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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目录:
唐律疏议
卷 第 一
卷 第 二
卷 第 三
卷 第 四
卷 第 五
卷 第 六
卷 第 七
卷 第 八
卷 第 九
卷 第 十
卷 第 十 一
卷 第 十 二
卷 第 十 三
卷 第 十 四
卷 第 十 五
卷 第 十 六
卷 第 十 七
卷 第 十 八
卷 第 十 九
卷 第 二 十
卷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二 十 二
卷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二 十 四
卷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二 十 六
卷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十
重刻唐律疏議序
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
進律疏表
律音義
唐律釋文
唐律疏義序
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跋
卷 第 三 十
斷獄凡二十條483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折傷以上,減鬥殺傷罪二等。
「疏」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挾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脅,前人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一百二十斤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死者,各依本殺法徵銅。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一〕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減鬥殺傷罪二等」,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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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刻唐律疏議序
沈家本 唐律疏議三十卷,唐長孫無忌等奉敕撰。國朝四庫全書所收錄,並附見於名家書目中。惟坊間傳本甚希,讀律之士艱於購覓,敘雪同人爰鳩貲重刻,以廣傳布。工既竣,而序之曰: 律者,民命之所繫也。其用甚重,而其義至精也。根極於天理民彝,稱量於人情事故;非窮理無以察情偽之端,非清心無以袪意見之妄。設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辦於臨時之檢按,一案之誤,動累數人;一例之差,貽害數世。豈不大可懼哉!是今之君子所當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矣。
自魏李悝著法經六篇,漢蕭何、叔孫通、張湯、趙禹遞相增益,馬融、鄭康成以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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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
唐律疏義三十卷,唐太尉、揚州都督、趙國公長孫無忌等奉敕撰。風俗通稱「皋陶謨:虞造律」,尚書大傳稱「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為言律之始。其後魏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受之以相秦。漢蕭何益戶、興、廄三篇為九篇,叔孫通又益旁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馬融、鄭康成皆嘗為之章句。魏世刪約漢律,定增十九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晉復增損為二十篇。南北朝互有更改,漸近繁密。隋文帝開皇三年,敕蘇威、牛宏等更制新律,除死罪以下千餘條,定留五百條,凡十二卷:一名例,二衛禁,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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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律疏表
長孫無忌臣無忌等言:臣聞三才既分,法星著於玄象;六位斯列,習坎彰於易經。故知出震乘時,開物成務,莫不作訓以臨函夏,垂教以牧黎元。昔周后登極,呂侯闡其茂範;虞帝納麓,皋陶創其彝章。大夫之述三言,金篆騰其高軌;安眾之陳九法,玉牒播其弘規。前哲比之以隄防,往賢譬之以銜勒。輕重失序,則繫之以存亡;寬猛乖方,則階之以得喪。泣辜慎罰,文命所以會昌;斮脛剖心,獨夫於是盪覆。三族之刑設,禍起於望夷;五虐之制興,師亡於涿鹿。齊景網峻,時英有「踊貴」之談;周幽獄繁,詩人致菀柳之刺。所以當塗撫運,樂平除慘酷之刑;金行提象,鎮南削煩苛之法。而體國經野,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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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音義
翰林侍講學士中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孫奭等撰
名例第一主物之謂名,統凡之謂例。法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漢作九章,散而未統。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晉賈充增定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五刑五刑之名尚矣。古者大刑用甲兵,次斧鉞;中刑用刀鋸,次鑽鑿;薄刑用鞭扑。虞書:「五刑曰墨,曰劓,曰剕,曰宮,曰大辟。」又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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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釋文
唐律釋文序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後,使民在宥,各遂其生,聖人用之,不得已也。譬夫御轡者,馭其泛駕;篙棹者,撥乃橫流。有國有家,廢之莫得。惟聞刑措,豈去刑書?然聽斷之間,慮生疑惑,從輕則惠姦何益,加重則反善猶難。爰自周秦,歷于南北,唯有刑目,罔定條綱。雖國僑鑄鼎,叔向猶非,況屬後人,寧無差誤?天厭前代,寶命我皇。聖慈惟刑是恤,冀同樂舉觴,遂詔刑官,刪修墜典,以寬猛相濟,以輕重隨時,一協公平,更無迷謬。然刑統之內,多援引典故及有艱字,法胥之徒,卒不能辨;又有新入仕員,素乖習熟,至臨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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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義序
柳贇故唐律十二篇,非唐始有是律也。自魏文侯以李悝為師,造法經六篇,至漢蕭何定加三篇,總謂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見。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晉賈充增損漢魏為二十篇,北齊後周或併苞其類,或因革其名,所謂十二篇云者,裁正於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詔製疏,勒成一代之典,防範甚詳,節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於唐。始太宗因魏徵一言,遂以寬仁制為出治之本,中書奏讞,常三覆五覆而後報可,其不欲以法禁勝德化之意,皦然與哀矜慎恤者同符。史言「有司定律五百條,分十二卷」,即篇為卷是已。今定次三十卷者,長孫製義疏時,固已增多。義疏出永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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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賜進士及第山東等處督糧道兼管德常臨清倉事務加二級孫星衍撰
律出於禮。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班固以為制禮以止刑。今文尚書家說,唐虞象刑而民不犯,三王始制刑辟,荀子不信之。然夏刑條目,僅見尚書大傳;周公寓刑於禮,不制刑書。則知孔子言道德齊禮,謂上古之世,善人為邦,勝殘去殺,未可以疑象刑之說矣。秦焚經籍,醫、律幸存。蕭何入關,先收律令。藝文志載有李子三十二篇,即李悝法經,其目有六,略具唐律,蓋蕭何、張蒼、晁錯、于定國及魏晉六朝名臣之所增定也。兵法、醫學之書,皆有淵源。律令治體所關,豈得不知沿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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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
顧廣圻右至正辛卯崇化余志安刻本。其律及疏議,整繕略無訛錯,抹子亦完備靡漏,非尋常傳鈔者比也。唯釋文頗有難讀處,今年淵如先生見屬摹刊於江寧,細為尋繹,見其序有云:「此山貰冶子治經之暇,得覽金科,遂為釋文。」此山貰冶子未詳何人,序又無年月并撰序人名氏,然必在王元亮以前,故元亮於第一卷下自署「重編」也。柳待制序言「王君長卿以釋文、纂例二書來」,即指重編釋文,而不復追述元撰者耳。又,考第三卷「義寧」下有云「隋末年號」,第十七卷「出繼同堂即不合緣坐」下有云「釋曰:出繼,謂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子內有出繼同宗者;同堂,謂伯叔父之子,今俗呼為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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