春秋·伍子胥
明·司守谦
清·杜文澜
梁启超
宋·吉天保
關尹子
清·亟斋居士
(宋)黄彻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