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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目录:
唐律疏议
卷 第 一
卷 第 二
卷 第 三
卷 第 四
卷 第 五
卷 第 六
卷 第 七
卷 第 八
卷 第 九
卷 第 十
卷 第 十 一
卷 第 十 二
卷 第 十 三
卷 第 十 四
卷 第 十 五
卷 第 十 六
卷 第 十 七
卷 第 十 八
卷 第 十 九
卷 第 二 十
卷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二 十 二
卷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二 十 四
卷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二 十 六
卷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十
重刻唐律疏議序
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
進律疏表
律音義
唐律釋文
唐律疏義序
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跋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注疏,本书对其作了译注。《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它都有着不一般的地位。古时读之者甚多,但由于其离我们年代久远,相对而言,其文字艰涩,内容深奥,现代极少有人能轻松理解。本书正是出于此原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各位读者介绍并解读。全书以其问世之故事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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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一
名例凡七條「疏」議曰:〔一〕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二〕稟氣含靈,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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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二
名例凡一十一條8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疏」議曰:此名「議章」。八議人犯死罪者,〔一〕皆條錄所犯應死之坐及錄親、故、賢、能、功、勤、賓、貴等應議之狀,先奏請議。依令,都堂集議,〔二〕議定奏裁。
注: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疏」議曰:議者,原情議罪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者,謂奏狀之內,唯云準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故云「不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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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三
名例凡一十條19諸犯姦、盜、略人及受財而不枉法;並謂斷徒以上。
「疏」議曰:「姦、盜、略人」,並謂監臨外犯罪。及受財而不枉法者,謂雖即因事受財,於法無曲。並謂斷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獄成逃走;
「疏」議曰:犯流、徒者,謂非疑罪及過失,此外犯流、徒者。「獄成逃走」,謂減訖仍有徒刑;若依令責保參對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實即坐。
問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條犯徒、流逃走,即獲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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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四
名例凡八條29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
「疏」議曰:已發者,謂已被告言;其依令應三審者,初告亦是發訖。及已配者,謂犯徒已配。〔一〕而更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決杖,於配所役三年。
「疏」議曰:犯流未斷,或已斷配訖、未至配所,〔二〕而更犯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決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決杖一百六十;仍各於配所役三年,通前犯流應役一年,總役四年。若前犯常流,後犯加役流者,亦止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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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五
名例凡八條37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疏」議曰:假有盜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得原,盜牛之犯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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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六
名例凡一十三條45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疏」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發」。從「私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一〕用官當訖,更徵銅十斤;既犯盜徒罪,仍合免官。是為「以重者論」。
注: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 「疏」議曰:以上三事,並非應累斷者,雖從兵器處罪,仍具條三種犯狀,不得將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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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七
衛禁凡一十八條「疏」議曰: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為衛宮律。〔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並無所改。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隨開皇改為衛禁律。衛者,言警衛之法;禁者,以關禁為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諸篇之首。
58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闌,謂不應入而入者。
「疏」議曰:太者,大也。廟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廟」。山陵者,三秦記云:「秦謂天子墳云山,漢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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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八
衛禁凡一十五條76諸宿衛者,兵仗不得遠身,違者杖六十;若輒離職掌,加一等;別處宿者,又加一等。主帥以上,各加二等。
「疏」議曰:兵仗者,謂橫刀常帶;其甲、?、弓、箭之類,有時應執著者並不得遠身,不應執帶者常自近身。輒遠身者,各杖六十。其職掌之處,依次坐立,輒離職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於別處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帥以上,各加二等」,稱主帥以上,謂隊副以上,至大將軍以下,兵仗遠身杖八十,輒離職掌杖九十,別處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諸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宮門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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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九
職制凡二十三條「疏」議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爰至高齊,此名不改。隋開皇改為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宮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 91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議曰:「官有員數」,謂內外百司,雜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格、令無員,妄相署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即是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所司判補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應奏授,詐而不實者,〔二〕從「詐假」法。如不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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