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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慎刑憲 ▲總論製刑之義(上) 《易》:噬(齧也)嗑(合也),亨,利用獄。 程頤曰:“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 又曰:“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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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一
▲总论制刑之义(下) 《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蔡沈曰:“典,礼也。伯夷降天地人之三礼以折民之邪妄。”苏轼曰:“失礼则入刑,礼、刑一物也。” 吴澂曰:“自上教下曰降。伯夷教民以礼,民入于礼而不入于刑,折绝斯民入刑之路也。” 臣按:虞廷九官,伯夷作秩宗典礼、皋陶作士师掌刑,而此则云伯夷折民惟刑,蔡沈谓舍皋陶而言伯夷,探本之论也。盖礼与刑二者出此则入彼,立典于此而示民以礼节之所当然,而又象刑于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所当然者祀典之常制,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降下其典于民,使其知必如此则为合于礼,不如此则为犯于刑,启其善端,遏其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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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二
▲定律令之制(上) 《舜典》曰:象以典刑。 孔颖达曰:“《易》云‘象也者,像此者也’,又曰‘天垂象,圣人则之’,是象为仿法,故为法也。依法用其常刑,用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画象而示民以墨、劓、禬、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问“象以典刑”如何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悬象魏之象。” 臣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惟作五虐之刑”,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蔡沈曰:“官刑,官府之刑也。” 《周礼》: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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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三
▲定律令之制(下) 景帝中六年,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 孝武即位,征发频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见知人犯法不举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决事比(比,以例相比况也)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汉祖入关约法三章,后萧何广为九篇,叔孙通又增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时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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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四
▲制刑狱之具
《易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吐活反)桎梏,以往吝。
程颐曰:“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经言刑具,始于《蒙》之初六。
《坎》:上六,系用徽(索三股曰徽)罝(两股曰釭),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程颐曰:“上六以阴柔而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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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五
▲明流赎之意 《舜曲》曰:流宥五刑。 孔颖达曰:“流谓徙之远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宽纵五刑也。据状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远方,应刑不用,是宽纵之也。” 臣按:流宥而谓之五刑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北裔之地),放兜于崇山(南裔之山),窜三苗(国名,恃险为乱)于三危(西裔之地),殛鲧于羽山(东裔之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朱熹曰:“流遣之远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当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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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六
▲详听断之法 《易讼》之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程颐曰:“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谓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难阻窒塞而有惕惧,则得中而吉。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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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七
▲议当原之辟 《周礼》: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玄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为治狱吏亵尊者也,不躬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王安石曰:“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 以八辟(法也)丽(附也)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郑玄曰:“亲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故谓旧知也,贤谓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能谓有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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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八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颖达曰:“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总言用刑之罪过而有害,虽据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怙恃奸诈,欺罔时人,以此自终无心改悔,如此者当刑杀之,小者刑之、大者杀之。”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朴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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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九
▲伸冤抑之情 《周礼》:大司寇以肺石(赤石)达穷民,凡远近騑(无兄弟)独(无子孙)、老幼之欲有复(犹报也)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郑玄曰:“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王安石曰:“立三日然后听之,则又恶民之渎其上,则上瞆毛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 臣按:先儒谓肺者气之府而外达乎皮毛,惸独、老幼,天民之穷无告者其微弱也犹国之皮毛焉,心之气靡不通之也,不通则疾病生焉,故用之达穷民,其有取于是乎?立于肺石三日者,审究考核得其情实,然后以其辞告于上,罪其长焉。先王之时,民之穷困无告者皆得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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